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第二案|事隔11小時補錄170字口頭招認 內容與隊員幾乎相同 警長否認抄寫

反恐第二案|事隔11小時補錄170字口頭招認 內容與隊員幾乎相同 警長否認抄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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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記警員:曾問被告車內的物品誰屬

第四被告張家俊的代表大律師張志輝繼續盤問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偵緝警員(O 記)曾康然(現駐守國安處)。

辯方質疑,曾康然在搜查張家俊的私家車時,從沒問過車內的證物是否屬於他。曾康然否認,他補充在檢視乘客位的灰色外套時,曾問張家俊,外套是否屬於他的,但曾承認自己在警員記事冊和口供,沒有相關紀錄,「記事冊係唔會記錄得咁仔細」。

曾又指,若他搜出過千件證物,「我係冇辦法記錄 1000 次,不停去重複一個問題」,他重申當時「時間係好緊迫」,警方未完成搜屋流程,加上張家俊已承認物品由他管有,他估計稍後警方會與張錄取口供,供張再詳細說明,而記事冊需要盡快補錄,因此他「未去到好細緻每一個對話」均有記錄。

O 記警員:被告正常步行
警長:被告身體無異樣

警方在搜屋後,帶張家俊到青山警署,向值日官報到。該值日官早前供稱觀察到張的左腳「拐下拐下」行走,查問下張自稱早上在洗手間滑倒,因此扭傷左腳踝。康然在盤問下則供稱,以其觀察張「好正常咁行」。

控方傳召與曾一同到場的 O 記偵緝警長李東彪(現駐守新界北總區反三合會行動第二隊)作供。李供稱,由上門拘捕、搜屋、搜車至帶返青山警署,張家俊一直自己行走,從沒投訴不適,看來身體亦沒異樣,他否認對張施行過武力、威迫或利誘行為。

O 記警長確認參考隊員記事冊
補錄內容「大部分係自己記憶」

李東彪接受張志輝盤問時確認,他在 2020 年 3 月 8 日補錄警員記事冊,此後沒有補充其他口供,他亦確認補錄時「所有隊員嘅記事冊都有參考過」,包括警員劉劍活的記事冊,他解釋身為警長,每天需要檢查下屬的記事冊,是其職責所在。

辯方質疑,李東彪在記事冊補錄張家俊在警誡下的口頭招認供詞,是抄寫警員劉劍活的記事冊。李庭上否認,強調記事冊內容「大部分係自己嘅記憶」,因為他整個拘捕過程都在場,他摘下自己記得的內容後,再檢查警員的記事冊,「睇一睇啲隊員同我紀錄有冇出入,睇過係冇出入嘅」。

辯方詢問李為何需要先檢查隊員的記事冊。李解釋因案件涉及許多證物,處理了許多程序,他需要核對所有相關證據,再「由頭到尾作一次紀錄」,並在盤問下澄清「咁我所講嘅抄,就係抄返嗰啲證物」。

警長:以「呢世夠唔死易」
記下 TG 密碼「649542」

辯方續針對記事冊內容提問,質疑李補錄張家俊提供 Telegram 的 6 位數字密碼時,距離他拘捕張已相隔 11 個小時,根本不可能記得清楚。

李反駁稱「有特別嘅方法可以記到,其實係 6 個數字啫」,續解釋當時以「呢世夠唔死易」六個字,來記住「649542」這組密碼,又指該組數字「好特別㗎」,因此毋須時常默唸增強記憶。

辯方質疑密碼根本沒有特別意義,李之所有記得清楚,是因為他補錄記事冊時抄寫隊員的記事冊。李在庭上否認。

辯:170 字口頭招認幾乎相同
續質疑抄寫

辯方續指出,李在記事冊補錄張家俊 3 段口頭招認,足足長 170 字,但其用字與劉劍活的用字「差唔多係一模一樣」。

李解釋他除了憑藉記憶,亦在補錄前檢視劉的記事冊,「咁我睇到佢嘅紀錄同我個記憶係一樣㗎,跟住我就記錄低喇」,他再否認抄寫劉的記事冊,「我唔係抄㗎,因為我當時在場聽到㗎」。

辯方指出,李的紀錄連「Lukas」(被指首被告的英文名)的拼寫方式、將「跣低」寫成「跣底」的錯字亦相同。李解釋「呢樣我冇留意」,強調「都話唔係抄㗎囉」,亦否認為了令人以為他的紀錄與其他同僚吻合,而抄寫其他隊員的記事冊。

官著辯方勿重複盤問

法官陳仲衡多次打斷辯方發問,質疑辯方不斷重複盤問證人有否抄寫記事冊內容,著辯方「唔好再問」。辯方一度提出呈上一篇 150 字的文章,請李東彪即時複述內容。法官直指「我唔會批准呢個測試」。

