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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01|甚麼是「刑事訟費」?

法律101|甚麼是「刑事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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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訟費的原則

訟費(legal costs)一般指聘用律師(代表出庭、提供意見等),以及對方提供服務時產生的相關費用,例如查冊、印刷費等等。

根據《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 15 條,頒判刑事訟費的凌駕性原則是:

  1. 訟費命令不得為懲罰性(punitive);
  2. 數額是「合理地足夠補償」為了有關法律程序「恰當地招致的開支」;及
  3. 訟費命令須屬「公正而合理」

此外,除非有「確實理由」(positive reasons)剝奪被告應得的訟費,否則獲判無罪或控罪獲撤銷的被告應可獲訟費。如果只有部分控罪罪成,則有機會就獲判無罪的控罪,獲得訟費。就定罪或判刑上訴得直,也有機會獲訟費。

被告不獲訟費的情況

根據案例,剝奪被告應得的訟費的「確實理由」,包括:

  1. 被告的行為自招嫌疑(brought suspicion on himself);
  2. 被告的行為誤導了控方,令控方相信證據比實情更確鑿(misled the prosecution into thinking that the case against him was stronger than it turned out to be);及
  3. 證據確鑿,但被告因技術理由而脫罪(acquitted on a technicality)

「自招嫌疑」或「誤導控方」例如是被告曾在警誡下自願作出招認、在案發前已在騷擾事主、或在案發後刪除有關的訊息紀錄;「技術理由脫罪」例如是該案控罪須事先取得律政司司長同意才可檢控,但控方沒有取得同意。

2014 年,葵涌私營殘疾院舍「康橋之家」前院長張健華,被刑事起訴與精神無行為能力的人非法性交罪。控方 2016 年基於女事主不適宜出庭作供而撤控。

張健華申請訟費,判詞披露他由私人大律師代表,費用達到 19.4 萬元,他其後由法援署代表,自己沒付分擔費。區院法官陳廣池指受害人曾提供一定的證據,而另一名院友有提供手機片段,警方亦從辦公室垃圾桶找到 6 張有張和受害人 DNA 混合物的紙巾。

陳廣池裁定,張健華的行為是自招嫌疑,法庭有足夠的正面因素運用酌情權,否決其訟費申請。

另一例子是,2019 年 10 月 4 日中環「和你 LUNCH」,一名內地男子疑在遮打大廈附近拍攝,兼大叫「我們都是中國人」,其後遇襲。居港逾 40 年的 74 歲瑞士籍男子,被指拍攝情況時關門,阻止內地男子返回辦公室大樓,致男子其後遇襲。

經審訊後,瑞士籍被告獲裁定「協助及教唆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名不成立。原審裁判官崔美霞經覆核聆訊,維持原判,並裁定被告獲訟費。律政司不服,就訟費命令上訴。

高院原訟庭法官杜麗冰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指原審裁斷出錯,沒充分考慮閉路電視所見,被告關上大門之後站在事主的前方,行為明顯屬自招嫌疑;而且在案發前,被告已從不同角度拍攝多張內地男的照片。

控方可申請訟費

控方亦有權在刑事案件中申請訟費,情況包括:(1)被告被判罪成;(2)控方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得直;以及(3)被告上訴失敗,而該上訴「沒有好的成功機會」(without merit)。

事實上,控方作出訟費申請的情況比較罕有。正如《檢控守則》第 21.3 條指出,法庭一般只在「有限度的情況下」命令被告支付訟費。第 21.5 條亦指出,判給訟費並非旨在懲罰被告,而是補償控方的不必要開支。

如果法庭沒有作出訟費命令,則控辯雙方自行承擔己方訟費。

訟費金額

簡易程序(即裁判法院案件)作出的訟費命令,根據法例金額不得超逾 $30,000。除非經雙方同意或經區院評定(taxation)。至於在公訴程序(即區域法院及高等法院案件)作出的的訟費命令,則沒有法定上限。

曾有案例裁定,法庭在作出訟費命令時,須考慮被告的財政狀況,不應頒布一個被告無法負擔的訟費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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