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大火|宏業、鴻毅董事等7人被控誤殺、洗黑錢共25罪 168死者名單首公開

宏福苑大火|宏業、鴻毅董事等7人 被控誤殺等25罪周三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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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6 月 10 日,宏業董事侯華健獲准保釋,晚上離開西九龍裁判法院。(攝:CTH)
侯華健登上的士後,伏身避開傳媒鏡頭。(攝:CTH)
警方:被告違反謹慎責任 致大火大量傷亡

警方及廉署下午在法庭外見記者。新界北總區高級警司(刑事)鄧翊几指,經聯合調查小組人員深入調查,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後,周三落案起訴 7 人及兩間公司,合共 25 項控罪。其中 3 名男子及兩間公司被控 5 項誤殺罪;他們連同另外 4 人,另被廉署落案起訴 20 項控罪,包括串謀詐騙、洗黑錢、企圖妨礙司法公正以及逃稅。

警方指調查發現,宏福苑於 2016 年 6 月 10 日接獲強制驗樓通知,其後透過招標程序委任工程顧問公司鴻毅,負責樓宇修葺工程的監督工作,其後再委任宏業,負責實際的修葺工程。

警方翻查文件及審閱各方人士的口供後,發現上述人士及公司在監管工程物料及程序上,涉嫌嚴重違反謹慎責任,包括使用非阻燃的安全網及帆布、使用易燃發泡膠板、移取後樓梯窗戶開設「生口」,嚴重影響樓宇防火安全,令火勢迅速蔓延,並阻礙逃生路徑,造成大量傷亡。

警方指,被控誤殺的 3 名男子,首被告何建業是涉案總承建商宏業時任董事、技術董事及主要負責人;第二被告吳躍是鴻毅時任董事及工程註冊檢驗人員(RI);第三被告黃俠然則為鴻毅董事。

警務處新界北總區高級警司(刑事)鄧翊几
警務處新界北總區高級警司(刑事)鄧翊几(攝:CTH)
廉署:鴻毅涉串通宏業隱瞞訴訟紀錄

至於由廉署起訴的另一案,廉署執行處首席調查主任羅貝雯表示,調查發現宏福苑大維修工程多個環節都有人涉嫌造假,部分人士涉洗黑錢。她透露,被告鍾素芬為黃俠然妻子、洪國偉為黃的朋友,李敏則是鴻毅職員。

她指,廉署檢控牽涉四大範疇,包括在總承建商招標過程造假、工程監督上造假、工程顧問公司董事涉洗黑錢、涉案人士涉企圖妨礙司法公正。

針對招標過程造假,羅指鴻毅及董事黃俠然涉串通宏業董事侯華健、何建業,在回標分析報告中,隱瞞宏業過去訴訟紀錄、誇大宏業評分,詐騙宏福苑法團及業主,令宏業中標取得逾 3 億元合約。

廉政公署執行處首席調查官羅貝雯
廉政公署執行處首席調查官羅貝雯(攝:CTH)
廉署:有人為私利貪污造假

工程監督方面,羅指鴻毅及黃俠然涉串通註冊檢驗⼈員吳躍、黃的朋友洪國偉,詐騙屋宇署、房屋局獨立審查組(ICU),訛稱會為多個屋苑包括宏福苑履行職責。

另外,鴻毅在過去 6 年先後承接多個工程合約,黃與妻子及公司職員涉透過銀行戶口、處理懷疑逾 4,000 萬元貪污得益,當中存入鴻毅戶口的現金沒有單據解釋;鴻毅及黃俠然另被控多項逃稅罪。

洪國偉則被指涉嫌協助黃俠然隱瞞 60 萬元現金,羅貝雯指懷疑款項是宏業予黃的部分賄款;洪另涉大火後誘使吳躍偽造檢驗文件,向 ICU 作虛假陳述。

羅指,「總括嚟講,今次不幸事件係懷疑有人為咗一己私利,不但冇履行佢哋嘅專業責任,甚至用懷疑貪污、造假等嘅不法行為去達到佢哋嘅目的,罔顧居民性命、財產安全」,不排除有更多拘捕及檢控。

宏業董事侯華健(左一)、鴻毅董事黃俠然(左二)(資料相片)
庭上讀出 168 人名單

案件下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控方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招秉茵,及高級檢控官劉德澤代表。案件由總裁判官蘇惠德審理。

