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條件釋放令|守令4年才知可覆核 患者申司法覆核盼助他人「件事係啱我咪堅持落去囉」

有條件釋放令|守令4年才知可覆核 患者申司法覆核盼助他人「件事係啱我咪堅持落去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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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志偉 Wilson 在 1995 年確診妄想型精神分裂症,接受治療後 13 年來情況穩定,曾從事巿場管理、數據分析等工作,亦曾於內地經營生意。2010 年 3 月,Wilson 在深圳與途人口角繼而起衝突,被打傷眼角、指骨斷裂,家人接他回港求醫,再輾轉被送到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精神科強制住院。

兩個月後,Wilson 獲准出院,院方着他簽署一份表格,並叮囑他覆診。Wilson 起初不以為然,直至覆診時他詢問為何必須回診,社康護士才告知他被頒下有條件釋放令,必須每月覆診和注射藥物,違令有機會重召入院。

有條件釋放令(Conditional Discharge)是一種強制治療命令,針對有刑事暴力病歷或傾向,以及曾被強制入院的精神病患者。患者須遵守的條件,可包括居住在院方指明的地方、到指定的醫院或診所覆診、服用處方藥物等。但凡院方認為患者沒有遵守相關條件,為了患者或他人健康或安全著想,可重召患者入院,或更改釋放條件。
夏志偉 Wilson 曾被施加有條件釋放令 10 年。
守令 4 年才知有覆核權

每月往返北京和香港覆診,耗費大量時間和金錢,影響 Wilson 的工作。他又指自己情況穩定,一直獲處方最低劑量藥物,不明白為何須施加有條件釋放令,每次覆診都跟醫護人員爭論。

直到 2014 年,新接手的社康護士建議 Wilson 向精神健康審裁處提覆核,他才知道患者原來有權要求撤令。Wilson 形容看到一線曙光,「至少有個 body(機關),有個 channel(渠道)去爭取」。

填妥一份兩頁紙的覆核申請表,審裁處安排 2 至 3 個月後舉行聆訊,提供以英文撰寫的醫生及醫務社工報告。Wilson 聆訊當天早上與母親飲茶後,一同前往東區醫院一間會議室應訊,審裁處花 10 多分鐘了解他的個案,即日駁回覆核。

失敗原因:不承認患病

審裁處 1 個月後書面通知駁回原因,描述 Wilson 有「limited insight」。Wilson 起初不明白是甚麼意思,還以為是說他不了解自己的病情,於是向醫生查詢。對方解釋,妄想型精神分裂症「即係你會敏感少少」,他聽得一頭霧水,後來才知道,原來「insight」指病識感,即患者對自己精神狀況的察覺能力,而「limited insight」是指他不承認自己患病。

Wilson 持續向院方查詢他的病情,準備下一次覆核。另一名主診醫生解釋,妄想型精神分裂症,即「你感覺係真嘅,但事實係假,最大問題係你分唔到」。Wilson 憶述他「一聽到想死」,因為這狀況代表他難以自證病情穩定。

10 年間經歷 4 次覆核,每次會議均有法官、醫生、社工及社會人士等代表列席,但 Wilson 感覺,醫生的意見往往主導整個聆訊。他舉例其中一次有醫生判斷他未康復,需要「CD to recovery(遵守釋放令至完全康復)」。Wilson 指自己作為患者,被判斷為「limited insight」,在沒有他人協助下,「我點話我無病?點話我好咗?無得講㗎嘛最慘就係」。

與會者最終採納醫生意見,駁回覆核。

Wilson 憶述被強制留院期間,只能透過寫歌詞抒解心中鬱悶。
4 度覆核失敗 審裁處指有暴力紀錄

Wilson 一直不明白審裁處為何說他有受精神病情影響的暴力紀錄,直至 2017 年,他才知道可購買自己的醫事報告,從中發現他除了被指在內地與途人打架,東區醫院精神科還說他在 2010 年留院期間,3 度受病情影響與人打架,又向醫生表示「會偷偷用刀刺迫害他的人」,因此被判斷有暴力風險。

Wilson 堅稱在內地被人打,非與人打架,亦沒印象留院期間說要刀刺他人。他曾向院方查詢有否任何紀錄,但院方指他與醫生的對話沒有錄音或錄影;至於被指 3 度與人打架,院方指 3 次紀錄「並沒有詳述事件發生時間和地點的有關資料」。

