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時更新|支聯會案今裁決 鄒幸彤李卓人罪成 官拒納兩人證供

支聯會 Day14 實時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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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速讀:「結束一黨專政」是結束中共領導
3人對中共懷敵意

3 名高院《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陳仲衡與黎婉姫在判詞摘要指,不信納李、鄒的證供,又裁定按照《中國憲法》的規定,「不存在西方式政黨輪替的可能性」。

判詞又指,控方已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結束一黨專政」是結束中共領導地位,而李、鄒與何俊仁一直「對中共及其領導的中央政府懷有敵意」、「蓄意將發生在 30 多年前的六四事件與當時的『反修例』風波相提並論」,挑起敵意,侵蝕及破壞公眾對中共的信心。

詳見:判詞速讀 官裁定「結束一黨專政」是結束中共領導 3人對中共懷敵意

13:56 國安公署:各被告肆意炮制負面議題

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周五發布以〈支持香港特區依法懲治「支聯會」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犯罪行為〉為題的新聞稿,指裁決結果彰顯法治精神,捍衛《香港國安法》的權威。

公署發言人指,「憲法明確規定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支聯會』及李卓人、鄒幸彤等被告長期公開宣揚『結束一黨專政』等『五大綱領』,妄圖『結束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推翻、破壞憲法確立的國家根本製度。」

發言人指,案中證據顯示,被告肆意炮制負面議題,「高頻」使用「抗爭」、「抗命」等詞語,舉辦和鼓動民眾參與各種遊行、集會活動,並透過報刊等媒介擴散傳播,妄圖蠱惑民眾對國家政權的仇視、憎恨和離叛情緒,煽動推翻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破壞國家根本制度,《國安法》實施後仍未收手,指行為嚴重損害國家及香港根本利益,危及國家憲法秩序,構成破壞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現實危害,在任何國家和地區均不被允許,必追究嚴懲。

發言人續指,定罪裁決「合理合法」,「反映社會共同心聲」,但「少數西方國家政客無視本國維護國家安全的種種做法,與亂港勢力、反華媒體狼狽為姦,打著『人權』、『自由』的幌子公然為鄒幸彤等被告開脫說項,美化其危害國家安全行徑,罔顧事實誣蔑炒作所謂超期羈押,叫囂『無條件釋放』,粗暴干預香港司法,是別有用心的政治操弄,是對法治精神的公然踐踏,充分暴露其偽善和『雙標』,其險惡圖謀注定以失敗告終。」

發言人強調,駐港公署堅定支持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憲制責任,堅決依法懲治假借「言論和新聞自由」等名義從事危害國安的犯罪,高度警惕並有效防範、阻遏外部勢力插手干預圖謀,為香港長期繁榮穩定和「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保駕護航。

12:42 李家超:支聯會長期在社會埋下仇恨中共種子

特區政府發稿指,歡迎法庭的定罪裁決,形容「法庭頒下的裁決理由鏗鏘有力、有理有節」,當中已詳述對案中法律原則和證據的分析,以及定罪的考量。

行政長官李家超在新聞稿指,支聯會「長期以來蓄意在香港社會埋下仇恨中國共產黨和中央政府的種子,透過不同手段意圖激起市民對中國共產黨和中央政府的厭惡、憎恨等情緒,煽動群眾顛覆國家政權。各被告長期以來的行為危害國家安全,其陰謀昭然若揭,必須予以懲治。」

李家超續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極其嚴重,政府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本案再一次證明,無論違法者如何偷換概念、如何巧言令色,只要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特區政府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特區政府發言人則在新聞稿指,本案審訊期間,「境外勢力公然不斷抹黑司法機構、律政司和執法部門,以政治手段和誤導性言論,嘗試干涉案件公平審訊,又對香港特區保障人權和自由以及維護國家安全相關工作作出沒有事實根據的批評」,形容此等言論屬「公然踐踏法治的卑鄙圖謀」,予以最強烈譴責。

12:37 台灣陸委會:對定罪裁決感深切遺憾與痛心

台灣陸委會發聲明表示,對裁決結果感深切遺憾與痛心,指支聯會過去數十年來以和平方式紀念「六四」、追求民主自由,惟其理想與主張遭港府以《國安法》扣上「煽動顛覆」罪名,又指本案訴訟程序長達近 5 年,涉案被告遭長時間關押,呼籲「中共及港府停止政治迫害,立刻釋放本案遭關押人士」。

11:35 警國安處李桂華:裁決揭支聯會真面目

警方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裁判後見記者,指支聯會「經年累月、年復年向市民播下好多仇恨中國共產黨同中央政府嘅種子」,法庭將眾被告定罪,正是揭露他們蓄意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危害國家安全的「真面目」。

