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任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 2018 年處理行人涉亂過馬路的傳票案,經 91 天審訊裁定被告無罪,但指兩名辯方律師虛耗法庭時間,下令兩人須付約 62 萬元訟費。兩辯方律師梁耀祥、侯振輝民事起訴何麗明和檢控人員等 4 人聯合拖延審訊,要求賠償共約 2,140 萬元。
案件周五(10 日)在高院處理傳票聆訊,控方外聘大狀關文渭及律政司一方分別提出剔除訴訟,指原告的申請涉濫用程序。原告反對將剔除訴訟一併處理,指恐令法庭混淆。司法常務官表示不解,又指合併可節省時間和資源,決定押後一併審理。
原告一度以廣東話應訊
兩名原告依次為大律師梁耀祥、律師侯振輝。4 名被告依次為時任控方外聘大狀關文渭、處理涉事交通傳票案 ESS39884/2016 的律政司人員、時任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及律政司司長。高院周五處理分別由關文渭一方及律政司一方提出的剔除訴訟傳票申請。何一方則沒申請。
高院司法常務官鄺卓宏甫開庭詢問,梁耀祥今天是自行應訊,抑或以代表大律師的身分應訊?梁以廣東話回答稱已存檔申請,是次是自行應訊。官請梁以英語應訊,指因本聆訊以英語進行,梁稱「我噚晚瞓得唔好,所以我驚我講啲嘢唔清楚」,他與官以不同語言對答幾句後,改以英語陳詞。
官續關注第二被告未獲辨識身分,只提及是處理該案的律政司人員。律政司一方回應指,不論該些律政司人員的身分為何,他們都是受律政司司長的指示行事,最終法律責任亦落在律政司司長。
原告反對一併處理剔除
律政司一方亦希望所有被告的剔除訴訟一併處理,因各方會互相影響申請結果,律政司亦會依賴關文渭一方已呈遞的事實證供。加上原告指控各被告串謀拖延審訊,案件需要一併處理,亦能避免浪費訟費。關文渭一方同意合併處理。
梁耀祥則反對,指將剔除訴除一併處理,除令法庭混淆各宗申請之外並沒好處。官反問法庭為何會有混淆?又指一併處理並不罕見,亦是節省法庭時間和資源之舉,看不到將剔除訴訟分開處理的好處,下令一併處理。
官另關注,原告針對各被告的證供是否相同。梁耀祥指有部分相同,但亦有部分不同,惟他現在未來得及整理。
官質疑梁在準備回應誓章時,應有時間看過相關證據。梁指他未有時間細閱有關律政司人員的證供,官質疑該份證供只有 8 頁,梁應已看過,請梁以一個「合理的人」的準則行事。

侯振輝則指,關文渭是案中主控,有更重要的角色,律政司並非親身在場,故針對各方的證供會有不同。
官最終給予各方各 28 天提交回應誓章,並押後待排期審理剔除訴訟。
官提醒被告各方,剔除訴訟的考慮準則,是案件是否明顯欠缺訴訟因由,在此階段法庭會視原告提出的理據和證據為真確,若被告過於糾纏在證據是否真確,花太長時間陳詞,便難以說服法庭本案明顯欠缺訴訟因由。
原案審訊 91 天
入稟狀指,原告梁耀祥是執業大律師,為涉事交通傳票案的辯方大狀。該案於 2018 年 1 月 10 日至翌年 10 月 14 日合共審理 91 天。梁與另一原告律師侯振輝在審訊首 40 天代表被告。
首被告關文渭同樣是執業大律師,他自審訊第 17 天起擔任控方外聘大狀。次被告為處理該傳票案的律政司人員。第三被告何麗明為時任暫委特委裁判官,負責審理該案。政府在其合約 2018 年到期後沒續約,並於傳票案完結後終止僱用何。至於第四被告律政司司長,則是 3 名被告的僱主。
HCA1900/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