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二(6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66 天審訊,辯方開始結案陳詞,指不否認被告張俊富參與暴動,但不代表有參與本案涉放炸彈、謀殺的嚴重罪行。
辯方又指,從犯證人、自稱「屠龍」隊長黃振強的證供不可信,指他作供時砌詞狡辯、「唔知佢邊句真邊句假」,是「好識得利用人」的機會主義者;又指他漠視「屠龍」不用槍、炸彈的共識,私下策劃殺警行動,隊友蒙在鼓裡、成「替死鬼」。辯方強調,黃證供存有太多疑點,疑點利益應歸與被告,陪審團應裁定被告無罪。
控方周一完成結案陳詞,就兩名被指為吳智鴻團隊的被告,控方指賴振邦必然知悉計劃涉炸彈,指他曾爆竊大學實驗室,並協助製造炸彈。另一被告許湛榮則在試槍前探路,曾參與軍訓。至於被控串謀眾籌作恐怖主義行為的女被告,控方指此罪毋須與「殺警計劃」有必然關係,「屠龍」使用汽油彈已屬針對他人的嚴重暴力。
辯方:張俊富參與暴動
不代表有參與殺警計劃
被告張俊富的代表大狀李國輔周二陳詞指,串謀者毋須知悉整個串謀內容,但要知道最終目的,且目的一致。然而若張意圖是參與暴動,即不是本案控罪,應判他無罪。
李強調,刑事審訊上舉證責任在於控方,張俊富有權選擇不作供,陪審團不應因此對張有不利揣測。至於從犯證人、自稱「屠龍」隊長黃振強的證供,李指陪審團須肯定屬真實才能考慮,否則疑點利益應歸於被告。
李表示,本案披露「屠龍」的示威行動,涉及暴動、縱火等罪行,而張俊富不否認曾參與示威、使用伸縮棍等,但此與本案控罪無關。李重申,放炸彈、謀殺等屬十分嚴重控罪,而案發時張沒案底,法律上代表其干犯本案的傾向性較低。
辯方:黃振強證供不可信
「唔知佢邊句真邊句假」
針對黃振強證供的可信性,李指黃除了如控方形容為「貪威識食、爛賭」外,更是言行不一、「呃隊友」、「欺騙感情嘅騙子」、「好識得利用人」的機會主義者;而且作供時砌詞狡辯、閃縮迴避、「一個大話冚一個大話」,「唔知佢邊句真邊句假」。
李稱,黃有誘因出庭作證,以獲較高減刑,指一般認罪被告最高可獲 3 分 1 減刑,但出任從犯證人,最高可獲 50% 減刑,「係好可觀嘅折扣,係佢作故仔,加鹽加醋,會為咗著數故弄玄虛,會剪裁啲事實令其他被告入罪。」
李表示,警員作供時提及,處理犯罪集團首腦指證下屬時要非常小心,因首腦或會推卸責任以求減刑。對於黃表示希望講出事實、良心過得去;李指,黃承認的案情並非全部都是事實,他亦在控罪協商下,串謀謀殺罪獲存檔,然而黃於 2019 年時憎恨警察,「好想啪狗」,質疑他毋須為串謀謀殺罪負責,「咁係良心過得去?」
辯方:黃砌詞狡辯
以眾籌賭博滿足私慾
就黃振強「爛賭」一說,李指黃起初否認私吞「屠龍」款項,辯方將其馬會投注紀錄讀出後,黃改口承認有賭博,但堅持沒私吞眾籌。李質疑,「係鐵證如山,隊員冇份賭,仲唔係私吞?… 仲唔係砌詞狡辯?」
李又指,黃在「屠龍」眾籌的 TG 頻道「育龍」稱「絕不胡亂使用資金」、「絕非有偷呃拐騙之目的」,惟當時黃經常投注賭博,曾單次投注 2 萬多元,「唔係用嚟做經費,係用嚟賭」,可見黃只為滿足一己私慾。
黃另承認在「育龍」稱「集齊 30 粒龍心」(黃供稱意指殺害 30 名警員)是誇張失實的招徠,以煽情文句籌錢。李指由此可見,黃會以不同方法,為自己覓最大好處。
辯方:黃漠視「屠龍」共識不用槍
一意孤行欲殺警
黃振強作供時提及,打算在「殺警計劃」後全隊「著草」到台灣,而吳智鴻可提供百多萬元資金。李表示,「屠龍」早已共識不會親手殺警,但黃瞞著隊友,私下向吳索槍,並指「唔好畀我 teammate 知」,漠視「屠龍」的共識,「將吳智鴻個計劃隱藏啲、唔講啲,越少人知,就越少人阻止佢拎呢百幾萬。」
