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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首案|辯方指李家田遭警以「水刑」等方式施襲 利誘按草稿錄口供可保釋 警否認

反恐首案|辯方指李家田遭警以「水刑」等方式施襲 利誘按草稿錄口供可保釋 警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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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周二傳召拘捕被告李家田的警員作供,指李在警誡下稱「去過西貢試槍」、「之後支槍畀返鴻仔」,又指試槍時按「鴻仔」指示「向空地開咗一槍」、「開完之後就知支槍係真槍」。警員在控方主問下稱,沒以武力威脅、恐嚇或利誘李家田。據庭上證供,「鴻仔」為本案同謀者吳智鴻。

李家田錄影會面稱
得悉將引誘警察到場後開槍

控方周三續播放李家田的錄影會面片段,就李稱自己、吳智鴻及另一不認識人士曾開槍,警員著李形容該人士;李稱該人高瘦、「個樣比較乸乸地」、應該是男性,但因戴著口罩看不到其面容。

警員續問,當日試槍後有何計劃?李指,聽聞會於 2019 年 12 月 8 日,「要唔知點引誘啲警察去馬路位,之後開槍」。李補充,與「屠龍」隊員吃飯時,黃振強提及此事,稱將會堵路和破壞店舖,以吸引警察到場,「然後就會有人開槍」。

李稱行動危險、沒打算參與

警員問,當時李有否回應或反對計劃;李稱沒有。警員就此追問:

警:你有冇打算照佢嘅計劃做?
李:冇,我當日都冇出現
警:有冇打算照個計劃行事?
李:冇,危險
警:咩危險?
李:開槍
警:都唔係打你
李:咁冇人知㗎嘛

李表示,於 12 月 7 日行動前夕,「屠龍」TG 群組討論計劃,黃叫他當晚到灣仔一住宅單位集合。惟李未有前往,指晚上到太子飲酒,「因為我唔想去,我唔想去 12 月 8 日嗰一日嘅行動。」李續指,12 月 8 日下午睡醒時,得知有部分人被捕,事後「屠龍」群組再無聯絡,其他隊員均已更換 TG 帳戶。

偵緝警員楊立隆
辯方指事前知「打都唔好留有痕跡」
警員否認

播畢錄影會面後,李家田的代表大狀林芷瑩向偵緝警員楊立隆展開盤問。林問,拘捕李前是否知悉黃振強投訴被打;及有沒有人告知,日後拘捕其他人時,「打都唔好打得咁緊要,就算打都唔好留有痕跡」;楊稱沒有。

林續問及拘捕過程,楊指當日李家田坐在電腦椅,楊行近叫醒他,隨後宣布拘捕和警誡。就楊指在記事冊記低李家田警誡下說話,林問及,過程間有否告知李有權更正、修改或增補內容;楊指當刻沒有,指李簽名已代表同意內容屬實。

林質疑,為何不在警誡後隨即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讓李清楚其權利。楊稱,宣布拘捕後李家田便作出招認,故須立即準確記錄其說話。

辯方指李家田遭掌摑、拳打腳踢

林其後指出,李家田在家中遭警方暴力對待及威嚇,而作出招認和簽名;又指他受警員利誘,故同意按警員提供的版本錄取錄影會面。

林續指,當日楊立隆連同警署警長馮保羅、警員 5820、戴「 Rolex 」警及「攣毛」警,共 5 人入屋,期間沒向李家田作出警誡、宣布拘捕或展示搜查令。入屋後,警員 5820 以手銬將李家田雙手反鎖在椅子後,5 人再將李推入廁所。馮保羅暴力掌摑李,問「支槍喺邊」;李反問「咩槍啊?」馮遂再掌摑其臉部數次,稱「仲扮嘢,你係『檸檬』… 黃振強篤咗你出嚟啦。」

警員 5820 再拳打李家田氣門幾次,重覆問「有冇啊」;馮保羅並稱「嗱,我哋宜家想搵返支狗 (槍)啫,因為宜家唔對數」;李稱沒有。辯方指,馮及楊再施襲,其中楊腳踢李腰間,稱「仲扮嘢,冇啊嗱?」過程間不同警員都有打李家田,歷時 30 至 45 分鐘,及後警員離開廁所,由「 Rolex 」警看守李。

隔一段時間後,警員返回廁所,馮問:「肯講未,宜家我哋畀機會你,黃振強已經篤到你應一應,你講咗我哋就淨係告你支槍,如果唔係你就大鑊。」李回應「冇」。

辯方:警施行「水刑」、
威嚇「喺度殺咗你都冇問題」

辯方指,警員遂施行俗稱「水刑」,「 Rolex 」警將毛巾放在李臉上,從後拉扯頭髮令其臉向上,再打開花灑將毛巾弄濕,令李差點窒息。馮再問「講唔講」、李稱「冇」。「 Rolex 」警於是再施行「水刑」,有警員不斷打李腹部。馮再問「肯唔肯講」,李則表示「想食支煙先」。

辯方指,馮之後再度恐嚇李,稱「諗清楚未啊?我要搵支槍啫,黃振強講哂你哋去西貢行山試槍啲嘢出嚟啦,同鴻仔佢哋行啊嘛 … 宜家係唔對數啫,我哋係幫緊你咋。」

楊再向李施行「水刑」,馮稱「你知唔知呢啲係恐怖分子,我宜家喺度殺咗你都冇問題,就喺出面搵棵樹吊死你都得。」

辯方:警稱「話你搶槍啪咗你都得」、
「同樣可以出現喺你啊媽身上」

隨後楊捉著李頭髮,恐嚇稱「係咪想玩滾水淥啫啫?」;「 Rolex 」警將其配槍子彈取出,放在李心上,稱子彈上已有李的指紋,「我可以話呢粒子彈係喺你屋企搵到,到時你都係衰藏有軍火㗎咋,仲會連你啊媽都拉埋。」

馮保羅再取出配槍,按在李手心,稱已有李的指紋,「可以話你搶槍,喺度開槍啪咗你都得 … 同樣嘅情況可以出現喺你啊媽身上。」其後李家田稱「支槍唔喺我度,喺鴻仔度。」

警員於是向李展示相片,著李記住不同人物的名稱和代號,其中稱「乸乸地嗰個係賴振邦 … 有同你一齊行山,記住佢啊」。楊再要求李解鎖手機密碼,另有幾名警員在廁所向李教導槍械專有名詞,著李記住。

楊一概不同意上述辯方指出的案情。

警一度同意曾鎖上手銬
後澄清沒有

林續指,其後警員提供飯盒供李在廁所進食,期間解開其手銬。楊同意有讓李食飯及解開手銬,但不同意在廁所進食。法官張慧玲關注,楊在主問時沒提過曾鎖上手銬。楊表示,「澄清返,係冇上過手銬嘅」。

林問,於李家田家中搜查的 8 小時間,有否容許李見其母親;楊稱沒有。林質疑,是否因不想李向其母投訴被打;楊回應「首先我冇唔畀佢見」。

辯方指警著李按草稿回答
表現好可獲保釋

林再指出案情,指李家田因警員威逼利誘,故按警員提供的版本錄取錄影會面。

林指,搜屋後李家田被押解至落馬洲警署,當時警署警長馮保羅著李記住草稿,內容大意指李為「屠龍」小隊成員,黃振強為隊長,李曾試槍和炸彈,期間見過賴振邦,吳智鴻將手槍交予李。

及後李家田被押返上水警署,馮著李按草稿回答問題,若有不清楚的細節可自行捏造。馮又指,若李在錄影會面表現良好,可獲得保釋。楊一概不同意。

HCCC164/2022、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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