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 人被控《反恐條例》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一(9 日)於高院踏入第 12 天審訊。
辯方盤問拘捕次被告李嘉濱的警員時,指警員沒表露身分,直接將被告扯落地,及用膝蓋跪其頸部,被告一度呼救但遭捂口,警員將他拉入後巷,為免途人發現他逼供。警員在庭上一概否認。負責將被告帶回警署的警員,則供稱被告頸部有傷痕,但被告稱毋須看醫生,亦沒有任何投訴。
庭上播放次被告的錄影會面,他表示「五飛」建議在明愛醫院放煙霧彈,逼使政府封關,他原欲退出但遭對方脅迫,「如果我唔做嘅話,佢會做一啲對我有危險嘅嘢,對我條命或者我屋企人」,他亦承認按「五飛」的指示購買一噸硝酸鉀、製作及放置煙霧彈。審訊周二續。
第 11 天審訊|警員續供述監視及拘捕行動 稱為保公眾安全將次被告「送入後巷」搜身
監視警員:不知對方會否有炸彈在身
負責跟蹤及拘捕次被告李嘉濱的監視警員 SO33(代號)周一繼續接受辯方盤問。李嘉濱的代表大律師關注警員制服及拘捕的過程,警員在盤問下補充,他首先捉住李嘉濱雙手,控制對方的同時表露警員身分,然後由於李不斷掙扎、前後移動,警員在李失平衡之際,「順勢同佢一齊跌落地下」,警員強調沒有用身軀壓住李,而是與他「一齊打橫」落地。
辯方指出,拘捕的正常程序應該是先表露身分,然後再制服疑犯,SO33 同意。法官陳仲衡詢問警員,為何在本案沒有首先表露身分,警員解釋因為李嘉濱是炸彈案的疑犯,不知道身上會否有炸彈、引爆器或殺傷力武器,因此首先制服對方,再表露身分。
口供稱為保障被告私隱後巷搜身
庭上首稱考慮公眾安全
警員上周五的證供指,在制服李嘉濱及扣上手扣後,他為了「保障公眾安全」帶李入後巷搜身。辯方周一質疑,警員在 2020 年 3 月錄取書面證供時,稱是為了保護李的私隱,所以將他帶入後巷,事隔 4 年在庭上卻「突然之間話係因為公眾安全」,警員同意,但解釋公眾安全和私隱「全部都係我嘅考量,只不過冇寫落去」。
至於為何在庭上只提到公眾安全,沒有重提私隱的考量,警員則承認「忘記咗」。
辯方質疑描述人流說法不一
警:若有爆炸一個人都嫌多
辯方上周五曾問及當時街上的人流,警員認為當時人流不多。辯方周一質疑,既然人流不多,何需帶李嘉濱入後巷保障公眾安全?警員解釋,如果李身上有炸彈,可傷害四方八面的人,如果帶入後巷,傷害可以減半。
辯方質疑,警員在 4 年前的書面供詞稱「人流眾多」,為何 4 年後改稱人流不多?警員解釋,口供所指是在公眾安全的考量上,「如果炸彈炸嘅話,一個(人)都覺得多」,但上周五問及的是跟蹤時的人流,而在於跟蹤的角度,人流不算多,沒影響他跟蹤。
辯方指出,上述口供的出入,是因為警員要掩飾他在跟蹤時「跟錯人」,因此沒有說出事實。警員否認。
辯方:警員從沒表露身分
辯方續指出案情,指在晚上近 12 時,警員沒有表露身分,突然在李身後大叫一聲,然後捉住他的肩膊、拉出李當時在衣服口袋的手,將李整個人扯下,趴在地上,亦令李的眼鏡、電話掉下地。警員將李的雙手壓在身後,從沒表露警員身分。
李嘉濱隨後大叫「打劫,救命」,警員用手捂住李的口,用膝蓋跪住李的頸,李試圖掙扎但不果,警員為他扣上手扣,然後將他扯起身,繼續捂住他的口,一路帶入後巷。
辯:不曾出示委任證及宣讀罪名
辯方續指,警員一早知道會有同僚接手,需要將李帶入比較隱敝之處,以免街上的公眾,看到其後到場的警員對被告逼供。
進入後巷後,警員再用腳踢李的膝蓋後方,令他倒下趴在地上,警員即時為李搜身,取走他的腰包,然後將李的雙手按壓在背後,等候同僚到場。警員一概不同意。
辯方強調,警員不曾出示委任證、不曾宣讀罪名。警員同樣否認。
李嘉濱警誡下稱
受「五飛」威脅放炸彈
控方續傳召接手帶走李嘉濱,案發時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現駐守警方國家安全處的偵緝警員 4181 陳國威。