首案 9 名被告依次為鴻毅董事黃俠然(40 歲)、總承建商宏業董事侯華健(54 歲)、何建業(52 歲)、鴻毅註冊檢驗人員吳躍(44 歲)、商人洪國偉(60 歲)、銀行職員鍾素芬(41 歲)、鴻毅助理經理李敏(33 歲)、鴻毅建築師有限公司、宏業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共被控 20 罪。

次案 5 名被告依次為何建業、吳躍、黃俠然、宏業及鴻毅兩間公司,同被控 5 項誤殺罪,指他們於 2025 年 11 月 26 日至 12 月 3 日,非法殺死 168 人。(詳情見下文)

控罪書首度公開 168 名死者名單,庭上逐一讀出各人名字,5 項控罪按尋獲 168 名死者的大廈分類,包括宏昌閣 81 人、宏泰閣 82 人、宏新及宏道閣各 2 人以及宏盛閣 1 人。

首罪涉及 81 名死者,包括賴志光、陳柱楷、朱卓權、鄭玉池、鄭崔永秀、黃寶營、蘇永權、杜元泉、蔡文英、劉美金、吳惠珍、梁勵青、林湘、葉嘉莉、劉秀賢、鄧淑萍、薛愛華、楊統英、紀麗明、吳環好、Novita、蘇兆雄、何梓甄、李房有、林芳、羅瑞先、蘇偉勳、張美芬、姚永濃、李國偉、鄭桂香、Yasmiati、麥慧蘭、王秀云、譚惠萍、Dina-Martiana、Darwati、何華星、李堅玉、陳良本、高錦嫦、蘇恩曄、曾玉薇、練志輝、張大彬、劉軟綿、劉定嘉、成淑清、余素英、廖秀芳、吳垣志、洪偉香、蔡麗萍、蔡永德、楊淑𡖖、蔡雪珍、鍾勤好、譚麗媚、鍾少琼、鍾秀珍、區耀輝、吳金霞、羅美英、莊兆基、黃惠貞、Sri-Wahyuni、黃杏妹、潘桂芳、Widyana Desy、陳德新、曾月愛、韓潔玲、陳錦强、鄧慧賢、高美玲、李官華、老英、梁鍚豪、黃秀惠、陳寶燈、李麗珠。

次罪涉及 82 名死者,包括劉春叶、陳耀基、莫淦林、梁碧施、劉文光、譚潤嫦、譚康松、Siti-Khotimah、許巧玉、胡耀輝、李泉章、繆少琼、黎錦雄、石桂芳、黎凱琪、白瑞蓮、鄧欣彤、鄧達兒、梁蘇妹、曾蕙嫻、李欣穎、李俊民、葉碧兒、Erawati、李薛明、曾麗馨、麥露恩、盧卓明、甘潔瑩、黃仁藻、吳玉珍、冼麗芬、文浩輝、王薇薇、周永光、歐潔貞、呂建章、蔣炳垣、蔣詠琴、鄭煦翹、Esteban Maryan Pascual、卓世俸、周小娟、莫家寶、鄧淑貞、張芯悅、張琝浠、陳海慧、郭慧欣、黃麗娟、阮少祥、李峰、鍾燕華、曾麗華、湯艷芳、潘儉雅、毛雪蓮、黃錦華、Siti-Fatonah、區月英、蔡尚謙、江景鈿、任婷、任娟、李炳威、趙月娥、黃嘉星、陳曼玲、梁賢樺、鄧玉萍、楊麗嬋、黎乃月、譚海成、張碧娟、何淑芬、王思懿、張小玲、葉麗文、葉炳桃、任伴馨、藍新娥、何偉豪。

其餘 3 項誤殺罪,死者共 5 人,包括楊煥英、洪敬量、李麗雯、何美寶、陳漢標。

法律101|「謀殺」與「誤殺」有何分別?定罪門檻有何不同?

