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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01|甚麼是「犯罪意圖」?

法律101|甚麼是「犯罪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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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罪行由不同的罪行元素(elements)組成,控方要證明一項罪行,就要證明該罪行的所有罪行元素。罪行元素可分為兩大類:「犯罪行為」(拉丁文 actus reus)和「犯罪意圖」(拉丁文 mens rea)。行為通常是外在的,可被證人看見,例如目擊被告的具體行動,甚至有相片或影片紀錄等證物。意圖則通常是內在的,似乎只有被告最清楚。那麼是否只要被告保持沉默,甚至聲稱自己沒有犯罪意圖,控方便難以舉證?法律上還有甚麼方法可證明被告的所思所想?

何謂「犯罪意圖」? 

首先,要了解如何證明犯罪意圖,須先知道何謂犯罪意圖。

常見的犯罪意圖包括,意圖(intentionally)、罔顧(recklessly)、知道(knowingly)、不誠實(dishonestly)、故意(wilfully)、惡意(maliciously)、和有合理理由相信(with reasonable grounds of belief)等,在法律上各有不同定義。

法律101|甚麼是「犯罪意圖」?

在應用上可參考以下常見罪行:

  • 「盜竊」罪:根據《盜竊罪條例》第2(1)條,犯罪行為指「挪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而犯罪意圖是「不誠實地」和「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以店鋪盜竊為例,假如被告是一時忘記付款,便不屬「不誠實」,也沒有「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因而無罪。
  • 「刑事恐嚇」罪: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4(a)(i)條,犯罪行為指「威脅其他人會使該其他人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而犯罪意圖是「意圖使受威脅者或其他人受驚」。假如被告是一時衝口而出,便不屬「意圖使受威脅者或其他人受驚」,因而無罪。
  • 「管有危險藥物」罪(俗稱「藏毒」罪):根據《危險藥物條例》第8(1)(a)條及普通法,犯罪行為是「管有危險藥物」,而犯罪意圖是「知道所管有的物品是危險藥物」和「意圖保管或控制該物品」。假如被告誤以為所管有的是中藥,便不屬「知道所管有的物品是危險藥物」,因而無罪。
法律101|甚麼是「犯罪意圖」?

另一方面,有部分罪行毋須證明犯罪意圖,即「絕對法律責任」(absolute liability)罪行。以《刑事罪行條例》第124(1)條的「與 16 歲以下女童性交」罪為例,即使男被告不知道或沒理由懷疑女事主是 16 歲以下,只要控方能證明犯罪行為,即被告與 16 歲以下的女童性交,便足以入罪。

法律101|甚麼是「犯罪意圖」?

在以上兩類罪行之間,還有一類罪行,控方毋須證明犯罪意圖,但被告可依賴法例定明的抗辯理由(statutory defence)抗辯。例如《入境條例》第17I(1&1A)條的「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罪(俗稱「請黑工」罪),控方毋須證明被告知道所僱的人是「黑工」,但假如被告能證明他已採取一切切實可行步驟(例如檢查身份證明文件,查詢個人背景等),合理斷定該人不是「黑工」,即使該人事實上是「黑工」,罪行也不成立。

法律101|甚麼是「犯罪意圖」?

法律上還有其他與犯罪意圖相關但不相同的概念。例如,不知道行為犯法(mistake of law),一般不等於沒有犯罪意圖。以「藏毒」罪為例,即使被告不知道管有大麻在香港是犯法的,只要他知道自己所管有的是大麻,那已是足夠的犯罪意圖。

如何證明「犯罪意圖」? 

控方要證明被告的犯罪意圖,主要有兩種方法。

第一,直接證據(direct evidence),即被告承認自己有犯罪意圖,亦即招認(confession)。以店鋪盜竊為例,假如店鋪保安截停被告時,被告說「我一時貪心,我畀返錢呀」,由於「貪心」清楚顯示被告有犯罪意圖,所以這句說話是招認,控方傳召保安出庭講述案發經過,便屬於對被告不利的直接證據。相反,假如被告說「我一時唔記得畀錢,我畀返錢呀」,由於這句說話未能顯示被告有犯罪意圖,所以不屬招認,控方或不會依賴。不過,這不等於被告必然罪脱,法庭仍須判斷這句說話是否事實,還是開脱罪責的藉口。

法律101|甚麼是「犯罪意圖」?

第二,控方亦可依賴環境證據(circumstantial evidence),即可以合理推論被告有犯罪意圖的證據。以超市盜竊為例,假如被告把貨品放在環保袋內,並將環保袋打結,那便傾向顯示被告有盜竊的犯罪意圖,因被告理應使用購物籃,即使有理由須使用環保袋,一般也不會打結。又以情侶之間的恐嚇為例,同一句說話「你出街小心啲呀」,由一個手持菜刀的被告重複說出,以及由一個被挑釁後的被告激動說出,或反映截然不同的意圖。

法律101|甚麼是「犯罪意圖」?

每宗案件的證據都不同,有些案件有直接和環境證據,有些案件則只有環境證據。即使牽涉相同罪行,過往的案例是否完全適用,往往取決於證據上的細節有多相似。因此,為了協助法庭作出公平裁決,控辯雙方除了有責任釐清哪些證據相關(relevant)及可呈堂(admissible),以證明被告有罪或無罪,同時亦需援引真正相關或相似的案例,並闡述如何應用在案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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