陳在 3 月 7 日獲指派負責擔任拘捕警員,當晚 11 時 40 分,他得知李嘉濱已被另一名警員拘捕,他到達旺角道 6N 號外接手,看到李嘉濱在一條後巷已被拘捕,扣上手扣,陳向李表露身分及展示委任證,並針對明愛醫院爆炸案對他進行警誡,李在警誡下表示「明愛炸彈係五飛叫我放嘅,因為佢用我條命去威脅我」。
陳國威在 3 月 8 日凌晨 0 時 05 分,在旺角道將李嘉濱帶上警方用私家車,車上他用記事冊補錄上述的警誡供詞,並即時請李簽署確認。
警員見李嘉濱頸有傷
李稱沒有投訴
0 時 18 分他們抵達旺角警署,陳帶李向警署的值日官報到,他看到李的左邊頸部有傷痕,值日官問被告需否看醫生、有沒有投訴,李表示毋須看醫生,也沒有任何投訴。
0 時 32 分,陳國威與另一名警員 11632 溫文鏡,一同對李嘉濱進行搜身,在其腰包搜出 44,886.2 元現金,亦在身上搜出 219 元現金、門禁卡、鎖匙等物,被告自行取出兩部手提電話供檢取。
警:李稱不需請律師
陳國威在 0 時 50 分完成搜查,帶李到另一個接見室,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並向他講解他有聯絡律師、求醫、要求用膳的權利,李嘉濱沒有任何要求,在 1 時 10 分簽署通知書。
警方在 2 時 43 分開始錄影會面,陳供稱他曾問李是否需要律師陪同,李回答稱「唔需要搵律師」。
李:欲退出但遭以家人安全脅迫
庭上播放該歷時 1 小時 50 分鐘的錄影會面片段,李嘉濱在會面中表示,約於 2019 年 7 月認識「五飛」,他形容對方「可以話有共同理念嘅抗爭者」,兩人在抗爭的時候經常見面,但他不知道對方的真實姓名。
2020 年 1 月,「五飛」提出在明愛醫院放炸彈,逼使政府封關,阻止病毒傳入香港。李覺得「件事太大,我承受唔起,我想退出」,但「五飛」要求李嘉濱協助,否則會傷害他及其家人,「可能係殺可能係打,都有機會」,李受脅迫下繼續計劃,協助「五飛」。
李嘉濱又指,「五飛」當初指要放置的煙霧彈,「只會喺現場放出啲煙霧,唔會造成任何人傷亡」,亦安排一名名為「羅師傅」的人為他把風。
李:經 WeChat 購買一噸硝酸鉀
「五飛」著李嘉濱從淘寶購買煙霧彈原材料硝酸鉀,李經淘寶找到一名,他相信來自內地的賣家,在 WeChat 下單購買一噸硝酸鉀,用 WeChat Pay 支付約 1.2 萬元,然後在大角嘴宏創方收取集運包裹,將硝酸鉀運到 1008 室。李又解釋,1008 室是他租用,用作「五飛」的倉庫。
李嘉濱稱在「五飛」的指使下,他到日本城購買電磁爐、煲、玻璃樽等工具,1 月 26 日晚上在「五飛」租用的 503 室製作煙霧彈,用煲加熱糖和硝酸鉀,混合及放入玻璃樽冷卻。李在 YouTube 上看過製作這類「Sugar Rocket」的影片,見點火後會造成很大煙霧,但不會爆炸。
當晚亦有另一名「所謂嘅隊友」加入,李不記得他的名字,一般稱呼他作「喂」,對方則會稱呼他的 Telegram 用戶名稱「一枝弓」。
承認明愛醫院男廁放煙霧彈
1 月 27 日凌晨,李在宏創方地下與「羅師傅」會合,兩人前後腳搭的士到明愛醫院急症室,「羅師傅」首先到場視察,確認環境安全後,李進入急症室的男廁廁格,將煙霧彈放在馬桶的後方,然後離開,當時男廁內有其他人。
審訊周二續,控方將繼續播放李嘉濱錄影會面片段,一共有 10 次會面。
7 被告被控《反恐條例》控罪
1 被告控以企圖製作炸彈
8 名被告依次為何卓為(37 歲,無業)、李嘉濱(26 歲,裝修工)、吳子樂(28 歲,金融從業員)、張家俊(30 歲,程式工程師)、楊怡斯(29 歲,文員)、張琸淇(25 歲,入境處登記主任)、何培欣(23 歲、浸大四年級生)及周皓文(25 歲、測量員)。
首 7 名被告被控以《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一項交替控罪;李嘉濱另被控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