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第二案|O記警署警長否認阻律師接觸次被告 稱沒查對方身分

反恐第二案|O記警署警長否認阻律師接觸次被告 稱沒查對方身分

分享:

網罪科警員同意手機檔案
在被告被捕後下載

辯方早前指出,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O 記)偵緝警員溫文鏡(現駐守警方國安處)在 2020 年 3 月 8 日凌晨,檢取次被告李嘉濱兩部手機後沒有即時存封及開啟飛行模式,質疑溫曾干擾手機。溫庭上否認。

控方周五重召負責檢驗李嘉濱兩部手機的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警員 7401 洪子安,繼續接受辯方盤問,他早前應辯方要求,回警署檢查截取李 One Plus 手機的檔案。

李嘉濱的代表律師指出,首 15 個檔案的修改日期及生成日期均是 3 月 8 日晚上 8 時 41 分,洪子安同意這代表該批檔案在 3 月 8 日晚上被下載到手機。

警方沒指引檢取手機須開飛行模式

洪子安在辯方盤問下亦解釋,若警方希望盡量保存手機內的資料,檢取證物時應盡早開啟飛行模式。

控方外聘大律師林芷瑩覆問時則關注,若沒有開啟飛行模式,手機會否自動下載新的照片、影片?洪子安確認若沒開啟飛行模式,「繼續會有檔案下載落嚟」,但警方沒有指引,規定檢取證物時必須開啟飛行模式。

O 記警署警長:搜屋時發現思疑炸彈

控方隨後傳召溫文鏡的上級、O 記警署警長黃漢斌作供。他供稱在 3 月 8 日晚上約 10 時 40 分,帶李嘉濱搜查西營盤梅芳街 24 號二樓某單位,溫文鏡搜出一個膠袋內的鞋盒,內有一個黑色膠紙包裹的管狀物,並有一些電線伸出來。

黃漢斌思疑該管狀物是爆炸品,遂指示溫文鏡和偵緝警員陳國威帶李嘉濱撤離,他則留守現場等候爆炸品處理課同事處理爆炸品。他續稱,約 11 時 15 分,有另一名警署警長到場支援,於是他離開, 期間沒有干擾單位內任何物品,亦沒對李作出暴力或任何威脅、利誘行為。

首被告何卓為的代表大律師姚本成關注,黃漢斌在調查案件時,「九十二籤」Telegram 頻道是否一個重要線索?黃庭上同意。

何卓為被指租用大角咀宏創方 503 室,用來製造炸彈。辯方質疑,警方截至拘捕各被告前,不曾進入 503 室,亦無從得知在一月尾,即明愛爆炸品案發生時,503 室的狀況是怎樣。黃漢斌確認當時警方沒有進入單位,「所以唔清楚入面(的情況)」。

辯方續指,拘捕各被告前,警方只是懷疑 503 室可能用來製造炸彈。黃漢斌確認當時對此「唔清楚囉,我係咁懷疑」。

辯方質疑警後巷逼供
阻路人看見

次被告李嘉濱的代表大律師朱寶田則指出,黃漢斌在 3 月 7日深夜 11 時許,接報到旺角道 6N 號接手時,李嘉濱已被捕及被帶入後巷,附近有一些巿民圍觀。

黃漢斌庭上同意,並補充到場約 15 分鐘後,聽到有人鼓譟,質疑警方行動,於是他向巿民解釋警方行動,並將封鎖線擴大至 3 至 4 個鋪位外,「我哋冇話一定要佢哋離開,總之唔好阻礙我哋警方執行(職務)」。

辯方又指,擴大封鎖線後,除了警察之外,無人看到後巷發生何事,更有警員擋住後巷的出口。黃庭上不同意,他指警員只是把守巷口,沒有擋住巷口,相信在對面馬路能看到情況,但亦同意若沒有望遠鏡,較難看清後巷發生何事。

辯方質疑警方此舉,「實際上就係令到其他人唔能夠見到 4181(警員陳國威)喺後巷,對李嘉濱嘅逼供行為」。黃亦不同意。

辯方指警方將李嘉濱帶返旺角警署時,陳國威向李嘉濱說「而家揸緊車嗰個係我阿頭,如果你轉頭跟足我意思去做,我同我阿頭都可以保證你條女無事,你都好大機會甩到身」,並用手按住槍袋,要求李提供手機密碼,否則「我即場送你一槍,再鋤埋你襲警同搶槍,睇下個官信你一個定信我哋」。黃庭上一概否認。