鴻毅沒有法律代表到庭

黃俠然身為藍色西裝外套、戴白框漸變眼鏡;侯華健穿白色短袖上衣;何建業戴白色口罩、穿藍白色風褸;吳躍戴眼鏡、穿湖水綠短袖外衣;洪國偉戴眼鏡、穿黑色風衣;鍾素芬則穿紅色外套、紮起頭髮;李敏穿白色連身裙。7 人聽取控罪時神情凝重。

黃俠然、鍾素芬由同一律師代表,鴻毅建築師有限公司則未有法律代表。

控方指,黃曾向警方表示可代表公司。黃則在法官蘇惠德詢問下解釋,周三早上被捕後,警方曾問他能否代表鴻毅,他當時回應「我唔知我可唔可以代表成間公司」,惟警方稱他是主要股東,「要求我咁寫落去」。

蘇惠德認為,該信件沒有公司蓋章,法庭難以接納,會視鴻毅在兩案均缺席。

2026 年 6 月 10 日,開庭前大批警員在法院門外駐守。(攝:CTH)
控方要求押後 15 周

控方指,案件暫時毋須答辯,申請押後 15 星期至 9 月 2 日再訊,得悉辯方不反對。

控方解釋,警方及廉署檢取大量電子紀錄,需時檢視大維修所涉文件,且案件涉及超過 10 個銀行戶口,控方需要等候專家報告,研究金錢走向,另本案涉及「洗黑錢」、逃稅等罪名,控方需時向稅局索取紀錄。

侯華健等兩人准保釋

另外,除黃俠然外,案中另外 6 名被告均申請保釋,控方反對。蘇惠德短暫休庭後,指收到傳媒申請解除保釋報道限制。蘇指,明白社會關注本案,但法庭須平衡公眾及被告利益,考慮到案件有機會在高等法院原訟庭、由陪審團處理,為免傳媒報道影響陪審員觀感,拒絕有關申請。

蘇惠德最後僅批准侯華健及鍾素芬保釋,保釋條件包括 50 萬元保釋金、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不得離港等。其餘 5 名被告須還押,吳躍、洪國偉保留每 8 日覆核保釋的權利,官押後至 6 月 18 日再訊。

涉向法團誇大宏業評分

黃俠然、侯華健、何建業、鴻毅、宏業同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指他們於 2023 年 5 月 16 日至 2024 年 4 月 16 日期間,與孔世傑一同串謀就強制驗樓計劃下的宏福苑項目,詐騙宏福苑業主立案法團、宏福苑業主,即不誠實地:

(a)就宏業過往 8 年的訴訟紀錄作出隱瞞及虛假陳述;
(b)於 2023 年 8 ⽉的承建商投標分析報告中,公司背景分析部分虛假地誇⼤宏業所獲的分數;
(c)於投標分析報告中虛假地將宏業評定為 57 名投標者中唯⼀獲得「⾸選考慮」整體評價的投標者;
(d)將宏業納入適合在招標⾯試中予以考慮的投標者;
(e)致使或誘使該些宏福苑業主投票委任宏業擔任有關項目的承建商;
(f)致使或誘使宏福苑業主立案法團以合約⾦額 315,586,930 港元向宏業判授有關項⽬。

涉向市建局提交虛假訴訟紀錄

黃俠然、鴻毅另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指他們於上述日子在香港,與孔世傑一同串謀就強制驗樓計劃下的宏福苑項目,詐騙市建局,即不誠實地:

(a)提交或促使他⼈提交 2023 年 8 ⽉的承建商投標分析報告以及與有關項⽬相關的業主⼤會樓宇復修⼯程資料簡報,⽽該等⽂件載有⼀名投標者、即宏業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訴訟紀錄資料;
(b)致使或誘使他⼈於市建局管理的電⼦平台的「業主專區」内發布上述⽂件供所有宏福苑業主查閱,以促成有關項⽬的判授。

涉訛稱吳躍為 RI

黃俠然、洪國偉、吳躍、鴻毅同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指他們於 2023 年 8 月 25 日至 11 月 28 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詐騙屋宇署及房屋局獨立審查組(ICU),即不誠實地:

(a)虛假地表示就強制驗樓計劃下的 86 個樓宇維修項⽬包括宏福苑,該吳躍以註冊檢驗⼈員(RI)⾝分獲委任進⾏訂明檢驗及/或監督訂明修葺⼯程;
(b)簽署或致使該吳躍簽署該計劃下的相關表格及報告,⽽事實上該吳躍並沒有履⾏其⾝為註冊檢驗⼈員應盡的職責;
(c)致使鴻毅向該吳躍每⽉⽀付 15,000 港元,作為簽署該些該計劃下的表格及報告的誘因或報酬;
(d)致使或誘使屋宇署及/或獨立審查組確認完成有關訂明檢驗;不要求有關⼤廈業主重新委任註冊檢驗⼈員;不暫停進⾏中⽽正等待重新委任註冊檢驗⼈員的訂明修葺;及/或發出「強制驗樓計劃通知已獲遵從」確認信,確認在該計劃下發出的相關法定通知已獲遵從。

