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 月某天,Wilson 拿着花了一年時間準備的 39 頁陳詞,步進東區醫院會議室。那是他遵守有條件釋放令的第 9 年,亦是他第 4 次向精神健康審裁處申請覆核。這次聆訊比往年長一倍有多,約半小時後,主席宣布——維持原有釋放令。
Wilson 於 2010 年被送入精神病院治療,兩個月後出院,但院方指他有「暴力病歷」,須遵守有條件釋放令,每月覆診和注射藥物。守令 4 年後,他才知道可以申請撤令,4 度自行覆核均失敗。
Wilson 形容,過程猶如在黑房對着牆壁控訴,「我點話我冇病?點話我好咗?」他之後經轉介接觸關注團體,才知原來可聘用律師及申請法援。
一個人「摸石頭摸咗 10 年」,他說不明白院方為何不解說清楚,「你無理由話,我啲 hidden(隱藏) 嘅嘢,我叫你自己去明白、去理解⋯⋯你畀我知下先啦,係咪呀?」
院方翌年主動檢視他的個案並撤令,但 Wilson 決意提司法覆核,挑戰醫管局做法。官司橫跨近兩年,法院上月最終裁定,醫管局沒確保患者知悉覆核權利,違反普通法要求。
踏出這一步,他說不僅為自己,更希望惠及其他患者,「件事係啱,我咪堅持落去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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