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7 月「光復屯門公園」遊行後,時任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林卓廷等 4 人,被指要求他人刪去示威者大頭照,分別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及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等罪 ,案件周五( 11 日)在區域法院進行第 2 天審訊。 事主供稱,他當時被指曾拍攝示威者的大頭照,被要求交出手機及刪相,及後林、許到場,提議由他們檢查手機,林稱若有與示威相關相片要刪除,以免警方追究。事主稱,覺得兩人想保障其私隱,但形容林當時「間接迫我」、「想我跟佢做法」。 辯方指出,林曾稱由事主決定是否刪資料,若不願意「冇人迫到你」,亦從沒用威脅性字眼,只想為他解圍。事主同意。事主亦同意,另一男被告稱「你條命重要定啲相重要」時語氣不激動;女被告則曾於他遭毆打時保護他,惟稱對方曾拉扯手機。
事主:林稱若與示威相關相片須刪
第二被告問「你條命重要定啲相重要?」
獲准在屏風後作供的事主 X 供稱,他當天身穿黑色上衣,戴鴨舌帽參加「光復屯門公園」遊行。遊行後他目睹有女子被示威人士包圍,遂上前阻止,引起其他示威者不滿。X 及後離開現場,但在附近再重遇一名女示威者,她呼籲其他示威者包圍 X。
X 續供稱,有人質疑 X 曾拍攝示威者的大頭照,又有人認出 X 曾在同年 7 月 1 日包圍警總時在場出現,要求 X 交出手機檢查,X 拒絕。雙方擾攘約半小時,及後林卓廷和許智峯到場了解事件。
林向 X 提議由林與許智峯檢查他的手機,若發現其手機有與示威無關的相片,便會交還 X;若與示威者相關則要刪除,以免警方追究。X 認為涉及個人私隱,所以不同意。X 又指,第三被告曾焌熙問:「你條命重要定啲相重要?」而林一度離開現場,及後折返。
事主:覺得林、許二人幫我
曾願交手機
X 憶述,及後林、許再提議,讓二人檢查 X 的手機,不讓其他示威者查看,可保障其私隱。X 稱當時覺得「佢哋係幫我,佢承諾唔畀其他人知道內容。」所以一度表示願意交出手機,但因為有示威者不滿此安排,要求一同查看,於是 X 又拒絕交出手機。
X 指之後有人倒數十秒及打開傘陣,對他拳打腳踢,及扯其耳朵,他在混亂中被人搶走手機。有人把手機交予許智峯,許再轉交在場一名女社工,即第四被告鍾凱研。社工檢查後發現並無涉及示威者的相片。
但另一名示威者發現 X 在 7 月 1 日有拍到「大頭照」及片段,社工於是剔選相關片段及照片,此時警方衝過來驅散人群,並拉走 X,他並無目擊社工刪除照片。X 乘亂搶回手機後,發現手機內約 12 段相關的照片及片段已被刪除。
辯方:林稱由事主決定刪相、「冇人迫到你」
事主:同意
代表林卓廷的大律師沈士文盤問 X 時指,林曾一度離開現場,他離開前曾說「有嘢再搵我哋」,而林到場前示威者已要求檢視 X 手機,他在場希望可協助 X 離開,林亦多次重申想保障其私隱,由 X 決定是否刪除資料。
沈續指,當時林沒有用粗言穢語或威脅性字眼,只想解決雙方矛盾。林亦僅重複示威者的要求,他在離場前,現場有人說「和理非都搞唔掂,議員褪開。」X 均同意上述辯方說法。
辯方續指,當時林想為他解圍,並無強迫 X 刪除資料。X 形容林當時「間接迫我」、「想我跟佢做法」。辯方強調,林每次均提及若 X 不願意刪除資料,「冇人迫到你」。X 同意。
辯方:第三被告語氣不激動
事主:同意
代表第三被告曾焌熙的大律師形容,當曾說「你條命重要定啲相重要」時,語氣並不激動,而曾說話前,已有示威者倒數十秒,又有人拉扯其帽及口罩。X 同意,他亦同意受襲時感覺到有人嘗試保護他。辯方續指,曾焌熙曾經嘗試隔開人群與 X ,但之後被其他示威者拉開。X 表示沒有留意。
辯方:社工曾在事主受襲時保護
事主同意 另稱鍾曾拉扯手機
代表第四被告、社工鍾凱研的大律師黃宇逸形容,當 X 被打時,鍾曾保護他。當鍾檢查其手機後,多番表示沒有發現有示威者相關的照片,但有另一名示威者發現有 7 月 1 日警總的相片。
辯方續指,當時鍾手持手機,另一男子亦在旁觸碰其手機,而 X 因擔心人身安全向警方高呼「救我呀」,過程不足一分鐘後便被警方拉走。X 全部同意。
事主稱,當他被警方拉走時,曾與鍾拉扯手機約 10 秒。辯方引述片段指,鍾一度高舉雙手,並無與 X 搶手機,質疑 X 記錯,其實當時鍾主動把手機交還 X。X 一概不同意,又稱肯定鍾曾與他拉扯手機。
許智峯遭法官頒拘捕令
被告依次為林卓廷(43 歲)、曾焌熙(28 歲,廚師)及鍾凱研(39 歲,社工)。許智峯原為第二被告,惟他早前缺席聆訊,被頒下拘捕令。
林卓廷及曾焌熙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6 日在屯門警署外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煽惑、誘使或指示 X 刪除任何儲存於其手提電話內的數碼內容,而當中顯示了一些可能於當日或之前干犯刑事罪行的示威者的臉部外觀。曾焌熙另被控非法集結。
鍾凱研被控一項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罪及一項刑事損壞罪,即取用 X 的紅米 Note 6,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以及摧毀或損壞屬於 X 的財產,即於 2019 年 7 月 1 日拍攝並儲存於紅米 Note 6 有關立法會外示威情況的片段。
DCCC95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