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二(4 月 1 日)於高院踏入第 80 天審訊。
爆炸品處理課高級炸彈處理主任續接受辯方盤問時,被質疑缺乏相關化學知識,提供化學品的專家意見。證人稱其專家意見源自「我個人 18 年嘅處理爆炸品經驗」,強調處理自製爆炸品需要實戰經驗和訓練,「並不是一個化學學位」;但他亦同意解釋化學反應,並非其專業範疇。
控方所有證人作供完畢,控方完成歷時 80 天的控方案情,法庭將在陪審團避席下,處理雙方的法律爭議,陪審團下周二才需再出庭。
第 79 天審訊|控方爆炸品專家確認涉案均屬低性能炸藥 不同意歸類為煙霧彈
辯方不同意
被告住所搜出引線夾
以專家證人身分作供的爆炸品處理課高級炸彈處理主任李展超,繼續接受辯方盤問。
警方在第四被告張家俊的住所,檢取一些引線夾,其手提電腦則擷取出多份文件,李展超早前供稱,文件包括炸彈外殼以及引線夾的設計圖,其中引線夾是用來固定引線的位置,確保引線與炸藥有一定的接觸面,能夠引爆炸藥。
張家俊的代表大律師張志輝質疑,即使使用引線夾,若爆炸裝置沒有裝滿炸藥,或引線夾與炸彈外殼的尺寸不合,在搬動裝置時,引線可能移位,跌至炸藥的底部。
李展超不同意,他在庭上量度被檢取的引線夾,認為其尺寸剛好能放入炸彈外殼,「百分之一百唔會郁」,並形容引線夾和外殼的設計「精密」。
辯方指出,在張家俊住所搜出的 T 字夾,其實並非引線夾,而是有其他用途。李展超不同意,並確認在工作時,亦會使用相同的 T 字夾固定引線。
辯方指炸彈外殼可能非密封
法官反駁屬聯想
李早前作供時確認,涉案 Telegram 群組討論在 2020 年 3 月 8 日,於將軍澳放置閃粉炸藥,而閃粉炸藥需要在密閉空間內才能引爆。
辯方指出,警方只搜出炸彈外殼的設計圖,沒有實物,不知道實際上外殼會否有空隙、孔洞,可能並非密閉空間。李則認為,設計圖沒有顯示任何空隙或孔洞。
法官陳仲衡此時指出,證人分析時「唔會假設專登整(到)有罅隙」。李展超同意,又指在涉案 Telegram 訊息中,亦有人提及「最驚人哋一腳踢上去散晒」,可見炸彈製作者,有考慮爆炸品是否密閉。
辯方質疑上述僅證人的「聯想」,法官陳仲衡則明言不同意,「反而你話有罅隙就係聯想。」
證人更正氧化鋁非炸藥氧化劑
控方早前傳召的爆炸品專家盧秉善和化學專家陳凱耀,均供稱氧化鋁並非氧化劑;李展超在主問時則供稱,氧化鋁是炸藥的「前體」(precursor),充當氧化劑。
第七被告何培欣的代表大律師郭憬㦥指出,他早前在陪審團避席下,請李展超澄清為何指氧化鋁是氧化劑,以及確認氧化鋁能否用來製作鋁熱劑。李最終更正指,氧化鋁並非氧化劑,但可以用來產生鋁熱效應。
李展超周二在庭上補充,他在審訊中不太清楚「Thermite」的中文翻譯,加上相關化學反應超出其專家範疇,因此需要更正供詞。
他又解釋,「Thermite」(鋁熱反應)是一種「金屬氧化還原效應」(reduction oxidation reaction),而氧化鋁可以產生這種氧化還原效應,因此氧化鋁可被視為「金屬氧化還原效應」之中的氧化劑,而非製作炸彈的氧化劑。
控方要求休庭時翻查審訊騰本,並讀出陳凱耀早前的證供,陳確認氧化鋁可以產生氧化還原效應。
辯方質疑證人沒化學專家資格
辯方續詢問李展超,在化學方面,受甚麼程度的教育?李解釋他的專業範疇在於自製爆炸品,知識源自其「在職訓練」,包括到不同國家接受專業訓練、日常處理爆炸品等,其專家意見「係累積咗我個人 18 年嘅處理爆炸品經驗」。
李又強調,自製爆炸品是違法行為,「唔會有任何一個教育嘅機關,係會教你做爆炸品,亦都唔會有文獻」,正如在本案之中,亦可見被告透過 Telegram「不斷請教外面嘅軍隊,去提供技術支援」。
辯方續指,李為本案錄取口供時,只針對硝酸銨、TATP、AN/AL 炸藥、次氯酸鈣、氯氣彈提供意見,沒有準備過為其他化學品提供意見,因此庭上證供全屬其個人認知。李庭上確認。
辯方再指出,氧化鋁並非氧化劑,不能產生鋁熱效應。李不同意。
辯方質疑,李缺乏足夠化學支援來識別他沒準備過的化學品,「所以我向你指出,你無辦法確認你嘅意見,喺化學上成立」。李展超同意其專家範疇,是協助法庭辨別爆炸品,而非解釋化學反應,他另強調,處理自製爆炸品,「需要嘅係訓練同埋現場嘅判斷,並不是一個化學學位。」
控方:證人每年出席爆炸品課程
控方外聘大律師林芷瑩覆問時引述,李展超的專家報告列出其履歷,指出他自 2010 年幾乎每年出席外地爆炸品相關課程、會議和工作坊,最近一次是在 2019 年,他亦多次以爆炸品專家身分在法庭作供,曾鑑別及拆除數百件爆炸品,多次監察和測試警方的煙火品。李庭上同意。
控方續指,另一名高級炸彈處理主任馬偉德的專家報告,已分析鋁粉、鎂粉、電子火柴等原材料,李在錄取本案的口供前,曾翻閱馬偉德的報告。李亦同意。
控方結束 80 天舉證
李展超作供完畢,控方完成歷時 80 天的控方案情,控辯雙方將在陪審團避席下,處理法律陳詞。法官通知陪審團下周二續審。
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