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 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一(27 日)於高等法院踏入第 42 天審訊。
時任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警署警長供稱,拘捕首被告何卓為後,一邊監督隊員處理拘捕程序,一邊向指揮中心報告。期間隊員稱何願意提供手機及密碼檢查,他遂指示隊員索取書面同意。
辯方指在何返回警署後的一個多小時,警署警長沒有記錄任何拘捕程序,質疑他編作上述程序,以掩飾當時警方毆打何,強逼交出手機密碼。警署警長一概否認,強調拘捕程序毋須逐一記錄,「呢啲自然過程,你唔會每一樣嘢都寫低」。審訊周二續。
第 41 天審訊|O記警稱將拘捕詳情記於「私人記事簿」 指事隔多年已沒保存
O記警員拍攝TG訊息
被指首被告問「Bombed?」
控方傳召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O 記)警員 13556 周國豪(現駐守警方國安處)作供,他供稱在 2020 年 3 月 8 日凌晨,開始搜查大角咀宏創方 503 室,在單位搜出兩部手機,其中 iPhone 有密碼鎖上,無法打開,Samsung 手機則已開機,沒有密碼上鎖。
網罪科警長 7280 丘達豪在 503 室檢驗過手機的 Telegram 軟件後交給周國豪,周即場用相機拍攝 Samsung 手機內的 Telegram 訊息。庭上展示訊息顯示,Telegram 用戶「想和妳通渠」(被指首被告何卓為)問「叉雞飯呀 陳」(被指第五被告楊怡斯)「How situation」,「叉雞飯」回答「冇帶回鄉證依家走」,「想和妳通渠」再問「ok Bombed?」叉雞飯回答「聽唔到」。
另一批訊息顯示,「五飛」(被指首被告何卓為另一 Telegram 用戶)發訊息稱「何卓為」。「想和妳通渠」則向一個已刪除用戶表示「咁你直接入粉嶺火車站等埋你等埋叉雞飯」。
周國豪拍攝共 113 張照片後,在凌晨 2 時將電話交回丘達豪處理,丘再在 5 分鐘後將電話交還周保管。
何卓為的代表大律師黎葦晴盤問證人時,關注周國豪是否知道何卓為當時已經被捕、有否考慮請何卓為見證搜屋過程?周國豪稱不知何卓為被捕,重申第三被告吳子樂見證整個搜屋過程。
網罪科警長:初步檢驗手機
沒發現實質證據
網罪科警長丘達豪則供稱,收到 503 室內的 Samsung 手機時,手機開機沒有上鎖,他打開飛行模式,防止手機接收信號,受任何干擾。然後丘打開手機,毋須密碼便可進入 Telegram 及 WhatsApp 程式,他告知周國豪 Telegram 內有一些對話紀錄。
丘達豪在辯方盤問下補充,他在 3 月 7 日獲指派參與行動,但當時不知道要到哪裏,直至晚上 7 時半出發時,才得知要到宏創方 503 室,進行數碼法理鑑證工作。
丘又確認,初步檢驗手機暫無發現數碼證據,他解釋是指「冇發現到好表面、好實質嘅證據」,只看到通訊軟件內有對話紀錄,但沒有詳細檢視訊息與案件是否有關。
O記高級警員曾稱
拘捕詳情寫入調查報告
控方續傳召 O 記偵緝警署警長林偉亮(現駐守警方國安處)作供,他在 3 月 7 日率領隊員拘捕何卓為。
林偉亮在主問時確認,高級警員 21077 黃偉傑負責記錄拘捕程序的詳情,屬於支援角色。
黃偉傑上周五供稱,將拘捕的詳情摘錄在「私人記事簿」,然後整理成調查報告,不過兩者都沒有保存。
林偉亮周一供稱,他率領的小隊隊員,只會將案件詳情記錄在警員記事冊和證人供詞上,然後交給調查小隊撰寫調查報告,沒有撰寫過本案的調查報告。
警署警長稱其小隊
沒需要寫調查報告
林偉亮在何卓為的代表大律師姚本成盤問下補充,他的小隊「冇需要做一個調查報告」,記事冊應已「清晰記錄咗」所有詳情,他也不曾指派黃偉傑撰寫調查報告。
