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上訴《願榮光》禁令 指特首發出證明書 法庭應遵從行政機關判斷

律政司上訴《願榮光》禁令 指特首發出證明書 法庭應遵從行政機關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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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就《願榮光歸香港》申請禁制令案,禁止公眾播放或彈奏歌曲《願榮光》,高等法院法官陳健強 7 月 28 日頒下判詞,拒絕批出臨時禁制令。律政司早前提出上訴,周三(9 日)表示相關上訴許可申請,正等待法庭審理,並公開「草擬上訴理由書」。

律政司在理由書逐一反駁原審裁決,指行政長官根據《國安法》第 47 條發出證明書,法庭應遵從行政機關的判斷,批出臨時禁制令,認為法庭缺乏專業知識作判斷,強調法庭只能在特殊情況下,才可拒絕批出禁令。律政司又指,原審忽視須有法庭命令,各大網絡平台才願意移除不實內容;公眾教育或更有效一說,更是毫無根據及「偏離現實」。律政司重申,禁令與刑事檢控沒有衝突,相反是相輔相成,形容原審比較兩者是不切實際。
律政司:特首發出證明書
法庭應遵從行政機關評估

律政司在「草擬上訴理由書」提及,原審法官陳健強未有考慮「國家安全」,屬至關重要、有凌駕性的原則,並引述《國安法》第 3 及 8 條指,司法機關應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強調《國安法》立法目的是貫徹「一國兩制」、維護國家安全。

就原審判詞提到,行政長官李家超於 2023 年 7 月 11 日,根據《國安法》第 47 條發出證明書,判斷 4 種禁制行為涉及國家安全。陳健強認為「毫無疑問,該證明書提到 4 項行為違反國家安全利益,是基於行政長官的評估而發出」,亦同意證明書對法院具有約束力,但他引述律政司司長指,法庭有權決定是否批出禁令。

理由書指出,行政長官是香港首長及國安委主席,會就維護國安事務,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其評估在國家安全問題上,應受到最大的重視和尊重。律政司重申,法庭應遵從行政機關就公眾利益、維護國安必要性的評估。

律政司:法庭只能在特殊情況下拒批禁令

律政司進一步解釋,禁制行為是否危害國安,最好交由行政機關判斷,不只因為法庭無法獲取敏感情報,亦因為司法機關缺乏制度能力(institutional capacity)及專業知識作出評估。因此,當行政機關判斷某措施是有需要執行、有效或有實際功用時,法庭應給予適當比重及遵從判斷,批出臨時禁制令,又指法庭只能在特殊情況下,才可以拒絕批出禁令。

律政司認為,原審錯誤將法庭置於與行政機關同等的位置,評估禁令沒有實際功用時,亦沒有考慮下列因素:行政長官證明書有約束力;《願榮光》遭人用以煽動分裂國家;創作《願榮光》的目的,是激發反建制情緒、將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的信念;《國安法》生效後,《願榮光》仍在網上流傳,僅少數人被捕及成功檢控;香港人一般均守法等。

律政司:稱公眾教育或更有效「偏離現實」 

律政司又批評,原審未有充分考慮禁制令的預防功能,沒考慮禁令實施後,可有效制止大多數市民犯法,令執法部門可集中資源偵查「根深蒂固的違法者」;「公眾教育或是更有效工具」一說更是毫無根據及「偏離現實」,強調與法庭命令不能相比。

另外,律政司批評原審錯誤忽視一項不爭事實,就是必須有法庭命令,顯示播放有關歌曲不合法,各大網絡平台才願意移除不實內容。

律政司:禁令與刑事檢控沒衝突

就原審認為,禁制令與《國安法》等法律有衝突,律政司認為是法律上出錯,因《國安法》制度特徵,只適用於刑事訴訟,不適用於藐視法庭,因此不存在「不兼容」的問題。律政司強調,相比刑事訴訟,禁令的起訴沒有時效性,形容原審比較兩者是不切實際(impracticable)及不現實(unrealistic),又質疑如原審所指兩者有衝突,那麼任何禁令都不可能輔助刑法,因為兩者的法律實踐必然不同。

就原審關注禁令形成「一罪兩審」,律政司指,法庭在刑事及民事檢控程序,均可運用酌情權確保被告不會受到不公平待遇,重申禁令與刑事檢控沒有衝突,反而是並存(co-existence)、相輔相成(complementing each other),對於防止罪行,禁令比單靠刑事檢控更有效。

至於原審提到「寒蟬效應」,律政司強調,不論是否有禁制令,現行刑事法例已具阻嚇力,禁令僅增強其效用。至於指有人或因太忙,無暇了解禁令確實範圍,律政司認為是無關重要的考慮,司法機關亦不應作出上述假設,又指禁令不會影響合法的新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