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審訊中,法官的角色究竟是甚麼?審訊理應是透過提出及審視證據,從而探究事實的過程。在此過程中,法官應否在審訊中採取積極角色,例如主動向證人發問?
原來,在香港的普通法制度中,如果法官過度介入審訊,有機會被敗訴方以「法官加入戰團」(descending into the arena) 為由上訴。法律上,恰當與過度的干預,應如何界定?
「對壘式訴訟」
解釋「法官加入戰團」的概念,要先由審訊制度說起。香港奉行普通法制度,其中特點是審訊以「對壘式訴訟」(adversarial system) 方式進行。
「對壘式訴訟」的理念是「真相越辯越明」,認為真相是透過與訟雙方在庭上提出證據及辯論而得出。換言之,審訊是與訟雙方的對壘,由他們主導。法官的角色,只是確保審訊公平地進行,以及作為「聆聽者」中立、被動地聽取證供,最後判定較有說服力的一方勝出。

常用的比喻是「對壘式訴訟」好像一場足球比賽,而法官是球證。其職責是確保對賽雙方公平競技,防止他們犯規。但球證不應該「落埋場踢」,或偏袒任何一方。
「對壘式訴訟」在普通法系地區廣為應用,與之相對的,是在大陸法系常見的「糾問式訴訟」(inquisitorial system)。「糾問式訴訟」的理念是「真相是經調查而得出的」。因此,法官在審訊中,甚至在刑事審訊前搜集證據的過程中,均採取較主動的角色。例如法官在審訊中,有較大程度的自由,自行加入審問疑犯及證人。


「法官加入戰團」
基於上述「對壘式訴訟」的理念,法官在審訊時應維持客觀中立,不應過度介入與訟雙方對證人的提問,也不應就爭議事項過早表達立場,以免予人有偏袒任何一方、影響公平審訊之感。
根據案例,處理上訴的法庭,在決定原審法官是否有「加入戰團」時,有以下考慮因素:
- 判斷法官是否「加入戰團」的法律測試,是一名明理知情的旁觀者,會否合理地認為法官的提問,顯示他並非保持客觀中立的態度,令被告得不到公平審訊。
- 應用上述法律測試,上訴方毋須證明原審法官「事實上有偏袒」 (actual bias),而只需確立原審法官的行為,令人合理地擔憂他「看似偏袒」(apparent bias)。
- 法官發問的性質及次數,是相關考慮因素,但發問次數本身不具決定性。

案例也強調,原審法官有責任確保審訊正當、有條理地進行。理想而言,審訊雙方的律師向證人發問時,應充分帶出所有相關證據,讓法官有足夠資訊作出裁決。不過,有時基於證人的態度、律師的策略運用,甚至律師的能力所限,令法官未能從證人獲得應有的資訊,這使得法官須要親自發問,以獲得與案相關的資訊,或澄清證人的答案。在這些情況,只要法官發問時採取不偏不倚的態度,這些都屬於恰當的干預,而不是「加入戰團」。
總括而言,如非必要,法官一般應盡量避免干預。曾有案例指出,法官尤其應注意介入律師盤問證人的影響。「(因法官的干預) 給予證人時間去考慮如何回答刁鑽的問題時,大律師的盤問效果會大大減低:盤問的意義在於一連串不被打斷的問與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