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第二案|辯方指警沒「爆夾萬」因怕「爆錯門」 警稱有手令「爆錯唔會孭鑊」

反恐第二案|辯方指警沒「爆夾萬」因怕「爆錯門」 警員稱有手令「爆錯唔會孭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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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質疑警員掩飾逼供

次被告李嘉濱的代表大律師朱寶田,續盤問負責查問李嘉濱及檢取證物的,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偵緝警員溫文鏡(現駐守警方國安處)。

辯方關注,根據溫文鏡的口供,他在 3 月 8 日凌晨 0 時 50 分,檢取李嘉濱身上的 400 多元現金,開始包裝工作,因此沒有與李嘉濱留在接見室,直至同日下午 4 時半,他才完成包裝並封存證物。溫庭上補充,他不記得何時完成包裝,但由開始包裝至封存證物,中間他進行了 4 個錄影會面,一直親自保管金錢。

辯方質疑,警員根本沒有離開接見室包裝證物,他謊稱離開了會見室,是為了掩飾當時他在接見室,與警員陳國威一同以李嘉濱女友的安危威脅他,強逼他招認。溫文鏡庭上否認。

辯方:警員以女友安危要脅被告

辯方續指,當時溫在接見室內,向李展示一個名為「獵鷹行動」的 WhatsApp 群組內,李的女友被捕的照片,然後向李說:「我哋目的好簡單,五飛一定走唔甩,我哋做硬佢,你都唔想其他人出事㗎?」指示李稍後在錄影會面「你自己諗點樣隊五飛」。

李嘉濱稱「我乜都唔知,你想我一陣點隊呀?」陳國威則威嚇道:「差館都有過強姦案,我哋大把房冇 CCTV,你自己決定。」李只好就範。溫文鏡庭上一概否認,「我唔同意,冇呢啲對話」。

其後,溫文鏡取出準備好的問題和閉路電視截圖,與李嘉濱「預演」錄影會面,指示李如何回答一些核心問題,包括指證「五飛」(被指首被告何卓為)住在大角咀宏創方 503 室,以及指宏創方其中一張閉路電視截圖,拍攝到的人是「夠鐘改名」(被指第三被告吳子樂)。溫庭上亦否認。

辯方質疑CCTV影像模糊
嫌疑人戴帽戴口罩

溫文鏡在主問時供稱,花 7 個月檢視案中的閉路電視,憑李嘉濱的身型、步姿、髮型、眼眉,認出他在明愛醫院 1 月 27 日凌晨的閉路電視裏出現。

辯方質疑,明愛醫院的閉路電視距離遠、影像模糊,片段中的人戴著帽,連髮型都看不到,溫根本不能夠清晰看到該人的五官、容貌,從而辨認其身分。單看片段,唯一可以肯定的,就是該人是一名戴著黑色粗框眼鏡的中國籍男子,戴著口罩、載著帽,衣著與許多 20 多歲的男子沒大分別,「可以話行出街比比皆是」。溫庭上不同意。

辯方質疑單憑眼鏡認人
警員解釋看到眉型

辯方續質疑,溫的口供沒有提及該人戴著眼鏡,「純粹唔想我哋知道,你其實只係認得個眼鏡,而並非認得個人」。溫亦不同意,並強調是憑該人的步姿、呈 V 字的眼眉、衣著,確認他是李嘉濱。

辯方反駁,閉路電視只見到李嘉濱的其中一條眉毛,根本無從判斷他兩條眉毛,是否呈 V 字型。溫文鏡則指出,片中看到該人其中一條眉毛的形狀,足以推斷另一條眉毛的形狀,「人唔係得一條眉嘅,所以見到係 V 字型」,他亦於庭上翻看閉路電視截圖,指部分顯示李嘉濱的眉型。

辯方亦指出,溫供稱憑步姿認出李嘉濱,但步姿「從來都不是一個客觀、準確、可靠嘅辨認方法」。溫不同意,反指步姿「係一個客觀嘅描述」。辯方指出溫沒有接受認人的訓練,溫同意他沒有相關訓練,但強調「我有 15 年嘅調查經驗」。

辯方:被告曾表示非居於該地址

李嘉濱另被指向警方虛報住址,被控一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

溫文鏡在 3 月 8 日中午,帶李到西營盤梅芳街 24 號 1 樓某單位(即被指虛報的住址)搜屋。辯方指出,警方早於 3 月 4 日,拘捕李之前已取得該單位的搜查令,警方搜屋時不能偏離該住址。溫在庭上同意。

