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歲內地女生被指於 2024 年 5 月,向嶺南大學訛稱 TOEFL(托福)成績達標,以取得社會科學學士學位,早前承認一項「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罪」,周一(2 日)被判囚 3 個月。
裁判官覃有方表示,本案情節比論文抄襲更為嚴重,被告沒真誠悔意,遭揭發後仍撒謊意圖掩飾,是一錯再錯。官又指,若以欺騙所得的資格再申請其他學位,做法如同「洗黑錢」,構成「qualification laundering」(學歷洗白),罪加一等。考慮類似個案日趨增加,須判處阻嚇性刑罰。
案情:於柬埔寨試場有人代考
承認案情指,被告黃鑫怡於案發時為嶺南大學自資課程「公共管理及智慧管治社會科學學士學位」的四年級學生。當時大學規定,畢業生托福成績要達 87 分或以上。被告於 2024 年 5 月 27 日,透過電郵將其 TOEFL 成績單寄給校方。職員發現成績單上的考生照片,與黃外貌不符,遂約見被告。
被告翌日於會面中聲稱,早前赴柬埔寨考托福試,成績單上的照片是其本人,但覺得照片拍得不好看,故修改照片。校方隨後聯絡托福機構,檢查黃的資格後揭發本案,被告遂承認請人代她考試。
2025 年 2 月 8 日,被告從深圳灣口岸到港時被捕,在警誡下承認曾 4 次考試但不達標,聽聞在柬埔寨考試會較易達標,故前往當地考試。惟考試當日感不適,試場外有人指稱可以 300 元美金代她考試。試後一星期,被告向校方發送該次考試的成績單。
官:「洗學歷」如同洗黑錢
被告現正修讀浸大的碩士課程,裁判官覃有方周一(2 日)關注,被告報導該碩士課程時,有否向浸大訛稱指其英語水平達標,若有便「罪加一等」。
官形容做法如同「洗黑錢」,擔心被告以欺騙手段獲取嶺大的學士學位,再利用該資格申請浸大更高的學位,構成「qualification laundering」(學歷洗白),性質更為嚴重。
辯方索取指示後指,被告於 2024 年中開始申請碩士課程,並於 2025 7 月獲取合格的 IELTS 成績,符合浸大「有條件取錄」資格,同年 11 月獲浸大取錄。
辯方:被告或受內地氛圍影響
官另引述報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指,被告沒有真誠悔意,不理會教育機構的要求,只為一己利益「走捷徑」,指其「根深蒂固」的價值觀扭曲,不適宜接受社服令。
辯方指,被告在內地長大,後來才來港求學,價值觀或受當環境氛圍影響。官聞言指,「我哋冇咁嘅資格話人咁樣」,反問「內地人個氛圍係搵人代考?」,並提到內地也有很多學生以「上百倍」時間考試。
辯方另指,感化官考慮到被告的簽證問題,認為不適合執行社服令。官引述報告內容駁斥指,「可能我啲英文唔好」,重申報告內容指被告沒有悔意,簽證問題只是其中一個考慮。
官:類似案件數目日益俱增
裁判官判刑時指,案件涉及專上教育學生的誠信,被告用錢請他人代考試,事後欺騙校方稱自己親身應考,遭揭發時仍撒謊嘗試掩飾,是一錯再錯。
官續指,被告的行為對其他完成考試的同學不公, 而本案情節比論文抄襲更為嚴重,是「非常嚴重」的欺詐行為,類似的案件日益俱增,令法庭及大專院校花上不少時間處理。
官接納辯方指,沒證據顯示被告以假學歷欺騙浸大,但她於 2024 年中申請入讀浸大時,自知當時英文水平未達標,未能肯定可成功從嶺大畢業。
官認為,法庭有需要判處具阻嚇性刑罰,又指參考案例,被告須有真誠悔意才能判處社服令,遂將量刑起點訂於 5 個月監禁,考慮被告曾在學校擔任義工、認罪等,判監 3 個月。
涉欺騙嶺大以取得學士學位
被告黃鑫怡(起訴時 22 歲,報稱學生),被控一項「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罪。控罪書顯示,黃居於福建,持有香港身份證。
控罪指,被告於 2024 年 5 月 27 日,在香港企圖以欺騙手段,即虛假地向嶺南大學職員表示該黃鑫怡已取得達標的托福考試成績,從而不誠實地取得嶺南大學所提供的行政服務,即以批准該黃鑫怡畢業,並授予該黃鑫怡公共管理及智慧管治社會科學學士學位。
同案另一被告賈鵬早前承認同一控罪,被判監 3 個月。
TMCC240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