李亦指,法庭裁決「十分之好啊」,令警方有信心根據條文繼續執法,並警惕蠢蠢欲動人士要留意這些行為有被捕風險。他形容,批評與煽動及顛覆是「兩碼子的事」,不是討論、批評就立即有問題。

有記者問,有指國際人權組織形容案件倚賴空洞的理據。李桂華回應,只能用「荒謬」(ridiculous)一字形容。他指案件在刑事法庭進行,標準十分高。他另指,知悉有關於言論及集會自由的指控,但請大眾留意《基本法》第 19 條列明,享受這些自由需負責任及義務,而煽動及分裂亦清晰被禁止。

翁志偉攝

11:00 親友離開法院

李卓人的妻子鄧燕娥、鄒幸彤媽媽,以及前支聯會常委劉家儀、關振邦、陳多偉,前社民連主席陳寶瑩、因 47 人案被判囚現已出獄的前職工盟主席吳敏兒等人,在散庭後離開法院。

鄧燕娥稱對裁決感到憤怒,「因為我覺得佢(李卓人)係冇罪嘅,所以喺咁嘅情況下判佢有罪,係好唔公平,我覺得法官冇考慮到我方律師嘅意見同資料。」她指,是否上訴需與李卓人商量,「我覺得阿人係平靜嘅⋯⋯佢俾咗個大心心我」。

鄒幸彤媽媽由劉家儀陪同離開,她稱,「希望環境健康啲,乜嘢顏色嘅花草都可以綻放,就係咁多,OK,謝謝大家,大家辛苦喇」。有部分人則表示今天不受訪。

劉家儀(翁志偉攝)
鄧燕娥在法院外受訪。(翁志偉攝)

鄒幸彤媽媽、劉家儀(翁志偉攝)
鄒幸彤媽媽由劉家儀陪同離開。(翁志偉攝)

11:00 關振邦:裁決結果意料之中 

前支聯會常委關振邦在裁決後指,對於定罪裁決不感意外,「都係意料之中,我哋都唔期望佢有一個能夠令到我哋喜出望外嘅結果出嚟」。惟他對法庭排期下周五(28 日)求情一事感到意外,稱本案「拖咗好多年」,「卒之有結果之後,就好似好想好快咁去埋尾」。

他最後寄語 3 名被告保持身體健康,「只有健康先可以面對嚟緊嘅挑戰」。

關振邦
關振邦
10:54 陳多偉:結果早已預料 相信很多人心中自有定論

前支聯會幹事陳多偉在裁決後指,雖然結果一早已預料到,但還是感到難過。他形容,從他們的角度而言,裁決並不公義;雖然社會上有人或不當作(裁決)是甚麼一回事,但在很多人心目中,「我相信我哋每次燭光晚會都十萬、二十萬,喺佢哋嘅心入面,會知道呢件事喺我哋每一個人心中,係點樣落墨。 」他相信,大家心神領悟,會互相明白。

他又形容,鄒幸彤在審訊時的自辯「相當精彩」,「好表達到我哋過去幾十年,站喺我哋立場(點解)去做呢件事。」他提到,最近都有探望李卓人和鄒幸彤,指鄒仍然很精靈,雖然消瘦不少,但精神仍好。李卓人則立場堅定,「你無論點判我,佢嘅立場都好堅定,唔會變,心態好強。」至於何俊仁,他指對上一次探望已是一年多前,記憶中何俊仁當日面色不太好,但尚算精神。 

他最後祝願各人不要太沮喪,要繼續「撐落去」。 

陳多偉
10:40 再開庭

法官李運騰表示,今天不會聽取求情,會押後至下周五(28 日)早上聽取求情。官指示,控方須在下周一存檔被告的背景經歷口供及刑事紀錄,辯方須在下周三存檔書面求情陳詞,又指不期望雙方在判詞上有甚麼陳詞,「因為案例都係得嗰幾單⋯⋯都耳熟能詳喇,除非你諗到其他嗰啲啦」。並提到有關案例為呂世瑜案、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及馬俊文案。

法庭另特別希望辯方就本控罪的量刑兩級制協助法庭,當中「情節嚴重」可判處 5 至 10 年監禁,「情節較輕」則可判 5 年以下刑期,期望辯方就本案屬於情節嚴重或較輕作陳詞。

法官宣布散庭後,李卓人向旁聽露齒笑、揮手,並以手臂做心形;鄒幸彤則舉起手指做手勢。

10:20 判詞:不接納李卓人、鄒幸彤供詞

法庭向傳媒派發判詞摘要,3 名高院《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陳仲衡與黎婉姫指,分析李卓人和鄒幸彤的證供後,裁定不接納兩人以下供詞:

