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鬱聾人跳樓亡死因研訊 精神科醫生稱院方自殺風險評估「計少兩分」 或升至高度風險

抑鬱聾人跳樓亡死因研訊 精神科醫生稱院方自殺風險評估「計少兩分」 或升至高度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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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抑鬱症、有自殺傾向的 58 歲聾啞男子,2020 年 4 月入住葵涌醫院,留院 15 日後出院,翌日跳樓身亡,周一(10 日)踏入第三日死因研訊。專家證人、精神科醫生曾淑鈞供稱,護士就死者作出的自殺風險評估,計算上有遺漏,故死者的自殺風險非中度,有機會屬高度。她又質疑,護士觀察死者的睡眠情況,可靠性成疑。

針對手語傳譯安排,專家指當時疫情剛爆發,可理解院方小心處理,但死者女兒亦不准入病房,「職員抄佢電話嘅意欲都冇」,感到非常奇怪。她引述紀錄指,由家屬要求安排手語傳譯起計,由於涉及假期等,院方相隔 8 日才能安排相關服務。曾認為,該進度在疫情下可接受,但護士亦可安排手語傳譯,或致電行政部。她認為院方一周兩度傳召手語傳譯員並不過分,溝通情況亦會好轉。案件周二(11 日)續審,續由專家證人作供。
家屬代表質疑看診沒提供視像傳譯
主診醫生:能以紙筆與死者溝通

時任精神科專科醫生、死者主診醫生鄭美琪續作供。代表家屬的大律師蘇信恩向她指出,葵涌醫院於事發前一個月,因應疫情新增視像電話探訪服務。若院方未能安排手語傳譯員到場,亦可提供視像傳譯。鄭回應指,當時相關服務宣傳不足,前線醫護人員未能掌握資訊。

蘇信恩質疑「資訊科技咁發達」,院方亦可利用公用電話作視像通話。鄭表示,她與死者以紙筆及身體語言溝通,基本上能為對方評估抑鬱症徵狀,故沒有安排手語傳譯員。蘇詢問,鄭於 2020 年 5 月 6 日安排死者出院,是否屬不明智的決定。鄭稱,當時死者合作、願意接受治療,沒證據顯示有自殺風險,又稱「今日睇返當日決定,一定覺得係咪有啲嘢,可以做好啲」。

代表醫管局的大律師文嘉樂指出,死者入院翌日,鄭的上司、趙姓醫生曾為他作出獨立評估,同樣提到死者沒有幻覺。就普通科醫生、急症室醫生曾提及死者有幻覺,鄭稱他們只是初步了解病人症狀,精神科醫生則要核實情況。文嘉樂指,鄭於死者住院期間,曾與他 4 次會診,均沒有手語傳譯員在場;鄭同意,指死者亦沒要求院方安排手語傳譯員,重申死者能給予適當反應,屬有效溝通。

鄭又提到,死者出院同一日,她向死者女兒及胞妹提出視像通話安排,讓死者與她們聯絡,惟遭兩人拒絕。蘇信恩其後指出,鄭是說謊、上述事件是虛假;鄭不同意。

手語傳譯員:曾替死者轉達「要返屋企」

法醫林百通讀出解剖報告,提到死者粉碎性頭骨骨折,死因為多處受傷。林在死者血液驗出抗抑鬱藥、安眠藥,均為藥用治療濃度,另有低於藥用治療濃度的思覺失調藥物。

「香港翻譯通服務」手語傳譯員王金華供稱,於死者出院前一日,到葵涌醫院為死者傳譯。王到場後,向死者介紹身分,遂替他向醫生轉達「我要返屋企」3 次、「攞返鎖匙、銀包、背囊」3 次,以及「我要返屋企煮飯畀個女」1 次。王表示,忘記逗留在會診室多久、或醫生當日問過甚麼問題。