林偉亮又指,調查報告的格式「係鋪排得幾好㗎」,因此不少同僚會使用調查報告的表格作草稿,「咁我亦相信有可能,21077 用呢啲所謂調查報告做草稿」。
被告抵警署後個多小時
警署警長記事冊無紀錄
何卓為被捕後帶返青衣警署,辯方質疑在抵達警署後的 3 月 8 日凌晨 0 時 35 分至 1 時 50 分,林偉亮的記事冊沒有任何紀錄。林庭上補充,當時他監察隊員進行拘捕程序,包括解釋及簽署被羈留人士通知書、檢取證物等,同時在警長 4081 劉永旭的協助下,向指揮中心報告行動進度。
辯方質疑,林偉亮沒在記事冊記錄,向指揮中心報告以及報告的內容,林解釋「好細緻嘅嘢,我係唔會做紀錄㗎」。
警署警長:指示下屬索同意檢手機
至於向指揮中心報告了甚麼內容,林偉亮確認,提及何卓為有 3 部手機,在相若的時間,偵緝警員 14343 李百謙向林報告,指何卓為的手機需要密碼,於是他指示李,索取何卓為的同意檢查手機,以及交出密碼,並在記事冊記錄詳情。
其後,李百謙再報告稱何卓為願意交出密碼搜查,並展示他在記事冊的紀錄,顯示何卓為簽署確認,同意提供手機和密碼作搜查。
林偉亮又指,在向指揮中心報告後,對方有許多詢問,單單是在何卓為的袋中搜出假髮,也來回打了 5 通電話,解釋假髮的長度、款式,「咁樣搞都半個鐘……唔係淨係 5 分鐘同指揮中心講完就夠囉」。
辯方質疑無書面紀錄
辯方質疑,檢查手機和向指揮中心報告的一系列事情,林偉亮全無書面紀錄。林反指「呢個調查過程,必須㗎啦,一定係咁樣問㗎」,強調過程發生得很快,他同時需要向指揮中心報告和接受對方查問,「呢啲自然過程,你唔會每一樣嘢都寫低,唔會逐樣嘢去作一個紀錄」。
法官陳仲衡詢問,林偉亮一般處理這類型案件,是否需要向指揮中心報告?林確認「我不可能不報告」。
辯方質疑「作故仔」掩飾
施暴逼交出手機密碼
辯方則指出,上述供詞是林偉亮「作故仔」,為了掩飾在凌晨 0 時 35 分起,警方帶何卓為進入青衣警署的 2 號房,林偉亮強逼何交出手機密碼,「嗱我唔同你浪費時間,快啲招晒佢」。
何卓為沒有回應,於是林再稱「得,唔講吖嘛,同我打」,然後警員用頭套蒙住何的頭部,左右兩人打何的胸口。林偉亮庭上一概否認,強調「冇喎,唔同意,冇呢樣嘢發生」。
警署警長否認毆打被告
辯方續指,何卓為被毆打後提供了一串密碼,李百謙檢查後發現密碼不正確,於是林偉亮斥何「玩嘢吖嗱?打!」何繼續被打,期間被扯至頭撞桌角,警長 4081 劉永旭更踩何的下體,逼令他提供密碼。林偉亮庭上否認。
辯方再次質疑林偉亮編作上述向指揮中心報告、監督下屬工作的供詞,林偉亮再否認,重申「呢樣嘢係一定會發生,指揮中心係會好多嘢問你㗎」。
警署警長指被告拒絕就醫
何卓為在凌晨 2 時 46 分至 3 時 7 分見律師後,表示胸口不適需要求醫,但在救護車抵達後拒絕接受治療,其後在沒有律師陪同後,進行第一個錄影會面。
林偉亮在盤問下補充,得知何卓為透過律師要求就醫後,他詢問何卓為有甚麼不適,但何沒回應,其代表律師代為回答何胸口「唔舒服」,他理解胸口不適即「心臟有問題」,隨即要求值日官安排何就醫。林庭上同意,上述過程均沒有書面紀錄,「我係冇記錄,但係我清晰記得」。
其後警方安排何卓為在 1 號房等候救護車,林偉亮供稱他與劉永旭陪同律師離開。在何拒絕接受治療後,林曾在律師面前,問何為何不求醫,何在律師面前回答指「而家我無事」。
警署警長否認利誘被告合作
林偉亮又指,「同時都喺嗰剎那」他問何卓為,是否需要律師陪同進行稍後的錄影會面,何回答「唔需要呀」。律師與何卓為再次會面後離開,沒有任何投訴或要求。
辯方指出,在何卓為與律師首次會面後,劉永旭沒有陪同林偉亮一同送律師離開,劉留在 1 號房,誘使被告不要求醫,首先進行錄影會面,警方可考慮讓他保釋,又指若有律師在場,便不能進行交易,因此何卓為才拒絕求醫及讓律師陪同。林偉亮庭上稱「完全唔同意」。審訊周二續。
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