  • 「支聯會」五大綱領中的「結束一黨專政」,不是要結束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這在公民社會形成後,應交由人民討論和決定。他們只是要求重回他們所說原本是《憲法》規定的、「權力歸於人民」的政治制度;
  • 被告等對中國共產黨沒有敵意,也沒有拒絕跟中央政府溝通;
  • 就被告等的言行,他們只是合法地行使其言論和表達自由;及
  • 被告等真誠地相信「支聯會」的支持者不會採用非法手段終結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

就本案而言,控方須證明被告等唆使他人作出,或導致他人作出推翻、破壞《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央政權機關,包括但不限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家主席、中央人民政府及中央軍事委員會。

判詞並指,在考慮過本案所有證據,包括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的公開言論,以及「支聯會」的工作報告等後,信納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

  • 「支聯會」五大綱領中的「結束一黨專政」是針對中國共產黨,其目的不是要求中國共產黨回歸《憲法》下的多黨合作制,而是要結束它在《憲法》下的領導地位,包括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領導地位。再者,「結束一黨專政」當中的「結束」,明顯並非是指「自然結束」,而是帶有「推翻」和「破壞」的意思,這是「支聯會」的常委們所明瞭的。

法庭裁定《憲法》和《基本法》共同確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秩序,雖然不是整部《憲法》都在香港實施,但是《憲法》的部分條文直接適用於本港,包括:1)「中國共產黨領導」是《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的核心部分:《憲法》第一條;及 2)中國公民有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憲法》第 33 條。

法庭參照上訴庭 47 人案判例,本案控罪(煽動顛覆罪)所指的「其他非法手段」可以包括任何違反《憲法》規定的、目的是為推翻或破壞「根本制度」的行為,無論該行為是否涉及使用暴力、威脅使用暴力或其他刑事罪行。

法庭認為,根據《憲法》的「序言」及第一條,「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是無可爭議的,當中「中國共產黨領導」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最本質特徵」,是「根本制度」一個不可或缺的元素,「由此可見,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的領導地位是《憲法》所確立和保證的,並不存在西方式政黨輪替的可能性」,故在現行《憲法》之下,推翻或破壞中國共產黨領導地位,等同於本案控罪所指的推翻或破壞《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

判詞又指,參照 47 人案上訴庭判例,被告真誠相信其行為合法,不足以構成「煽動罪」的辯護理由,但會是對辯方有利的證據,傾向顯示被告等並沒懷有「煽動罪」所須的造意。假如證據顯示被告等意圖或相信受唆使者會使用包括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以顛覆國家政權的話,那麼「真誠相信」的論點將會站不住腳,「因為沒有人會真誠地相信鼓勵別人顛覆國家政權會是合法的」。

法庭強調,被告等並非因其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本案的控罪也不涉及任何關於民主、六四事件或對中央政府的批評等議題。再者,法庭不會就不同國家的憲法和政治制度孰優孰劣作出比較。法庭只會單純考慮與本案相關的法律和證據,以決定控方能否把控罪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法庭亦強調,被告等在《國安法》實施前的言行並不是控罪的主體,只能被視為本案的背景以作考慮。

10:12 黃迺元:裁決對公民社會影響重大
職工盟末代主席黃迺元
黃迺元

職工盟末代主席黃迺元裁決後在法院外受訪,指本來對案件已沒有抱太高期望,但聽到結果後,仍然感到裁決對公民社會影響重大。他認為,過往無論是支聯會或職工盟,對社會公義以至一些歷史事件的承擔,都佔香港社會核心價值中,很大及很重要的一部分。

他指,對裁決感到不開心,但相信李卓人及鄒幸彤在審訊中留下的供詞,「我可以話呢個係留畀香港社會同香港市民嘅一啲好重要,曾經喺我哋公民社會入面,有啲咁努力同付出咁多嘅人,一些好重要嘅文件,正正喺法庭入面有紀錄。」

他祝願各被告保重身體, 「早啲大家一齊再並肩作戰」。

10:07 鄧岳君:望能得上訴許可

鄧岳君聞判後神態淡定,並向朋友表示「阿彤會上訴到終院」,認為被告應該就顛覆罪條文的「非法手段」爭拗。他認為,案件應得到上訴到終院的許可,因 47 人案亦獲批,支聯會案更大機會。