辯方續指,到達該單位時,李嘉濱表示自己兩周前已搬走,不再住在此單位,但警方不相信,陳國威指李「扮嘢」,又指有搜查令,可以破門而入,要求李輸入大門密碼,並花了 41 分鐘嘗試。

溫文鏡則供稱,當時李嘉濱自稱剛剛搬入該單位,忘記了密碼,著警方「畀啲時間佢」,他亦曾使用在李身上檢取的鎖匙,嘗試開啟大門但不果,他不同意李曾稱已經搬走。

辯:因擔心「爆錯門」逼被告撞密碼

辯方質疑,警方亦擔心李嘉濱真的已經搬走,怕「爆錯門」,所以寧願呆等 41 分鐘,「都要逼第二被告去撞密碼」,即使入錯單位,亦能推搪是李嘉濱撞密碼入內。溫庭上不同意。

警方最終透過其他租客聯絡房東,取得密碼進入單位,溫文鏡負責搜查單位,檢取了 3 把魚生刀。辯方指出,在放置魚生刀的衣櫃內,還有一個杏色夾萬,詢問警方有否打開夾萬檢查。溫庭上稱對夾萬沒印象,「當其時情況我真係唔係好記得」,但相信當時「應該係冇特別有咩」,否則他會執行搜查令,爆開夾萬檢查。

辯方質疑,溫文鏡的證供隻字不提該夾萬,亦沒有當場爆開夾萬,是因為擔心若李不是住在該單位,「如果你哋爆埋個夾萬,爆錯咗呢,咁你哋就要孭鑊喇」。溫庭上否認,重申搜查令賦予警方權利,即使爆錯「我哋都係唔會孭鑊㗎」。

辯方再追問,警方為何沒有抬走夾萬調查。溫重申他對該夾萬無印象,但根據自己的工作經驗,他應該會即時嘗試打開夾萬。

辯:被告衣不稱身
反映非單位住客

辯方續指,陳國威在單位內發現一張名字不屬於李的電費單,並問李「個名咁奇怪嘅?」其後警方要求李更衣,李稱衣櫃裏的衣服不屬於他,「太大件,唔啱著」,種種跡象均顯示李並非該單位的住客。溫一概不同意。

警否認插贜嫁禍、
要求被告認管有化學品

辯方另一指控,是警方在其後的錄影會面前,要求李嘉濱承認刻意虛報住址,目的是避免警方發現單位內的硝酸鉀和金屬粉;其後搜屋時,溫文鏡將黑色背囊內的一些物品,放入一個原本只有一張收據的 Colormix 膠袋。溫文鏡庭上一概不同意,亦否認搜屋時背著黑色背囊。

搜屋後,辯方指溫文鏡要求李嘉濱承認早前從宏創方單位,將硝酸鉀、硫磺和金屬粉拿到梅芳街的單位,溫庭上否認。法官陳仲衡此時指出,李在搜屋後的錄影會面中,解釋硝酸鉀等物品是肥料,否認是炸藥材料。

警稱不同意曾見到同僚威嚇

搜查西營盤單位後,警方亦帶李嘉濱到宏創方兩個單位調查。辯方指在離開宏創方時,有人在李旁邊大叫「你係咪李嘉濱呀?我哋係律師呀」。

溫文鏡供稱,帶李離開宏創方時「冇聽到人大嗌」,但知道有人接觸他的上級,他帶李上警車後,上級亦很快上車,表示「冇嘢,律師,處理咗」。

辯方指在警車上,陳國威曾對李稱「如果你頭先敢應佢,喺車度就有排你受」,溫不同意見到上述對話。

警否認干擾被告手機

溫文鏡在控方主問時供稱,3 月 8 日凌晨檢取李嘉濱兩部手機後,將手機放入證物袋,但沒有封存,直至 3 月 9 日傍晚才將手機調校至飛行模式,以及將證物袋封存,交向網絡安全及科技罪行調查科同僚檢驗手機。

辯方指出,溫在錄取證人口供時,從沒提及何時調校飛行模式、何時封存證物。溫庭上同意。辯方質疑溫在保管未封存的手機期間,干擾電子器材,溫表示「唔同意,冇啲咁嘅事」。審訊周二續,溫將繼續接受盤問。

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