精神科醫生:自殺風險或屬高度
護士觀察可靠性成疑

專家證人、精神科醫生曾淑鈞根據涉事醫療記錄等文件,就事件撰寫報告。診治方面,曾指護士在死者入院時,為他評估自殺風險,但護士未有計算死者喪偶及經濟支援不足因素。換言之,死者的自殺風險非原來的中度,而有機會是高度風險。她建議,應由高級護士核實表格出入之處。就鄭醫生稱死者失眠,惟護士指死者沒睡眠問題,曾質疑其觀察可靠性成疑。

她認為,鄭醫生正確診斷死者患有復發性抑鬱症,因應其要求加藥,指她在 9 個工作天內,與死者會面 6 次,鄭的上司亦曾與死者會面一次。鄭又多次就死者情況,致電死者女兒及胞妹,認為她向兩人的聯繫,已比一般病人家屬多。

精神科醫生:院方概括解釋出院安排
家屬沒時間消化

曾續指,護士在死者出院時,給予其女兒不同資訊,如社區資源、如何處理自殺風險。惟她閱畢醫療報告後,認為當中沒有提及詳細支援方法,指護士在短時間內、概括地向家屬提供資料及解釋,質疑「(由死者)出院到出事,(家屬)有冇時間消化資料?」。曾舉例,死者女兒就父親出院後自殘,先後致電社工、醫院及姑姐,對方均著她帶死者去急症室,「但當病人唔肯時,冇一個講點樣帶」。

就院方在死者住院時,沒有提供手語傳譯員,僅以紙筆溝通,曾認為死者學歷只有初小,若面對深奧字詞,「幾多係靠估呀?」,建議院方安排視像傳譯,以及列印症狀量表,如睡眠質素、情緒狀況等,讓病人自行填寫或剔格,診斷結果會較準確。

精神科醫生:護士亦可安排手語傳譯

她又指,事發時新冠肺炎剛爆發,可以理解院方小心處理,但對於較熟悉死者情況的女兒,亦不批准她入病房,甚至「職員抄佢電話嘅意欲都冇」,感到非常奇怪。她引述記錄指,死者家屬於 4 月 27 日要求安排手語傳譯員,鄭醫生在 29 日接獲通知,惟之後 4 日剛巧是假期,最終至 5 月 4 日才能預約翌日的手語傳譯安排。

曾認為,該進度在疫情下能夠接受,但她認為護士也可以安排手語傳譯,或是致電行政部。加上與死者相熟的手語傳譯員,已向院方提供聯絡電話,認為院方一周兩度傳召手語傳譯員並不過分,溝通情況亦會好轉。她又指,死者的緊急聯絡人沒有更新,是其已去世的岳母,認為醫護人員在病人入院時,應確認緊急聯絡人的資料。

精神科醫生:死者出院不需家人決定

曾強調,家屬及病人之間的溝通很重要,需要靠視像通話知道對方想法,例如家人不了解死者為何想出院,「將佢哋分歧拉窄啲」。她提到,鄭醫生因遭死者胞妹反對,最終押後死者出院時間,認為「鄭醫生考慮太耐」。她解釋,若病人由感情疏離的家人反對出院,或會感到失望,「每個兄弟姊妹都反對,我咪成年都唔洗走?」,故也要疏導病人情緒。

她表示,死者有病識感,知道要看醫生、態度合作,重申他出院不需要家人決定,「有病但唔係所有權利畀人剝奪晒」。她指,家人應考慮死者出院後由誰照顧,或是常常探望等。

死者出院翌日跳樓亡

死者鍾志強於 2020 年 4 月 21 日入住葵涌醫院,5 月 6 日下午出院,5 月 7 日早上在住所墮斃,終年 58 歲。案件由死因裁判官周慧珠、5 人陪審團共同處理。死因研訊主任為檢控官譚皓,死者胞妹、女兒列席,由大律師蘇信恩、何睿銘代表;醫院管理局由大律師文嘉樂代表。

CCDI-373/2020(M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