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同性配偶欲以家庭成員身分,分別申請公屋及入住居屋,均被房委會拒絕,早前提出司法覆核被裁定勝訴。房委會不服兩案判決提上訴,周二(17 日)均被上訴庭駁回,維持原審判決。
針對房委會一方認為,配偶政策可保障異性伴侶申請公屋的權利,上訴庭反駁,即使同志伴侶可申請公屋,亦不影響異性伴侶申請公屋的權利。雖然可能影響他們的輪候時間,但《基本法》從未保障輪候時間。
至於房委會認為,房屋配偶政策可鼓勵異性夫婦生育,上訴庭指,現行政策亦沒區分不能或不願生育的異性伴侶,而且同性伴侶一樣有能力組織家庭養育子女,故現行政策與保障「家庭目的」並無合理關連。上訴庭最終裁定,在房委會配偶政策上,因性傾向構成差別對待屬歧視。
居屋案的申請人原為吳翰林,他於 2020 年受抑鬱困擾自殺離世,由丈夫李亦豪繼續處理申請。李透過律師表示,對今次判決表示感激,但遺憾無法與吳翰林一同見證。他又指案件已拉鋸 4 年,「衷心希望房委會經過深思熟慮後,不會上訴,讓事件早日止息,亦終於可以讓吳翰林得到安息。」
房委會回覆指正仔細研究判詞,以作出適當的跟進行動,又指根據記錄,房委會共接獲一宗由同性婚姻配偶以「一般家庭」身分提交的公屋申請,以及一宗要求將同性婚姻配偶加入為資助出售單位家庭成員的申請。
房委會兩案提上訴
居屋案的司法覆核申請人為吳翰林及李亦豪;答辯人為房委會。吳翰林 2020 年因抑鬱症自殺離世,李亦豪替亡夫成為申請人。二人於 2017 年在英國結婚。吳其後購入居屋供兩人居住,但房委會規定,只有異性配偶及 18 歲以下子女,才被視為「家庭成員」,可成為單位住客,李無法合法入住居屋單位,亦不能於未補地價情況下,獲吳轉讓業權。
公屋案的司法覆核申請人為 Nick Infinger,他與丈夫於加拿大結婚,二人均為香港永久居民,隨後以「一般家庭」身分申請公屋被拒。
高院早前裁定兩案申請勝訴,在公屋案中下令撤銷房委會的決定,恢復二人公屋申請。高院又指,在居屋案中房委會無法就相關政策中,異性和同性伴侶的差別待遇提供合理辯解,故構成非法歧視。房委會一方不服兩案判決提上訴。
上訴庭:同志配偶可申公屋
不影響異性伴侶權利
案件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鮑晏明及區慶祥處理。上訴方房委會由資深大律師陳樂信代表。判詞引述,同志伴侶一方依賴《基本法》第 25 條及《人權法》第 22 條有關「人人平等」的條文提覆核,但房委會爭議平等權在本案不適用,原審法官將異性伴侶與同性伴侶比較,以衡量是否構成歧視,在法律上犯錯。
有關平等權的爭議,判詞引述房委會一方指,應一併解讀《基本法》第 25 條「平等權」及 36 條「可享社會福利」的條文。房委會認為,排除同性伴侶輪候公屋及「加入」成為居屋住客的政策,屬異性伴侶享有的特別權利,於 1997 年前已確立,受《基本法》第 36 條所保障,故現行政策不構成歧視。但上訴庭認為,本案不牽涉異性夫婦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
針對公屋案,上訴庭指即使房委會批准同志伴侶申請公屋,不會影響異性伴侶申請公屋的權利。假如真的有影響,可能是異性伴侶的公屋輪候時間,但《基本法》從未保障公屋輪候時間,這完全取決於單位供應及輪候人數。至於陳形容公屋供應有如「零和遊戲」,指有人獲分配公屋,必會降低單位供應,影響其他合資格人士。上訴庭質疑,本案爭議在於是否有權輪候公屋,與「零和遊戲」無關。
