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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宣誓|查問簽聲明必要性遭勒令退休 稅務主任提覆核 局方:行為使政府失信任

公務員宣誓|查問簽聲明必要性遭勒令退休 稅務主任提覆核 局方:行為使政府失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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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初,公務員事務局要求公務員宣誓,或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一名事發時 45 歲、入職逾 25 年的助理稅務主任去信詢問,效忠香港特區的必要性和何謂「違反聲明」,約半年後終簽署聲明,惟遭當局以公眾利益為由,勒令提早退休。他不滿局方決定,入稟高院提司法覆核,周三(4 日)開庭處理。

申請方指,申請人視聲明為「嚴肅事情」,向政府作出「真誠詢問」,又指他入職以來,沒證據顯示曾違反公務員須背負的責任和期望。公務員事務局一方則指,申請人最初拒簽聲明,並對局方質詢,沒恪守公務員應有的核心價值,使政府對他失去信任,又質疑公務員拒絕簽署,是違背《香港國安法》原則。法官高浩文聽畢雙方陳詞,表示將於 11 月 17 日或之前頒布判詞。

入稟狀:申請人問效忠必要性
簽聲明後遭強制退休

申請人為王秋明,由大律師黃宇逸代表;答辯人為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由助理民事法律專員陳玉清代表,案件由法官高浩文處理。

入稟狀指,王秋明於 1996 年入職稅務局,事發時為助理稅務主任。2021 年初,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宣布,所有 2020 年 7 月 1 日前獲聘的公務員,應宣誓或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1 月 28 日,稅務局要求王遞交已簽署的聲明,王於 2 月 25 日去信詢問,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的必要性,以及何謂「違反聲明」。

公務員事務局常任秘書長於 8 月 6 日回覆指,會將王的個案會轉介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王於 6 日後遞交進一步陳述,以及已簽妥的聲明。同月 30 日,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 12 條,表示出於公眾利益著令王退休。稅務局局長同日通知王,他應於翌日開始退休前休假至 10 月 24 日,10 月 25 日正式退休。

申請方:因「真誠詢問」而遲交聲明

大律師黃宇逸提出 4 個理據:

  1. 申請人已提交正式簽署的聲明,局方沒充分理由不接受,又指勒令提早退休的決定,構成過重「懲罰」。
  2. 局方未有充分解釋,出於甚麼公眾利益要求申請人退休。
  3. 局方沒機會讓申請人回應。
  4. 局長頒下決定前,沒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 12 條,考慮申請人對隊伍的作用及「所有其他情況」等因素。

針對申請人遲交聲明,黃宇逸指申請人「向政府作出真誠詢問(genuine enquiries with the Government)」,又指某程度上,從他與局方交涉的信件可見其頑固態度,反映他視聲明為「嚴肅事情」。

黃宇逸又指,申請人入職 25 年以來,沒證據顯示他曾違反公務員須背負的責任和期望。加上,相比另一名前公務員胡德仁在宣誓聲明上簽署「天日昭昭」,黃指申請人使用真實簽名,並非如該案的「不誠實」行為。他指,「為公眾利益著想而退休」,是政府對申請人施加的紀律處分,又稱申請人現年 47 歲,需要供養母親,但還有 13 年、滿 60 歲才能獲發退休金,認為懲罰不相稱。

申請方:內部紀錄留指控
局方沒讓申請人回應

就局方未有提供充分理由,要求申請人退休,黃宇逸引述時任公務員事務局常任秘書長於 2021 年 8 月 6 日回覆申請人的信件指,局方僅要求申請人提交「進一步申述」,但沒有說明為何會作出下令退休的決定,申請人亦不知道局方有否按照條例,平衡各種因素後,才認為終止申請人的服務符合公共利益。

黃宇逸另提到,時任公務員事務局常任秘書長在一份內部會議紀錄,留下一段手寫評論:「支持(勒令提早退休),王先生(申請人)在遞交聲明限期當日,才向管理層提出問題,顯示他非真誠尋求答覆」,局長則手寫「Approved(批准)」。黃質疑,紀錄上的說法損害申請人的誠信和信譽,又指常秘的評論會影響局長做決定,而局方沒機會讓申請人回應指控,涉及程序不當。

答辯方:申請人沒恪守公務員核心價值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代表、助理民事法律專員陳玉清指,公務員宣誓或簽署聲明,是為了加強他們對其公職身分所帶來的期望和責任的認知,有助進一步維護和推廣公務員應恪守的核心價值,並確保香港特區政府能有效管治。

她指,申請人不僅拒絕簽署聲明,沒有提供合理解釋,更向局方提出假設性問題:「如果公務員在疫情期間,不往疫苗中心幫忙,會否被視為違反誓言(break the oath)?」。陳玉清認為,從申請人的質詢可見,他沒恪守公務員應有的核心價值,使政府對他失去信任,才會作出相關決定。

答辯方:拒簽聲明違背《國安法》原則

她又指,政府要求公務員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背景,與《國安法》相關,質疑公務員拒絕簽署,是違背《國安法》原則。就申請方指,「為公眾利益著想而退休」是政府對申請人施加的紀律處分,陳玉清引述《公務人員(管理)命令》指,「懲罰」包括革職、迫令退休、罰款、降級等,但不包括「為公眾利益著想而退休」,強調此舉措並非「懲罰」。

黃宇逸最後回應指,政府一直以「官腔(civil service style)」答覆,沒有針對申請人的問題回應,並重他最終都有遞交簽署聲明。法官高浩文聽畢雙方陳詞,表示將於 11 月 17 日或之前頒布判詞。

HCAL162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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