到達旺角警署後,辯方指陳國威叮囑李嘉濱「轉頭會見值日官,你講嘢要醒定啲,唔好俾我聽到有投訴,或者要去醫院」。黃亦不同意。

警署警長否認
次被告曾稱已搬離

李嘉濱另被控虛報西營盤梅芳街 24 號一樓某單位的住址,實際上他住在二樓的一個單位。

辯方指出,警方帶李到一樓單位時,李已經即時表示他住在二樓的單位,從沒訛稱自己搬到一樓單位不久、不記得一樓單位的密碼。黃漢斌庭上不同意,強調李曾自稱「因為唔記得密碼所以喺度試,佢有講過」。

辯方續指,當時陳國威對李稱「唔使扮嘢,我哋有搜查令嘅,就算你唔開,我哋都照樣可以爆門嘅」。李稱不知道密碼,而陳著他「慢慢試」。黃亦不同意。

辯方質疑搜夾萬沒紀錄
警署警長:重點是魚生刀

警方聯絡屋主取得密碼後進入一樓單位搜屋,並搜出 3 把魚生刀。

辯方質疑黃漢斌的書面口供、記事冊均從沒記錄打開單位內的一個夾萬,黃庭上解釋,「我已經唔係好記得」夾萬原本是鎖上還是打開,但記得看著溫文鏡打開夾萬檢查,見夾萬內沒有東西,由於溫已搜出魚生刀,「重點係啲刀個存放位置,所以我哋冇刻意去將個冇嘢嘅夾萬影出嚟」。

警署警長否認有人「通水」指導作供

辯方質疑黃的解釋是因為作供前,「有人向你通水,同你討論過呢方面嘅證供,所以你咁答」,黃庭上否認。

黃在辯方多番盤問下,改稱夾萬本身「虛掩」,由溫打開檢查,而由於夾萬內沒有物品,所以他的證供沒有提起,「梗係唔會寫啦,冇嘢點會寫呢?」

辯方質疑,警方進入單位後,陳國威曾發現桌上電費單的姓名並非李嘉濱,然後溫文鏡要求李更衣,李又稱衣服尺寸太大,「種種跡象都顯示」該單位不是李的住所,警方擔心若強行爆開夾萬,會招致投訴,「會孭鑊」,因此沒有打開夾萬檢查,故沒有搜查夾萬的紀錄。黃同樣否認。

警署警長否認阻律師接觸
辯方:實際效果是阻撓法律支援

搜查西營盤的單位後,警方再帶李嘉濱到宏創方的兩個單位調查。辯方指離開宏創方時,有人在李嘉濱旁邊大叫「我哋係律師,你係咪李嘉濱呀?」然後遭黃漢斌阻撓。

黃漢斌不同意辯方指出的案情,他解釋當時有兩人在警車旁邊,自稱是律師,他於是說「我哋做緊嘢,我哋而家返旺角警署,如果有問題嘅去旺角警署」。

辯方質疑,黃根本沒有請兩人到旺角警署,只是阻擋兩人接觸李嘉濱,「實際效果就係,令到李嘉濱唔能夠得到法律支援」。黃庭上否認。

黃亦否認辯方所指,陳國威在警車上對李表示「如果你頭先敢應佢呢,喺車度就有排你受」。

警署警長否認
警員迫被告承認虛報住址

3 月 8 日傍晚,黃漢斌指由陳、溫兩名警員帶李到西區警署。黃在庭上補充,到達西區警署後,他向李稱有人報案指不見了魚生刀,然後李便承認自己不在梅芳街 24 號一樓的單位居住,兩周前已搬到二樓。

辯方則指,當時陳向李稱「你係咪覺得我哋對你太好,當我哋係傻仔,等我哋同你嚟堅」,並要求李承認虛報地址,「咁你條女仲有得傾」,於是李才表示「咁我認啦」,並提供二樓單位的密碼。黃庭上一概否認。

警方當晚帶李嘉濱到二樓的單位搜屋。辯方指在李到達前,黃與其他同僚首先到達單位,測試李提供的密碼。黃不同意。辯方續指,其後溫文鏡帶李到場搜屋,並在李更衣時,將一些物品放入一個粉紅色膠袋。黃亦否認。

控方覆問下
警署警長確認沒檢查律師身分

辯方盤問時指警方擴大封鎖線,是為掩飾警員在後巷對李嘉濱施暴。控方覆問時關注,李嘉濱由後巷離開步行上警方車輛時,有否大叫「救命」或提出任何要求。黃稱沒有。

至於有律師嘗試在宏創方外接觸李嘉濱一事,控方詢問黃漢斌有否檢查兩人的證件,能否確認他們是否律師。黃表示沒有檢查,同意控方指「只係佢哋聲稱自己係律師」。審訊下周一續。

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