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李卓人及鄒幸彤周五(21 日)被裁定煽動顛覆罪成,兩人聞判時平靜。3 名高院《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陳仲衡與黎婉姫在判詞指,不信納李、鄒的證供,又裁定按照《中國憲法》的規定,「不存在西方式政黨輪替的可能性」。
判詞又指,控方已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結束一黨專政」是結束中共領導地位,而李、鄒與何俊仁一直「對中共及其領導的中央政府懷有敵意」、「蓄意將發生在 30 多年前的六四事件與當時的『反修例』風波相提並論」,挑起敵意,侵蝕及破壞公眾對中共的信心。
判詞:憲法部分條文
直接適用香港
判詞摘要指,就法律爭議,3 名法官裁定《中國憲法》和《基本法》共同確立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秩序,雖然不是整部《憲法》在香港實施,「但是《憲法》的部分條文直接適用於本港」,包括以下:
- 「中國共產黨領導」是《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的核心部分:《憲法》第一條;及
- 中國公民有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憲法》第 33 條。
而法庭有必要參照《憲法》的相關條文,方能明白何謂「根本制度」。
判詞指,根據《國安法》第 22 條(顛覆罪)的語境及上文下理,「推翻」某個制度,一般是指一個劇烈、根本性的改變,使其失去原有的秩序或地位,而且這個改變不是制度內自發的,而是外力促成的。「雖然一般來說,某事物或制度被『推翻』是一個突然發生的結果,但是這個結果也可能是經過一個漫長的過程。」
判詞續指,「破壞」泛指使某事物受損壞或損害,以及違反某事物的意思。「按一般人的理解,『破壞』某種制度不一定涉及暴力,也可以是透過挑撥、分化、使他人對該制度失去信任等等。」
判詞:按憲法規定
不存在西方式政黨輪替的可能性
判詞又指,根據《憲法》的序言和第一條,「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這是無可爭議的。而「中共領導」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是「根本制度」一個不可或缺的元素。
法官指,至於中國內地的各民主黨派,「它們是『參加』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愛國統一戰線」,由此可見,中共作為執政黨的領導地位是《憲法》所確立和保證的,「並不存在西方式政黨輪替的可能性」。
因此,在現行《憲法》之下,「推翻」或「破壞」中共領導地位等同於《國安法》顛覆罪所指的「推翻」或「破壞」《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
判詞:控方已證
「結束一黨專政」是結束中共領導
在事實裁斷方面,判詞指細心考慮所有相關證據,包括李卓人、何俊仁與鄒幸彤的公開言論和活動、支聯會的工作報告、網站、YouTube 影片、臉書、推特、《港支聯通訊》、實體和網上的「六四紀念館」等等,信納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以下事項。
首先,支聯會五大綱領中的「結束一黨專政」是針對中國共產黨,其目的不是要求中共回歸《憲法》下的多黨合作制,而是要結束它在《憲法》下的領導地位,包括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領導地位。再者,「結束一黨專政」當中的「結束」,明顯並非是指「自然結束」,而是帶有「推翻」和「破壞」的意思,這是「支聯會」的常委們所明瞭的。
李卓人、何俊仁及鄒幸彤一直以個人及支聯會常委的身分,積極鼓吹和執行「結束一黨專政」行動綱領相關的活動。他們的對象主要是香港境內人士,也包括參與活動的人士,以及瀏覽「支聯會」網站的人。一般合理的人(尤其在香港生活的人)接收到支聯會,以及 3 人關於「結束一黨專政」的訊息時,「必然理解到該行動綱領的目標是為了結束中共領導。他們亦定必理解各被告是在鼓勵他人把這行動綱領付諸行動,以結束中共的領導」。
判詞:3 人對中共懷有敵意
判詞續指,控方亦已證明一直以來,3 人「都對中共及其領導的中央政府懷有敵意,並且堅持對中央政府進行抗爭、絕不妥協的路線」。3 人並不相信在他們所營造的敵意氛圍下,能有與中央政府和平對話的可能性;