Wilson 質疑,在沒有詳細紀錄下,跟院方猶如「口同鼻拗」,又認為即使自己確實曾與人打架,亦已是醫生多年前的診斷,單憑有關紀錄繼續其有條件釋放令並不公平。

經歷 3 次覆核失敗,Wilson 在等候第 4 次覆核的一年間,準備了 39 頁陳詞,並將他的醫事報告、多封僱主推薦信、澳洲留學證明等文件,一一夾附在厚 27 頁的附錄裏。

Wilson 指,自己自 2010 年出院一直「行為良好」,能獨立生活、工作,準時覆診服藥,但第 4 次覆核依然被駁回。審裁處認為,Wilson 過往有暴力紀錄,以及有機會不願接受治療,拒絕撤回有條件釋放令。

不過這次覆核,其中一名醫生成員罕有地持相反意見,她認為 Wilson 多年來沒有病徵,聆訊時表達清晰、有邏輯,沒跡象顯示對社會有危險,認為持續強迫治療是剝奪人權,長期服用精神科藥物亦會影響其健康,窒礙他投入社會,建議院方無條件釋放 Wilson,並與他商討治療方向。

Wilson 為準備第 4 次覆核,花了 1 年時間撰寫 39 頁陳詞,提到希望精神健康審裁處「還我自由」。
Wilson:提司法覆核盼「撥亂反正」

同年,Wilson 經介紹接觸關注團體和律師,才知道申請覆核時有權聘請律師及申請法援協助。他指,院方從未清楚向他解釋病人權利,如像「一個人摸石頭摸咗 10 年」。

「你無理由話,我啲 hidden(隱藏) 嘅嘢,我叫你自己去明白、去理解⋯⋯你畀我知下先啦係咪呀?」Wilson 慨嘆。

醫院於 2020 年主動檢視 Wilson 的個案,最終撤銷了長達 10 年的有條件釋放令,轉用口服藥及改為每 3 個月覆診。雖然獲撤令,Wilson 仍決定提出司法覆核,挑戰醫管局失職。

Wilson 表示,入稟時自知勝算不高,但都想透過司法覆核提出問題、「撥亂反正」,甚至要破產也在所不辭,「件事係啱吖嘛,咁我咪堅持落去囉」。

高等法院去年 3 月開庭審理,裁決一再押後,Wilson 等候逾 1 年半終迎來喜訊。高院法官高浩文裁定,醫管局沒確保患者知悉覆核權,違反普通法要求。判詞提到,「若患者根本不知道這些權利,可以說這些權利實際上是無價值的。」

Wilson 指,提司法覆核不只為自己,亦盼幫助到其他患者。

裁決後,Wilson 以短訊回覆,形容案件反映過去逾 10 年在他身上發生的錯誤,根本早應被發現,「幾乎任何人類都不能接受這荒謬的後果」。

他又指,相信不論律政司會否提上訴,裁決已幫到不少人,形容自己「完全沒有意議的前大半生,也算是活出一點點意義!」他特別感謝律師團隊,以及當年建議無條件釋放他的醫生。

研究:逾七成受訪釋放令者不知可覆核

Wilson 的經歷並非個別個案。關注精神健康法例多年的港大醫學倫理與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員、愛丁堡大學法律學院講師張天目,在 2020 至 2021 年訪問了 47 名居住中途宿舍的有條件釋放患者,發現逾七成人不知道有條件釋放令可以終止,亦不知可申請覆核,只有不足四成人,對有條件釋放令有一定或充分了解。

張天目指,她接觸的患者所描述的出院經歷相似,院方只會着他們簽紙出院,沒有人解釋何謂有條件釋放令,或他們享有甚麼權利。

她認為,有條件釋放令牽涉大量法律條文,普通巿民都難以理解,更何況是思考能力可能有障礙的精神病患者,「如果政府 expect(期望)佢哋自己能夠去 search(搜尋)到呢啲,我覺得係 ridiculous(荒謬)」。

學者:裁決屬「很好的第一步」

根據法庭判詞,醫管局在 2023 年 12 月 27 日實施新指引,每隔一至兩年會舉行跨專業個案會議,以評估每宗有條件釋放的個案,亦會向有條件釋放者及其親屬派單張,解釋審裁處覆核機制。惟高浩文認為,單張內容不夠具體,最好直接在有條件釋放令的表格中展述有關資訊。

