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01|甚麼是「匿名令」?

法律101 – 甚麼是「匿名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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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稱,通常由原告和被告的全名組成,例如 47 人案,司法機構網頁會顯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達鴻及其他人」 ,有時候則由英文字母組成,例如「 X v Y」 。在法庭聆訊中,除了與訟各方,有時候證人的名稱也會以英文字母代替,例如性罪行案件中的事主或其親人。到底法庭是如何決定為誰頒下匿名令呢?

基本原則:公開司法,不應匿名

公開司法(open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是普通法的其中一項基本原則。公義不僅要伸張,還須彰顯於人前(justice should not only be done, but be seen to be done)。意思是相比結果或判決上的公義,過程或程序中彰顯公義同樣甚至更重要。

公開司法之所以重要,在於可阻嚇法庭作出不當行為,維持公眾對司法的信心,亦可增加潛在證據出現的機會,以及杜絕對案件不全面或不準確的意見。

至於如何實踐公開司法,除了披露涉案人士和機構全名,亦包括公開聆訊過程,讓公眾旁聽、公開判詞讓公眾參閱、容許傳媒報道案件等。《香港人權法案》(Hong Kong Bill of Rights)第 10 和 16(2) 條,正正分別保障人人接受公開審問的權利(right to public hearing),以及發表的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包括傳媒和公眾尋求、接受和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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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情況下可施加限制?

因此,任何對公開司法的限制,必須在各種利害和權利之間取得平衡,以秉行公義(doing justice)為最終目的。換言之,假如在一宗案件中,公開司法反而會妨礙秉行公義,法庭便須施加限制,包括讓涉案人士/機構匿名、不公開聆訊、不公開判詞、禁止傳媒報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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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會考慮每宗案件的案情,包括案件性質和階段,所牽涉的權利等。至於公開案件會否令涉案人士或機構感到尷尬、不便、甚至有損名譽、招致經濟損失等,則一般不在法官考慮範圍內。因為這些都屬於訴訟正常環節,是公開司法無可避免的結果。此外,即使與訟各方一致同意應限制公開司法,法庭也不一定要接納,可獨立作出判斷。

除了秉行公義,法庭亦可因應其他目的,例如《香港人權法案》第 16(3) 條列明,須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保障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衞生或風化(morals),而限制公開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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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令具體例子?

民事案件(civil case):

  • 平等機會案件的事主(如殘疾歧視、性別歧視、性騷擾)
  • 牽涉性侵的人身傷亡案中事主及其親友(如因性侵而誕下的嬰兒)
  • 侵權案件中與訟各方(如誹謗、騷擾)
  • 家事案件中的父母和兒女(如離婚、贍養費、爭撫養權)

公法案件(public law case):

  • 入境處司法覆核案中據稱遭受酷刑人士
  • 專業公會司法覆核案中面臨紀律聆訊人士(如醫生、會計師、大律師)
  • 私隱專員公署行政上訴案中的上訴人

刑事案件(criminal case):

  • 未成年被告和證人
  • 據稱受害(如性侵、勒索、禁錮)的事主及其親友(包括有親屬關係的被告)
  • 污點證人
  • 須保密身分的警員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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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事主身分有何後果?

當法庭頒下匿名令,任何人披露有關人士或機構的身分,或作出其他違反命令的行為,有機會被控藐視法庭、判處監禁,甚至賠償訟費。

除了遵守匿名令,任何有可能辨認出案中事主的資料,例如住址、相片等,傳媒或任何發布者亦須小心處理。在部份性罪行案件中(如強姦、沒有同意下肛交、猥褻侵犯),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 156 條第 157 條 ,除非法庭另發出指示,否則不得發布或廣播任何相當可能辨認出事主身分的事項(例如其姓名、住址、相片),違者最高可處 1 萬元罰款和 6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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