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第二案|O記警署警長否認以武力取得首被告手機密碼 稱「係被告自願交出嚟」

反恐第二案|O記警署警長否認以武力取得首被告手機密碼 稱「係被告自願交出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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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記警署警長:
個密碼係被告自願交出嚟

辯方續盤問 O 記警署警長林偉亮(現駐守警方國安處)。何卓為的代表大律師姚本成問林,是否沒有告知何交出電話密碼的後果,林答稱有告知何搜查電話的原因與 3 宗爆炸案有關,故手機的內容是否涉及 3 宗案件是重要,但他同意沒有向何解釋後果。

林同意,清楚知悉沒有密碼是無法檢視何的手機。辯方問,當時案件主管有否指示要急於檢視電話?林答稱,「快當然好,但都唔係急於一時囉。」

辯方亦問,為何警方不等到有搜查令後,再以警方的技術開啟何的電話。林稱,「調查案件唔可以下下等」,並指如果被告願意交出密碼,便毋須等待搜查令。

辯方質疑,當時警方「千方百計」並使用武力,以取得密碼。林答稱,「我唔同意,個密碼係被告自願交出嚟。」

辯方指沒問毋須律師原因
因知同袍與被告有交易

辯方另問,林有否問過何,為何他不需要律師在場。林答稱,「佢話咗唔需要,我冇再追問落去。」辯方指,林當時沒過問,因為清楚知悉警長 4081 與被告有交易,「同你哋合作,不過唔好有律師在場」,林否認。

辯方亦問及何前往錄影會面室的過程。林稱,2020 年 3 月 8 日約凌晨 3 時 45 分,他與警長 4081、警員 13024 及 14343,帶被告前往錄影會面室,並指他及 4081 先走,因兩人在錄影會面室旁的監控房翻閱文件,其後亦曾著 13024 翻閱,之後 13024 取了文件,帶入錄影會面室。

警署警長否認曾稱
「肯錄咪好囉,唔會再打你」

辯方亦指出案情,稱 4 名警員帶何卓為入錄影會面室,途中提到「講出嚟,既然想幫家俊呢,如果其他同案篤呀家俊就玩完㗎啦。」林稱,「冇呀,冇呢樣嘢發生過。」

辯方續指,林曾經進入錄影會面室,向何稱「肯錄咪好囉,唔會再打你。」林則稱,「我都冇同被告講過嘢,上到去錄影會面室。」

辯方另問及,3 月 8 日早上到宏創方 503 室搜屋一事,指警員沒有容許何卓為換衫。林稱,之前已向何提供衣物,又指帶何搜查前需要換衫,擔心會「交叉感染」單位的爆炸品物料,且需要檢取化驗被告的衣物。辯方其後完成盤問。

控方另傳召警長劉展銘,他案發時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O 記) C2-2 隊(現駐守警方國安處)。劉確認曾調查明愛、深圳灣及羅湖的爆炸品案,並準備調查報告,指報告作用,是記錄案件調查所得的資料及進度。

劉在辯方盤問下確認,2020 年 2 月 8 日曾與 C2-3 隊在大角咀一帶,找閉路電視片段。劉稱,小隊間沒有聯合的 WhatsApp 群組,但其小隊有一個 WhatsApp 群組,僅提及簡單的工作安排,如上班、下班時間。

O 記警員:憑眼眉、眼睛等辨認何卓為

控方傳召 O 記時任偵緝警員溫文鏡(現駐守警方國安處)作供,為最後一名與何相關的證人。溫稱曾翻閱宏創方、香港仔英華蔘茸行的閉路電視片段、何的錄影會面、何被捕後的相片等。

控方播放閉路電視片段、相片,溫指憑眼眉、眼睛、髮型、身型等,確認目標為何卓為。控方亦展示一名男子戴著防毒面具的相片、一名男子與女子的沙灘合照,溫指相中的男子為何卓為,稱認出其眼眉、眼睛、容貌。

控方亦展示一張顯示有兩個綠色裝置的相片,溫稱在宏創方及處理羅湖爆炸案時,見過類似裝置。

O 記警:曾在 CCTV 見到何手持魚杆

控方另讀出 Telegram 訊息,提到 William Wallace(被指為何卓為)曾在群組發訊息「如果你哋打算用呢個發泡膠想運,用多雨三個求其買啲凍肉魚,如果用兩個箱就出四個箱,In case 査車無咁易死」。

控方另問溫,翻查閉路電視片段時,有否見過何手持魚杆?溫稱有。

7 被告被控《反恐條例》控罪
1 被告控以企圖製作炸彈

8 名被告依次為何卓為(37 歲,無業)、李嘉濱(26 歲,裝修工)、吳子樂(28 歲,金融從業員)、張家俊(30 歲,程式工程師)、楊怡斯(29 歲,文員)、張琸淇(25 歲,入境處登記主任)、何培欣(23 歲、浸大四年級生)及周皓文(25 歲、測量員)。

首 7 名被告被控以《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一項交替控罪;李嘉濱另被控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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