房委會:異性伴侶居屋供應或受影響
上訴庭:說法屬轉移視線
針對居屋案,陳樂信指現時居屋配偶政策,可減低同性伴侶購買居屋的意欲,從而令異性伴侶在市場上有更多居屋單位選擇。一旦現行政策成功被挑戰,將會影響異性伴侶的居屋供應。上訴庭批評此說法屬「轉移視線(Red herring)」,指本案不關乎購買居屋政策,此說法亦僅屬推測,沒有證據支持。再者,本案居屋配偶政策,所牽涉的是同性配偶原本已擁有的居屋單位,他們申請同住,並不會影響異性夫婦申請居屋單位的數目。
房委會:差別待遇為鼓勵生育
上訴庭:政策沒區分不願生育異性伴侶
至於陳樂信認為,不應將異性伴侶與同性伴侶比較,以衡量政策是否構成歧視。陳解釋現行公屋政策為保障「家庭目的(Family aim)」,以養育子女。但同性伴侶未能如異性伴侶般生育,故不應將兩者比較。
上訴庭指,法庭需考慮同性伴侶及異性伴侶,是否有足夠差異,令他們在居屋及公屋政策上須有差別對待。判詞認為,同性或異性伴侶出於經濟需要申請公屋,兩者並無實質分別,而原審官亦裁定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均有同等的相互依賴和人際關係。
至於陳指現時出現的差別待遇,是為了鼓勵異性夫婦生育,以保障「傳統家庭組成(traditional family formations)」。上訴庭均不接納,指現行政策未有區分因年齡或健康問題不能、或不願生育的異性伴侶,同樣也沒有區分有計劃、或沒有計劃組織家庭的同性伴侶。更重要的是,李亦豪提供了證據證明,同性伴侶一樣有能力以人工授孕或領養等方法,合法組織家庭養育子女。事實上,現行政策亦沒規定異性伴侶的子女必須有血緣關係,才算是「傳統家庭」。故現行配偶政策與保障「家庭目的」之間,並無合理關連。
上訴庭:本案差別待遇近乎直接歧視
判詞提及,原審時房委會指其政策頂多涉及間接歧視,為差別待遇提供合理辯解時,可採取較寬鬆的標準。上訴庭指,正如同性伴侶一方所指,本案同性伴侶所承受的差別對待,較同類案件的間接歧視更嚴重,甚至近乎直接歧視,因同性伴侶永遠都沒可能符合有關條件。
而房委會的陳詞,實質上是承認現有居屋配偶政策,目的為阻嚇同性伴侶購買居屋,正正是具針對性的直接歧視,或案例所指的「嚴重間接歧視」,故原審法官以嚴謹標準檢視本案情況是否符合原則,並無不妥。
故此,上訴庭同意原審官所指,在房委會配偶政策上,異性及同性伴侶相類同,因性傾向構成差別對待,屬於歧視。
李亦豪:盼房委會不再上訴讓亡夫安息
李亦豪透過律師發聲明,指他與吳翰林一直只希望能夠合法生活在自己的家裡,「這是香港許多已婚人士的共同心願。但可悲的是,房委會基於性傾向的理由殘酷地否定了我們這個心願。」
他指對今天判決表示感激,但也為到吳翰林無法看到自己所奮鬥的成果、未能一同見證感到痛苦。「這個案件已經進行 4 年多了。我衷心希望房委會經過深思熟慮後,不會上訴,讓事件早日止息,亦終於可以讓吳翰林得到安息。」
婚姻平權協會亦發表聲明,指上訴庭維持原訟庭的裁決,明確指出房委會現行的公屋及居屋政策,同性配偶與異性配偶存在差別待遇。是次判決再次表明,公共政策應該保障所有人士,以免他們因為性傾向而遭受歧視及不公平待遇。
CACV81/2020、36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