黃俠然友人受查期間涉隱瞞

洪國偉單獨面對兩項「企圖作出傾向或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指他於或約於 2025 年 11 月 27 日,在香港與⿈俠然⼀同就⼀宗有關宏福苑貪污指控的刑事調查,隱藏⼀個載有合共 597,600 港元現⾦的袋⼦);與⿈俠然⼀同煽惑、誘使或指示吳躍以 RI ⾝分,事後補簽強制驗樓計劃下宏福苑項目的相關表格和報告,並就此向獨立審查組作出虛假陳述。

鴻毅 3 人涉洗黑錢 4,300 萬 

黃俠然被控兩項洗黑錢罪,指他分別於 2019 年 4 ⽉ 1 ⽇⾄ 2025 年 11 ⽉ 30 ⽇期間、2019 年 1 ⽉ 1 ⽇⾄ 2025年 11 ⽉ 30 ⽇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鴻毅持有的中國銀⾏、星展銀⾏;黃本人持有的滙豐銀行、渣打銀行戶口內合共 34,968,100 港元,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從可公訴罪⾏的得益,⽽仍處理該些財產。

鍾素芬被控一項洗黑錢罪,指她於 2019 年 1 ⽉ 1 ⽇⾄ 2025 年 11 ⽉ 30 ⽇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她所持有的東亞銀⾏、中國銀⾏內合共 4,892,650 港元、29,000 澳元和 1,000 歐元、220 英鎊、530,000 ⽇圓,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從可公訴罪⾏的得益,⽽仍處理該些財產。

⿈俠然及鍾素芬同被控一項洗黑錢罪,指兩人於 2019 年 1 ⽉ 1 ⽇⾄ 2025 年 11 ⽉ 30 ⽇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兩人持有的中國銀行⼾⼝內合共 2,426,500 港元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從可公訴罪⾏的得益,⽽仍處理該財產。

李敏被控一項洗黑錢罪,指她於 2019 年 10 ⽉ 16 ⽇⾄ 2025 年 11 ⽉ 30 ⽇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她所持有的中國銀⾏、中國⼯商銀⾏(亞洲)、渣打銀⾏、恒⽣銀⾏,內合共 1,378,500 港元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從可公訴罪⾏的得益,⽽仍處理該財產。

⿈俠然被控逃稅 少報 216 萬收入

⿈俠然被控 6 項「蓄意意圖協助他⼈逃稅罪」、鴻毅被控 4 項「蓄意意圖逃稅罪」,指黃或約於 2023 年 12 ⽉ 12 ⽇,與韓哲疇蓄意意圖協助鴻毅、鴻毅在 2022/23 課稅年度「利得稅報稅表⼀法團」中作出虛假的陳述或記項,表示鴻毅截⾄ 2023 年 3 ⽉ 31 ⽇⽌年度的營業額為 5,018,403 港元;而黃在報稅表上簽署。

兩被告被指於 2022 年 4 ⽉ 1 ⽇⾄ 2023 年 12 ⽉ 12 ⽇期間,擬備或備存截⾄ 2023 年 3 ⽉ 31 ⽇⽌年度的虛假帳簿或其他紀錄,即致使減少了 632,000 港元的收入,並被記錄為「應付董事款項」,從⽽少報該鴻毅的收入及應評稅利潤。

⿈俠然與鴻毅另於或約於 2025 年 9 ⽉ 4 日,與韓哲疇蓄意意圖協助鴻毅、鴻毅在 2024/25 課稅年度「利得稅報稅表⼀法團」中作出虛假的陳述或記項,表示鴻毅截⾄ 2025 年 3 ⽉ 31 ⽇⽌年度的營業額為 5,546,697 港元;而黃在報稅表上簽署。

兩被告被指於 2024 年 4 ⽉ 1 ⽇⾄ 2025 年 9 ⽉ 4 ⽇期間,擬備或備存截⾄ 2025 年 3 ⽉ 31 ⽇⽌年度的虛假帳簿或其他紀錄,即致使減少了 1,528,308 港元的收入,並被記錄為「應付董事款項」,從⽽少報該鴻毅的收入及應評稅利潤。

宏福苑大火死者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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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KCC2701-2/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