張天目形容,法庭裁決是「很好的第一步」,期望醫管局會檢視安排,「唔係淨係可能派張紙畀佢就夠,可能要有人坐低同佢解釋,make sure(確保)佢係真係明白嘅」。她又認為,患者獲告知覆核權利,只是有條件釋放機制中其中一環,當中還有其他安排,值得全盤檢視。

她補充指,雖然患者獲有條件釋放後可出院,但在生活上仍受一定限制,例如須在中途宿舍居住,晚上不能出門等,均牽涉人身自由等基本人權。因此,患者除了須被告知覆核權利,亦要知道有權尋求法律協助,「有一個知道法律嘅人去幫到佢說話」。

港大醫學倫理與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員張天目(左)、社區組織協會社區組織幹事阮淑茵(右)
審裁處成員:患者往往單打獨鬥

香港社區組織協會社區組織幹事阮淑茵,擔任精神健康審裁處成員多年。她亦提到,從未見有條件釋放患者在聆訊由律師代表,往往是「單打獨鬥」。

她解釋,審裁處一般會考慮患者的病識感、會否依時服藥和覆診,「如果淨係自己講,(審裁處)就會覺得唔容易去保證得到」。若有親人或朋友助證會有一定幫助,但患者一般不清楚準則,只會自行述說病情穩定,對撤令幫助不大。

她認為,審裁處一般由法官主持,牽涉法律、醫療問題,「要好識得用佢哋嗰種語言去表達」,相信如有律師給予專業意見,協助患者了解撤令的條件,可讓患者更有信心覆核。

英國治療令設期限

香港的《精神健康條例》源於上世紀 60 年代,由港英政府參照英國相關法例制定。張天目指出,英國的《Mental Health Act》經過多年演變,有不少規定值得香港借鏡。

例如,英國「社區治療令」設有半年至一年期限,屆滿會自動撤令,須由院方申請續期,而且程序頗為䌓複,要安排至少 3 名曾治理該患者的專業人士,檢視是否繼續治療令,患者同時有權覆核治療令;香港的有條件釋放則不設期限,須由患者主動向審裁處申請覆核,或由院方相隔一至兩年定期覆核個案。張認為,釋放令往往「易入難出」,期望日後有其他案件,讓法庭全盤檢視整個機制的不合理之處。

醫管局:已改善安排 研究判詞再跟進

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秘書處及醫管局回覆《法庭線》查詢指,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有 1648 名有條件釋放的精神病患者,當中 403 人已守令 10 年或以上。而在過去 7 年,審裁處接獲 219 宗撤令申請,在完成聆訊的 170 宗申請之中,僅 29 宗獲撤令。

醫管局回覆《法庭線》查詢表示,會仔細研究法庭判詞及作適當跟進,又指局方早前已檢視及改善對有條件釋放精神病患者及其照顧者的支援安排,包括提供合適資訊,列明「有條件釋放」概念、權利及責任,讓患者及其照顧者清楚有關細節。

醫管局又指,已落實為有條件釋放者定期覆核的機制,因應患者的暴力風險,每一至兩年定期覆核每宗個案,由患者的主診醫生、醫務社工、個案經理、護士等檢視患者最新的精神狀況及遵守條件的狀況,並會繼續審視相關支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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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son 形容自己過去別無選擇,盼院方能以同理心對待精神病患者。
Wilson:望院方以同理心對待患者

去年 5 月 Wilson 受訪當日,恰巧是他 59 歲生日。他笑言訪問便是他的慶祝活動,還點了一杯雲呢拿雪糕當作生日蛋糕,訪問時說得起勁,晾在一旁的雪糕幾乎融掉。

案件原定同月裁決,豈料一再押後。一年後,記者相約 Wilson 再見面,他因長期服用精神科藥物,引致遲發性運動失調(tardive dyskinesia)的病情加劇,說話時經常緊閉雙眼。唯一不變的,是他的樂觀態度,還笑說裁決多度押後,或證明「呢件事係值得去研究,好好去理解、去深入調查」。

回望守令 10 年,他形容自己「given no choice(別無選擇)」,期望院方日後能設身處地、以同理心對待精神病患者,「你係對應緊一個 30 幾(意指精神行為能力是常人 30%)嘅人,所以你做嘅所有嘢,就唔應該咁辣。」

除了為自己討回公道,Wilson 更希望官司惠及其他患者,正如他在最後一次覆核聆訊的陳詞寫道:「不要再有下一個『夏志偉』了,不止是為了自己停 CD (有條件釋放令)那麼簡單,這已像是一個使命。」

記者、攝影:Sharon T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