10:05 李卓人、鄒幸彤、支聯會被裁定煽動顛覆罪成

法官李運騰甫開庭表示,已準備好 206 頁的裁決理由書,不打算完整讀出,將會宣讀結果後,向法律代表派發判詞,亦會向傳媒派發裁決摘要,然後會休庭 30 分鐘。

李卓人、鄒幸彤聞判時神情平靜;法官宣布休庭後,李卓人對旁聽微笑,以用手臂做心形手勢。在庭旁聽的警方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微笑。

10:04 開庭
09:50 鄒幸彤、李卓人對親友笑及揮手

鄒幸彤穿米白色長外套,抱着文件,笑着探頭望向親友。李卓人穿藍色外套、白色衫,笑着摸一摸鼻後,亦對親友揮手。

正庭內有被告的親友旁聽,包括李卓人的妻子鄧燕娥、鄧的胞妹鄧燕梨、前支聯會常委劉家儀等。公眾席亦滿席,多人戴口罩及帽子。司法機構職員見狀稱,「唔好戴帽呀,全部唔好戴帽呀」、「唔好用耳筒呀唔該晒」。警方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亦到庭旁聽。

09:45 正庭開放讓記者、公眾進入

08:55 歐盟領事代表:
到庭展示對民主、人權及法治的支持

多個領事在早上約 9 時抵達法院外面,其中一位代表歐盟的領事表示,到庭展示對民主、人權及法治的支持。

另外,瑞典駐港領事亦有到場,但未有回應會否有任何後續措施及對案件看法。

領事代表
領事代表(翁志偉攝)

08:54 鄧燕娥到庭旁聽

李卓人妻子鄧燕娥受訪指,對於李卓人及鄒幸彤在審訊期間的供詞,「我覺得佢哋可以講到個事實啦,同埋講到佢哋心目中所想嘅,都係一個好嘅經驗嚟嘅,對佢哋嚟講都係一個治癒啦,咁當然法官點睇、市民點睇。大家心中有數囉,咁我哋對於法庭、對於呢個裁決就唔會抱好大期望」。

被問及的現時的感受,鄧表示「平靜嘅,因為我都冇乜大嘅希望啦,亦都冇需要啦」,寄語各位被告「希望佢哋撐住,最緊要身心愉快」。

前支聯會常委關振邦指,「我諗係無期望就唔會有失望啦,咁始終都係一個程序,而家都係裁決,咁我覺得應該往仲有嚟法庭嘅時間嘅,今日只係一個法庭嗰度究竟係(判)定罪定係無罪嘅啫,我哋唔抱有好大嘅希望啦,今日過一過場,之後(若被裁罪成)嚟緊都仲有陳詞,跟住就仲有判刑,跟住可能往後仲有其他繼續嘅法律程序嗰啲嘢,今日只係一個程序嘅其中一部份」。

對於李卓人及鄒幸彤的供詞,關稱感受很深,「佢兩個都被還押咗一段好長嘅時間,但係佢哋個心境、心態各方面仍然好堅定,呢方面係我自己覺得都係感到安慰嘅,佢哋都經歷咗一段咁長嘅時間,喺個態度上面好清楚表達到俾大家知,其實佢哋一路喺支聯會嚟想做嘅嘢,或者所想嘅嘢」。

關續指,他近期亦有探望 3 位被告,「佢哋個態度都仲係好堅定,同埋好平和咁等呢個裁決嘅日子」,寄語 3 人「只係希望佢哋三位都身體健康」。

劉家儀 鄧燕娥 關振邦
劉家儀、鄧燕娥、關振邦(翁志偉攝)

08:41 排隊人士已全數進入法院
吳敏儀(攝:翁志偉)
吳敏兒(攝:翁志偉)
(攝:翁志偉)
黃迺元(攝:翁志偉)

07:28 鄧岳君指警方不准帶六四物品進入法院
決定留法院外候裁決結果

前支聯會常委鄧岳君攜帶六四 22 周年支聯會活動宣傳文宣、提及支聯會的舊報紙,抵達西九龍裁判法院外。

鄧受訪指,遭警員告知上述物品內容涉「敏感字句」,包括「平反六四」、「支聯會」、「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若他繼續攜帶上述物品,便不可進入法庭旁聽,但可將上述物品交給警員保管。

鄧回應警方「我話只能承諾我一定唔展示出嚟,keep 喺身度算喇」,但警員堅稱不可攜帶入法院,故鄧今天打算在法院外等候裁決結果。

被問及為何攜帶該些物品,鄧稱「此刻係未裁決前,我覺得有咁樣嘅權利保管住一啲嘅歷史嘅物品」,又指「我覺得此刻係喺依個裁決前,我覺得可能係有灰色地帶,我覺得暫時呢啲嘅物品,我嘅理解之下仲未係犯法,咁所以如果佢話係涉嫌有啲嘅違禁品,我就唔接受,我唔認同嘅話,點解會俾你好似繳械咁去做呢個冇底線嘅妥協」。