辯:警長將被告壓在地 有人猛力踩膝蓋
警長否認

辯方向證人指出辯方案情,稱在 2020 年 3 月 7 日警方破門進入張家俊的住所前,沒有發出警告,入屋時張家俊站在客廳,而非躺在地上。李東彪不同意。

辯方指李東彪戴著有鉚釘的戰術手套入屋,有其他警員手持長槍,李與警員白智峰、曾康然合力將張按壓在地,有人用長槍指向張,無人表露警員身分及解釋搜查令,李將張的雙手從後扣上手扣,張一直沒有掙扎,然後兩名警員將張拖起身。李庭上一概否認,強調他們是先將張「扶起」,再扣手扣。

隨後,辯方指張家俊被拉起身時,有警員在身後用粗言辱罵他及稱「整炸彈吖嗱?」並大力踩其左腳後膝關節位置,致其左膝蓋碎裂、骨折。李亦不同意。

辯:警長拳打被告恐嚇、逼供等
警長一概否認

辯方續指,白智峰、曾康然其後將張拖入廁所,按在廁板上坐下,李關上廁所門,用有鉚釘的戰術手套猛力打張的胸口,及恐嚇道:「好串呀?陣間有排你玩」,並威脅他若不指證同案的伙伴,將「有排捱」。

警方當時尚未宣布拘捕及警誡張,張亦從沒口頭招認任何事。李則繼續逼供,問張是否認識「五飛」或「大角咀隻揪王」,質疑張「你肯定識嘅」。李庭上一概否認。

辯方又指在廁所期間,有其他警員入內,嘗試以張的 Face ID 及指紋解鎖電話和手提電腦但不果,張家俊曾問警方為何沒將電話放入防干擾證物袋,李隨即拳打張的胸口,罵道:「關你撚事?」

辯方續指,李又曾威脅張若不合作指證他人,會「搞埋」張的女友,又指「你哋班黃絲,成日都話我哋啲警察強姦啲女,同埋掉人落樓㗎啦」,隨後有警員索取張的手機開機密碼,而張在受驚下提供密碼「649542」。李庭上不同意。

警長否認掌摑被告阻投訴

李東彪在盤問下同意,索取張家俊的 Telegram 密碼前,沒有警誡張,另供稱 Telegram 密碼是「649542」,而非辯方指稱的「249542」。

辯方指,警員在索取到密碼後,警員劉劍活在記事冊「杜撰」張的口頭招認,及自稱因「跣親」左腳受傷。李庭上一律否認。

辯方又指,在搜屋後,警員帶張家俊到青山警署見值日官,張曾向值日官稱要投訴拘捕他的警員,李東彪等人隨即將他拉入一個房間,而李掌摑了張一下,於是張便沒有作出投訴。李庭上不同意,亦否認在拘捕後看到張走路時「拐下拐下」。

網罪科警長指
警員問張家俊得知 TG 密碼

控方其後傳召網絡安全及商務罪案科警長 6158 梁國雄作供,梁供稱他在 3 月 7 日,奉命到啟豐園搜查,主要工作是提供技術支援,檢視及保存相關電子儀器資料。

梁供稱其他警員率先進入單位,而他到達時張家俊坐在客廳,警員白智峰向他遞上兩部放在防信號干擾袋內的電話,兩部電話均已解鎖,他嘗試打開當中的 Telegram 程式,發現需要輸入密碼,於是他問警員白智峰,有其他隊員則向張家俊查問,得知密碼是「249542」,梁用此密碼成功打開兩部電話內的 Telegram 檢查。

梁國雄發現兩部電話的 Telegram 帳戶名稱分別為「Alphaforce」和「Bee」,他檢查過後,將兩部電話調校至飛行模式,令電話「唔受外界嘅干預」,並將仍處於開機、沒上鎖狀態的電話放入防信號干擾袋,其後他發現電話電量低,於是拿了兩個流動充電器,放入防干擾信號袋內,為兩部電話充電。

梁在控方詢問下確認,整個時段沒有非法干擾兩部電話或電話內任何資料,亦沒看見任何警員,對被告作出武力、威逼或利誘行為。

網罪科警長:TG 名獨一無二
惟可隨時改

梁國雄接受首被告何卓為的代表大律師黎暐晴盤問時解釋,Telegram 的帳戶名不能與其他帳戶相同,但用戶可以隨時自行更改。

梁亦供稱,當時沒特別收到指示要檢視 Telegram 的內容,上級僅概括指示保存整部電話的資料,他不知道自己身為網罪科警員,為何需要一同前往拘捕張家俊。

辯:TG 密碼僅 4 位數字 警長否認

張家俊的代表大律師張志輝則指出,有其他警員供稱兩部電話的開機密碼與 Telegram 密碼相同,同樣是「249542」。梁稱他不知道。

辯方指出,兩部電話的 Telegram 實則只有 4 位數字,梁打開 Telegram 程式時,只輸入了 4 個數字「2495」。梁庭上否認。

辯方另質疑,警方使用的充電器會否有資料傳輸功能,變相干擾電話內的資料?梁否認並指「未見過」有傳輸功能的充電器。

辯方即場請梁打開電話,嘗試進入 Telegram 程式,惟兩部電話無法開機,控辯雙方決定請梁回警署取兩個充電器,周三為電話充電後繼續盤問。

法官陳仲衡特別叮囑梁取「無傳輸功能」的充電器。審訊周三續。

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