基於有國內抗爭者因《零八憲章》運動而在國內身陷囹圄,亦因為 3 人相信支聯會沒有與中央政府和平溝通的可能性,3 人「並不相信修改《憲法》以達致『結束一黨專政』的手段是實際可行的,而這也不是他們在控罪期間所尋求的」。
在《國安法》實施後,3 人均相信和明白「結束一黨專政」的行動綱領會抵觸《憲法》,他們並非真誠地相信他們的言行沒有違反《國安法》,「他們只是拒絕臨崖勒馬,一意孤行地將『支聯會』的抗爭立場堅守到底」。
判詞:蓄意將六四與反修例相提並論
判詞續指,法庭沒有忽略李卓人、鄒幸彤就如何把「結束一黨專政」付諸實行,沒有提出任何具體的執行方法或時間表,而且他們就「結束一黨專政」的言論,都是於公開場合或公眾平台作出的。然而,本案證據證明他倆和何,在《國安法》實施後仍不斷地鼓吹及傳揚「結束一黨專政」,「並蓄意將發生在 30 多年前的六四事件與當時的『反修例』風波相提並論,藉此挑起受眾對中國共產黨的敵意,進而侵蝕及破壞公眾對中共的信心」。
雖然李和鄒否認煽動別人將「結束一黨專政」付諸行動,「但其實他們不單把自己『豁出去』,也是在鼓勵其他香港人學習內地抗爭者的經驗和榜樣,堅持抗爭」。
縱使支聯會一直沒有採用或鼓吹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的手段,但自《國安法》實施後 3 人仍繼續堅持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的行動綱領,「完全不理會這綱領其實違反了 2018 年修正的《憲法》」。這屬於「顛覆國家政權罪」中的「其他非法手段」。
判詞:推翻、破壞根本制度成立
判詞又指,李卓人、鄒幸彤「試圖透過挑起敵意和分化,使他人對中共失去信任,從而達到破壞『根本制度』的目的」。又指,3 人「有意圖鼓勵支聯會的支持者伺機而動,以不合法的手段把『結束一黨專政』付諸實行」。縱使他們都相信及預期那些人的抗爭行為即使未必涉及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也會觸犯《國安法》和帶來長期監禁的風險。即使 3 人知道他們的言行可能已經超越合法表達自由的範圍,他們也毫不理會。
判詞續指,3 人均意圖及相信,若受唆使者按照他們的唆使行事,後者會使用非法手段,即違反《憲法》和《國安法》的手段,並且是以顛覆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國家政權為目的。
因此,法庭裁定李、鄒均已作出了觸犯控罪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國憲法所確立的中國根本制度,並且具有相關的造意。另一方面,法庭認為控方最終未有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告推翻、破壞中央政權機關。然而,這並不影響法庭就前者裁決。
法庭裁定,李、何及鄒均是支聯會的「主導意志」(directing mind and will)。根據「歸責原則」(doctrine of attribution),法庭將他們 3 人上述已被確定與控罪相關的違法意圖和行為視為支聯會的意圖和行為。
判詞:不接受李卓人、鄒幸彤部分證供
判詞又指,考慮過李卓人、鄒幸彤的證供,不接受他們以下說法:
- 支聯會五大綱領中的「結束一黨專政」,不是要結束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這在公民社會形成後,應交由人民討論和決定。他們只是要求重回他們所說原本是《憲法》規定的、「權力歸於人民」的政治制度;
- 被告等對中國共產黨沒有敵意,也沒有拒絕跟中央政府溝通;
- 就被告等的言行,他們只是合法地行使其言論和表達自由;及
- 被告等真誠地相信「支聯會」的支持者不會採用非法手段終結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
判詞又指,就鄒幸彤傳召的證人,其對六四事件的觀感和理解、其撰寫的文章和收集的材料,對解決本案爭議無幫助;證人對支聯會五大綱領的看法,亦不能代表其他接收類似訊息的人的看法,而他們對五大綱領的看法,對解決本案爭議的事項亦是無幫助。
至於控方的警司證人,她負責處理支聯會 2020 年的「六四集會」申請,法庭接受警方反對舉辦該集會是基於疫情及公眾衛生健康的考慮,然而法庭認為,警司的證供對本案的爭議並無幫助,因警方過往沒有反對六四集會,並且派員在場維持秩序的事實,不能令被告等認為或相信在《國安法》實施後,支聯會有關「結束一黨專政」的言行和活動沒違法。
HCCC15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