對於無法入庭旁聽,鄧補充「一嚟可能我冇得去內庭(正庭),如果有得去內庭,可能呢個決定會難啲嘅,但係冇得去內庭、要睇電視,咁個取捨之下,保存呢啲嘅物品係更緊要」。

鄧岳君 翁
鄧岳君帶六四 22 周年支聯會活動宣傳文宣、舊報紙到場。(翁志偉攝)

鄧岳君 翁
(翁志偉攝)

鄧岳君 翁
(翁志偉攝)

07:26 排隊人士指警方檢取鎖匙扣等物品

旁聽常客「姨婆」指,她在警方登記身分時被檢查隨身物品,警員隨後撿取其「法庭線」扣針及去年獨立書祭「無處不閱讀」鎖匙扣,並請她稍後到長沙灣警署取回。她早上約 7 時到達,排第 82 位,因預計未能進入正庭而離開隊伍。

另一旁聽常客李盈姿亦指,今早到場時,被警方收走她放在背包內、寫上「逆風前行」字句的記協匙扣。她指,有警員叫她稍後到長沙灣警署取回,未有解釋原因。

她指,今日到西九法院,已盡量避免帶同可能會被視為敏感的物品,「我估唔到嗰個綠色嘅鎖匙扣都唔准帶」。她形容心情「好憤怒」,指「『逆風前行』有咩問題呀?綠色,又唔係黃色」。

李盈姿又指,3 名被告着她們不要排通宵。她打趣表示,樂得排隊黨「做勢」。就裁決結果,她指閱讀過鄒幸彤的文章後,也好奇裁決結果。她表示感謝 3 位被告的堅持及犧牲,形容「六四會永遠在心中,直到平反嗰日」。

李盈姿
李盈姿(攝:翁志偉)

重溫結案陳詞:
支聯會案Day23 控方結案:結束與推翻同義 沈士文:非同義、指控憑空捏造
支聯會案Day24 鄒幸彤結案:檢控顛倒是非盼法庭守底線 支聯會一方質疑舉證不足

06:27 雷玉蓮稱上周探望 李卓人狀態良好

排隊的「女長毛」雷玉蓮指,昨晚 8 時左右抵達,取得第 71 號籌。她指,上星期探望過本案被告之一的李卓人,形容李「精神好好」,又說李卓人着她不要排隊,但無提及對裁決的看法。

雷玉蓮又提到,今早在法院外見到一座「垃圾山」,佈滿濕透的紙皮,相信是疑似「排隊黨」留下。她指:「呢度係法院嚟㗎嘛,唔能掉喺呢度,呢度唔係垃圾站,咁都得嘅咩?」

記者嘗試在人龍外進行訪問,被警員帶至離隊伍較遠位置採訪。

雷玉蓮(攝:翁志偉)

攝:翁志偉

攝:翁志偉

05:58 庭外約 60 人排隊

清晨約 6 時,法院外有約 60 人排隊。警方在現場設置車輛防撞欄,警方以欄杆及橙帶隔開排隊人士。

《法庭線》記者在到達現場約 2 分鐘後,被警方要求登記記者證及身份證,稱「所有在場人士都要登記」,又指不准停留在排隊位置拍攝。

攝:翁志偉

攝:翁志偉

攝:翁志偉

攝:翁志偉

由檢控至裁決橫跨近 5 年

本案 4 名被告,依次是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同被控一項《國安法》「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條文把刑罰劃成「情節嚴重」和「情節較輕」兩級。一經定罪,情節嚴重者判監 5 年以上、10 年以下;情節較輕者,可處 5 年以下或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4 被告 2021 年 9 月被起訴,李卓人和鄒幸彤一直不准保釋,至今還押逾 1,800 天,即近 5 年;何俊仁則曾准保釋約 7 個月,至今還押近 1,600 日,即逾 4 年。

控辯爭議「五大綱領」含意

本案圍繞支聯會在 1989 年成立至 2021 年解散,逾 30 年間沿用的「五大綱領」涉否顛覆國家政權,特別是在《國安法》實施後是否違法。控方在開案和審訊時一再強調,本案不是政治審訊,也不會審理與民主、六四事件相關或批評國家的議題。

控方案情指,各被告「以所謂民主或六四事件之名,配合針對國家的負面內容,來鼓吹或宣傳支聯會的組織和主張」;綱領中的「結束一黨專政」,其自然合理的意思是「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故被告必然涉以違憲的非法手段顛覆政權。

HCCC15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