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首案|法官引導陪審團 提醒須謹慎考慮污點證人供詞

反恐首案|法官引導陪審團 提醒須謹慎考慮污點證人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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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本案涉吳智鴻團隊及「屠龍」小隊

法官先簡介指,自 2019 年因應政府修例而引起社會事件,當中包括示威遊行,亦有一些非法行為,如破壞及堵路等行為。而本案涉及 2019 年 12 月 8 日,串謀用槍及炸彈襲擊警員一事。控方指,主謀之一為吳智鴻,其團隊負責準備槍及製作炸彈,而彭軍壕為隊員;黃振強則為「屠龍」隊長,其小隊行為「出名勇武」。本案中,吳與其小隊負責放炸彈到灣仔軒尼詩道,民陣遊街路線的路段,涉及一大一細炸彈,分別重 8 公斤及 12 公斤。而「屠龍」負責「裝修」,即破壞「藍店」、親中的店舖,再引誘警員到場,此時引爆細炸彈,令警員靠近大炸彈時再引爆。槍手蘇緯軒則會在高處,以步槍射擊警方。法官指,行動最終沒有實行,因為警方於行動當天早上拘捕黃振強、張銘裕及嚴文謙。

法官續指,控方指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及及李家田為「屠龍」的隊員,而賴振邦及許湛榮為吳智鴻團隊的成員,眾人同被指為「12.8 大行動」的串謀者。李家田另被控管有槍械,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辯方則指眾人並非串謀者,李家田亦沒有管有相關槍械。

官:污點證人有誘因作假證
陪審團須謹慎處理

法官概括,本案共 31 名證人,只有李家田出庭作供,張俊富則傳召其醫生出庭作供。法官提醒陪審團,要以個人智慧判斷各人證供是否可靠,有權只相信部分證供。至於本案 3 名污點證人,即黃振強、彭軍壕及蘇緯軒。法官重申,他們已認罪,並同意協助控方舉證,希望可獲最高達 50% 的減刑。法官提醒,陪審團須謹慎處理此 3 人證供,因他們有明顯誘因,為減刑而剪裁證供,甚或作假證供,冤枉被告,以獲減刑。但如陪審團在考慮後,認為證人說出真相,便可信納其證供。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受審,僅女被告劉佩凝獲准保釋。(繪圖:Kensahung)
官:黃振強及彭軍壕獲豁免起訴書

至於認罪被告黃振強及彭軍壕所獲的豁免起訴書,即他們作供,獲控方承諾不會就他們曾參與的其他控罪提控,例如暴動及縱火等。法官指,控方有其理由提供豁免起訴書,提醒陪審團要考慮此兩人的個人利益、「有著數」,亦會影響陪審團考慮他們的證供是否可信。例如有證人可能會為了不被檢控,而作假證供,為了獲豁免起訴書,而堅持虛假證供,以免失去豁免起訴書。陪審團須判斷二人有否剪裁口供或作假證供。

官:陪審團須抱持平及中肯態度

法官又提及,當被告被起訴時,陪審團毋須考慮檢控是否公平,只須考慮針對各人的證據,是否足夠裁定被告罪名成立。而案中所指的「12.8 大行動」涉及大量人物,不只本案首 6 名被告,至於其他人為何不被提控,陪審團毋須考慮,僅須關注席前的被告是否有罪。

法官提醒,陪審團不應被個人同情或偏見影響,須抱持平及中肯的態度處理證供,而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才可裁定被告罪成。陪審團須分開考慮每名被告面對的每一項控罪。

法官指,本案首 6 名被告被控的控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當中所指的地點為公共場所,即軒尼詩道。控方指被告放置炸彈,有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法官續解釋何謂「串謀」,指當達成協議,已完成犯罪,即使退出協議亦非抗辯理由,只能作求情理由,亦須關注眾人達成協議時的犯罪意圖。

官總結證人庭上證供

法官續總結 3 名認罪被告的證供,即自稱為「屠龍」隊長的黃振強、吳智鴻團隊的彭軍壕及被安排為「槍手」的蘇緯軒。當中黃談及「屠龍」的成立及演變過程,本案中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及李家田為「屠龍」隊員,又提到黃與吳智鴻相識的經過。彭軍壕則指他於 2014 年雨傘運動期間與吳等人認識,於 2019 年時再重新聯絡,加入新組織的情況。蘇緯軒談及他於 2014 年因「Wargame」遊戲認識名為 Stephen 的人,當時對方向蘇談及政治理念,隨後經對方耳濡目染,同意要用武力逼政府。

案件由法官張慧玲及 3 男 6 女陪審團審理。7 名被告依次為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劉佩凝,起訴時年齡介乎 20 至 29 歲不等。

HCCC164/2022、HCCC25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