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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拒交資料案|官裁控方調查期間毋須證外國代理人、辯方有權挑戰通知書合法性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官裁控方調查期間毋須證外國代理人、辯方有權挑戰通知書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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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國安處 2021 年指稱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7 常委拒絕按通知書交出資料,前副主席鄒幸彤等 5 人被控。案件原於上月開審,惟控辯希望在開審前釐清兩法律爭議,包括控方調查期間需否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以及辯方是否有權挑戰通知書的合法性。

《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周二(2 日)頒布決定,指《國安法》立法原意是防範及偵查危害國家行為,需有效率及反應迅速,若警方在調查期間需證明受查組織是「外國代理人」,將花費不少時間,故裁定控方發出通知書時,毋須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羅並裁定,辯方有權在審訊過程中,挑戰通知書的合法性。案件押至 8 月 23 日開審。鄒幸彤穿着米黃色外套出庭,旁聽人士高呼「早晨!好精神呀你!」鄒亦回應「早晨」,她離庭時高舉心型手勢。
官:附表 5 作用與國安法目的相符

就「支聯會是否外國代理人」是否控罪元素,《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指,《實施細則》附表 5 的作用是防範(prevention)及偵查(investigation),與《國安法》的立法目的,即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安罪行相符。

官:國安法措施須有效率及反應迅速

羅續指,「外國代理人」可以是一個人及一間公司,本身不構成罪行、毋須註冊,亦沒有「外國代理人名單」的機制(mechanism),認為若警方在調查期間,需證明受查組織是「外國代理人」,將花費不少時間,而國安法相關措施需有效率(efficient)及反應迅速(responsive)。

此外,辯方早前指《實施細則》附表 5(針對外國代理人)的門檻較附表 7(針對警方合理懷疑的任何人)高。

羅今反駁附表 5 門檻較高的說法,指根據兩者刑罰,附表 5 最高刑罰是監禁 6 個月及罰款 10 萬元;附表 7 最高刑罰則是監禁 1 年及罰款 10 萬元。他認為,附表 5 作用是防範性,因此條文較寬鬆,而且罰則較輕,程序亦較簡易。

羅基於上述理由,裁定控方調查期間(即發出提交資料令時)毋須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官:辯方有權爭議通知書合法性

至於辯方是否有權挑戰通知書的合法性,控方早前引用民間電台案指,辯方不能以挑戰條例的合法性作為抗辯理由;辯方表示僅針對個別通知書的合法性,而非整個「書面通知」制度。

羅聽畢控辯雙方陳詞,認為本案涉及「沒有遵從通知規定行事」,裁定辯方有權爭議警方的「書面通知」是否合法。

梁錦威、陳多偉已認罪 囚 3 個月

5 名被告為:鄒幸彤(36 歲,大律師)、鄧岳君(53 歲,無業)、梁錦威(36 歲,葵青區議員)、陳多偉(57 歲,貨車司機)和徐漢光(72 歲,退休人士)。

5 人被控違反《國安法第 43 條實施細則》附表 5 第 3 (3)(b) 條,指他們於 2021 年 9 月 8 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上述《國安法》條例,送達通知,但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梁錦威、陳多偉早前認罪,各被判監 3 個月,其餘 3 人否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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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KCC 363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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