李續指,黃明知隊友反對殺警,仍一意孤行取槍,因擔心會被打亂其親手殺警的打算,以及原定計劃後獲吳智鴻的百多萬資金。李稱,即使被告張俊富是勇武、「屠龍」一員,但本案所涉的計劃如此嚴重、恐怖,會否兒戲得只在群組內僅三言兩語談及行動部署;又指張在不知計劃詳情下,不會參加計劃。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受審,僅女被告劉佩凝獲准保釋。(繪圖:Kensahung)
辯方:黃計劃大行動後「著草」
隊員蒙在鼓裡成「替死鬼」
對於黃解釋,曾在「屠龍」群組提及 12 月台灣軍訓,指此為「走佬 plan 」。李引述群組訊息,指被告李家田曾問「有冇詳情,要去幾耐」,黃回覆「2 weeks 」。李質疑,「咁奇怪,唔係走佬?走佬 2 個禮拜?」
李續指,黃於行動前著人替他執行李,但沒證據顯示「屠龍」隊員執行李,可見他打算自己「著草」,「佢自己識執行李,其他隊員就蒙在鼓裡,隊友就(做)替死鬼。」
李表示,若張俊富等「屠龍」隊員有份參與「殺警計劃」,不可能只得黃準備「走佬」,「殺人喎講緊、放炸彈喎。」李強調,黃振強由此至終隱瞞隊友,「講得俗啲,佢賣隊友豬仔,利用完隊友自己走佬先。」
辯方:黃「不斷用謊言保障自己」
李另指,黃於錄影會面及庭上供詞不一。黃解釋錄影會面時狀態差、情緒較混亂和不理想,李質疑 「佢(黃振強)幾時講真,幾時講假,我哋唔知。根本唔關狀態,身體不適,係淡化自己嘅罪責。」李指,黃在錄影會面對答暢順、能準確說出與吳智鴻會面的地點、又講出為自己開脫的說法,「咁樣係思想混亂?佢留心、對答如流。」
至於黃的代表大狀與律政司作控罪協商的書信中,提及黃沒意圖用槍和炸彈令警員嚴重受傷。然而黃庭上承認有意圖想殺警,李指可見他會「作啲唔係事實嘅嘢,去攞最大著數。去利用隊友、利用大律師。」
而黃在被捕後投訴遭警員毆打,黃在庭上指忘記有否投訴。李關注,「係無發生,定佢講得太多大話,唔記得有講過」,又指黃在申請保釋時提出遭警暴,「可以睇到黃振強識得用唔同法律程序,不斷用謊言保障自己,達到想達到嘅目的。」
李總結,黃的證供不盡不實、欺騙隊友、大話連篇,絕不能安穩地接納其證供;又指黃證供存有太多疑點,若陪審團不能肯定內容真確,疑點利益應歸與被告,並強調普通法原則是寧縱毋枉。
辯方:張俊富提「20kg」為煙花非炸彈
至於張俊富有否參與本案的串謀,控方早前指,張曾與黃振強商討「炸朗豪坊」,商討炸彈擺放位置;加上張在訊息中提及「20kg 」,又曾出席飯局和會議商討「12.8 計劃」。
李表示,張在 TG 訊息提及的「20kg 」為煙花炮仗,並非涉案炸彈。李指,「屠龍」TG 群組內,從沒人明言「20kg 」是炸彈,而吳智鴻、黃振強私訊時會以「書包」為炸彈的代號,惟「屠龍」群組內未曾提及「書包」。至於有人在群組內問「20kg 係咪開心嘢」;張回覆「你射得多過 20kg ?」李表示,由此證明張指「20kg 」為煙花,「煙花先可以射㗎」。
李另引述黃振強與其他前線小隊的通訊,當中黃表示取得煙花炮仗,「炮仗放太子」、「放喺狗屋門口」。李認為,可顯示黃曾策劃用煙花攻擊警員,正好吻合張指「20kg 」為煙花的說法。
辯方:張不常參與「屠龍」討論
不能排除張認知行動用煙花
李指,「屠龍」內部不嚴格,可隨意缺席行動。而黃供稱,「屠龍」過往示威均由黃及「軍師」林銘晧計劃,事前不會特別通知隊友,亦只有他們兩人會出席與吳智鴻的會議,不能排除張俊富等人認知,12 月 8 日行動時會使用煙花,不知真正計劃是以炸彈和槍殺警。
李又指,張不常參與「屠龍」TG 群組內的討論,例如「屠龍」討論「行山」試槍、轉發炸彈引爆器影片等,張均沒發言。李強調,張俊富案發時二十多歲,「係學生、要拍拖」,未必有時間會閱畢群組內所有訊息。
李表示,大行動前一晚張等人攜同其他女子到安全屋,黃振強供稱當時將「殺警計劃」告知隊友。李質疑,黃「會唔會有外人下去講?」,而張俊富會否帶同女友「參加咁危險嘅計劃?唔驚會走漏風聲?」
李另稱,張當晚稱因受傷及要應付考試,不會參與 12 月 8 日示威;李引述醫生報告,指可證張 11 月曾被鏹水彈打中受傷。
HCCC164/2022、HCCC25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