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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01|甚麼是「可公訴罪行 / 簡易程序罪行」?

法律 101 | 甚麼是 「可公訴罪行 / 簡易程序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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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有機會閲讀過刑事罪行的法例,可能會見過有些罪行,會基於被告是循「公訴程序」或「簡易程序」定罪,而有兩個不同的最高罰則。

其實,刑事罪行除了可以用涉案行為而分類,在法律上也會基於適用的刑事程序而作出區分。本期向大家介紹「可公訴罪行」及「簡易程序罪行」的分別。

如何分類?

簡單來説,「簡易程序罪行」(summary offences) 是較輕微的罪行,例如阻街、不小心駕駛等; 「可公訴罪行」(indictable offences) 是較嚴重的罪行,例如謀殺、強姦。

法律上,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4A 條,概括而言,如果控罪的條文有「循公訴程序」的字眼出現,該控罪便屬「可公訴罪行」;如果沒有,則屬「簡易程序罪行」。

亦有某些控罪,法例會列明是可循「簡易程序」公訴」方式處理,例如是「洗黑錢罪」的罰則是:

(a)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 $5,000,000 及監禁 14 年;或 
(b) 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 $500,000 及監禁 3 年

審訊模式

「簡易程序」及 「可公訴」的分別,除了控罪嚴重性,也反映於兩者不同的審訊模式:

  • 「簡易程序罪行」一般會在裁判法院審理
  • 「可公訴罪行」一般會在區域法院高等法院審理
  • 但如果被告在同一案件被控「簡易程序」及「可公訴」罪行,法院有權將「簡易程序罪行」,連同同案的「可公訴罪行」,一併轉介區域法院審理

在「簡易程序」及 「可公訴」罪行兩者之間,還有第三種罪行  —— 「可公訴罪行,但可循簡易程序處理」(indictable offences triable summarily)。例如是「盜竊罪」,雖然條文列明「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 10 年」,但「盜竊罪」同時屬於《裁判官條例》下,裁判官有權審理的特定「可公訴罪行」之一。

這些裁判官有權審理的「可公訴罪行」,通常是一些性質有一定嚴重性,但個別案情不一定嚴重的控罪。例如偷竊一支汽水與偷竊金銀珠寶,雖然同樣可被控屬於「可公訴罪行」的「盜竊罪」,但法例會容許由裁判官處理情節較輕微的偷竊汽水案件。

就法例下可循「簡易程序」或「公訴」方式處理的控罪,控方會根據案情嚴重程度,來決定以哪一種程序處理。裁判法院就單一控罪的最高判刑是 2 年監禁,如果控方認為某案有機會判監超出兩年,或會選擇以公訴」方式提控,使案件能在更高級別的法院處理。

無論控罪是以「簡易程序」或「可公訴」的審訊模式處理,除了審訊的法院或有不同之外,其他刑事法律原則,例如控罪元素、舉證責任及標準,均維持不變、一致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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