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國安處去年指稱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向 7 常委索資料跟進不果,副主席鄒幸彤等 5 人其後被控於《港區國安法》下「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原否認控罪的幹事陳多偉,昨(10 日)改為認罪。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今(1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指,本案「係一宗好嚴重嘅事件」,陳聯同其他幹事在警察總部外公開聲明不會遵從指示,明顯是對執法機構的「挑戰性行為」,也會因阻部門調查涉國安事件而影響公眾利益,考慮被告認罪減刑三分一,判被告監禁 3 個月。
另外,辯方早前要求控方披露控罪詳情,交代支聯會屬哪個外國政府或組織的「代理人」,但控方以相關資料涉及「公眾利益豁免權」(public interest immunity, PII)為由拒絕。羅德泉考慮雙方陳詞後,今裁定控方須披露部分文件,包括警方搜查令、調查報告中涉及支聯會的段落,但未有透露當中是否包括「代理人」資料。裁判官另訂定本案 7 月 13 日開審,審期 5 日。
今日旁聽者眾,包括同案已完成服刑的梁錦威、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及上周出獄的社民連曾健成等。案件原以英文審理,今判刑時改用中文。陳多偉判刑後步入羈留室時,邊走邊與旁聽人士互相揮手。
官:行為阻國安調查 影響公眾利益
裁判官判刑時指,本案的嚴重性不止於控罪本身,指陳多偉的行為在三個層面下見嚴重。第一,陳聯同其他幹事,故意不遵從指示提供資料。第二,他們一同在警察總部外公開聲明不會遵從指示,「呢啲行為,明顯對於執法機構,係一種挑戰性行為」。第三,陳之舉動會「延誤咗執法部門去防止、調查涉及到國家安全嘅事情」而影響公眾利益。
羅德泉稱,考慮各情況後,以監禁 4.5 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被告在訂出審訊日期前認罪,獲全數三分一認罪扣減,「除此之外,睇唔到任何原因作扣減」,最終判囚 3 個月。
累計 2 人認罪 同判囚 3 個月
本案 5 人中,累計有兩人認罪。首名認罪的被告梁錦威,早前同樣在羅德泉席前認罪,量刑起點與陳多偉同為 4.5 個月,去年 12 月被判囚 3 個月。梁當時正因六四集會案的煽惑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服刑,他在該案被判監 9 個月。本案 3 個月刑期中,有 1 個月與六四集會案分期執行,即加監 1 個月。
陳多偉早於 1996 年在支聯會做義工,2020 年獲選為幹事。他原先否認控罪,昨在第三次審前覆核改認罪。辯方昨求情時,提及陳多偉曾還押 45 日,相當於法庭判監 68 日的刑期,望法庭考慮他沒類同案底、正式審訊前認罪,可即日獲釋。
本案 5 名被告依次為鄒幸彤(36 歲,大律師)、鄧岳君(53 歲,無業)、梁錦威(36 歲,前葵青區議員)、陳多偉(57 歲,貨車司機)和徐漢光(72 歲,退休),同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第 43 條實施細則附表 5 第 3(3)(b) 條。控罪指稱 5 人於 2021 年 9 月 8 日,作為支聯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上述《國安法》條例,送達通知,但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控罪最高刑罰為監禁 6 個月及罰款 10 萬元。
WKCC363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