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01|甚麽是「陪審團制度」?誰有資格擔任?

法律 101|甚麽是「陪審團制度」?誰有資格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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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嚴重刑事罪行的審訊中,法官會連同陪審團一同審理。最近一例是「上水清潔工疑遭掟磚誤殺案」,陪審團裁定兩名青年被告誤殺、蓄意傷人罪不成立,但暴動罪成。

但你是否知道,原來一些民事程序也可有陪審團參與?控辯雙方能否選擇陪審員?「幾比幾」票才是有效裁決?

或者更切身的疑問是:誰人有資格擔任陪審員?能否拒絕擔任?

陪審團制度的起源

陪審團的前身可追溯至 12 世紀英國,背景頗具宗教色彩。當時人們認為對神靈宣誓是真誠的保證,宣誓者必定會說真話及據真相行事。於是國王亨利二世(King Henry II)容許土地業權爭議的訴訟人,從鄰里中召集陪審團。陪審員宣誓後會據其所知,指出誰是業權擁有人。任何一方獲得 12 人宣誓證明他擁有業權便勝訴。陪審團制度隨後逐漸應用至各類審訊中。

1845 年,香港立法引進陪審團,起初因香港人口較少,只由 6 人組成。隨後在 1864 年增加至 7 人。1986 年修例容許法官酌情召集 9 人。而直至 1947 年,女性才有資格擔任陪審員。

為何需要陪審團?

陪審團制度的理念,源於普通法「由同儕審訊的權利」(right to a trial by one’s peer),作為一種讓人民參與管治的形式,體現民主精神。陪審員來自各行各業、不同階層及背景。他們能將日常經驗、集體智慧及常識應用到裁決中。尤其陪審團的社會閱歷可能比法官更多,或能更有效地評估被告或證人證供的可信度,彌補單一法官審訊的不足。

當然,陪審團制度亦不無爭議,例如質疑陪審員未必聽得懂所有證供(尤其審訊以英文進行或涉及專家證供)、陪審員的判斷容易受律師的訟辯技巧影響,而忽略案中證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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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時會有陪審團?

涉及嚴重罪行的刑事案件(如謀殺、強姦、販運大量毒品等)須在高等法院進行審訊。而所有在高等法院進行的刑事審訊,均由 1 位原訟法庭法官會同陪審團審理。

需留意,《港區國安法》立法後,第 46(1) 條容許律政司發出證書,指示國安罪行的審訊,在 3 名原訟法庭法官及沒有陪審團下審理,成為以往高院刑事審訊必須有陪審團參與的例外。

某些在高等法院處理的民事案件,例如涉及誹謗、惡意檢控等,任何一方都可申請審訊由陪審團會審。

例:立法會議員何君堯控告郭榮鏗、林卓廷及毛孟靜有關「元朗 721 事件」的誹謗案中,法官基於案件涉及時任立法會議員,爭議關乎公眾利益等,下令由陪審團參與審訊。

另外,在死因研訊中,死因裁判官也可召集陪審團會審(如死者在政府看管下死亡,則必須有陪審團),但死因研訊的陪審團只需 5 名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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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員資格

入境處會定期編制名單,將符合以下條件的香港居民列入陪審員名單:

  • 21 至 64 歲
  • 精神健全,無任何使其不能出任陪審員的情況,如失明、失聰等
  • 品格良好
  • 中 / 英文程度足以應付聆訊

《陪審團條例》第 5 條列明可豁免出任陪審員的人士,包括神職人員、司法人員、紀律部隊、律師及大律師、全日制學生、醫生及牙醫等,理由包括:司法及法律界人員可能對其他陪審員的判斷有過大影響、紀律部隊成員可能被視為偏袒控方、醫療人員的日常工作難以取替、神職人員或因信仰關係不願對他人作出審判等。

擔任陪審員是公民責任。如果收到陪審團傳票後,未經法官准許缺席而沒有合理原因即屬犯罪,可處罰款,或被控「藐視法庭」。

例:2007 年的「1.3 億種金詐騙案」中,一名陪審員在審訊途中聲稱周末回內地打籃球時腳部受傷,無法返港出席聆訊,後被發現他曾回港處理私務,被法官裁定藐視法庭罪成,判囚 3 周,為本港首宗陪審員因不履行職責而被判入獄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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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資格就一定做到?

當市民收到陪審團傳票前往法庭後,法官書記會以抽籤形式,選出負責審理案件的陪審員。控辯雙方都有權反對被選出的人出任陪審員。如有充分理由,反對次數不限。條例同時亦賦予辯方(每名被告)權力,毋須理由下最多提出 5 次反對

一般而言,辯方行使該 5 次毋須理由挑戰,可純粹出於策略性考慮。例如涉及性罪行的案件,代表男被告的辯方,或希望有更多男性陪審員;涉及年輕被告的案件,則希望有更多年輕陪審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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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員的職責

刑事審訊中,需要裁決的爭議分為兩類:

  • 法律爭議(如控罪元素、舉證標準、表證是否成立、證據可否呈堂等)
  • 事實爭議(如某事有否發生、證供是否可信、被告最終是否有罪等)

在區域法院及裁判法院的刑事審訊中,法律及事實爭議均由單一法官處理。但在有陪審團參與的刑事審訊,法官與陪審團會「分工合作」—— 法律爭議交由法官處理,事實爭議則由陪審團決定。

在處理法律爭議時,陪審團會避席,以免他們知悉不可呈堂的證據,或因聽取法律觀點陳詞而感到迷惑,影響判斷。法官就法律爭議作出裁決後,陪審團才會返回法庭,繼續聽取證供。

而陪審團的職責,是作為審訊的「事實裁斷者」(tribunal of fact),負責聽取及分析呈堂證供,確立案中事實,並應用相關法律原則,判斷被告罪名是否成立。

退庭商議期間禁與外界接觸

刑事審訊去到尾聲,待控辯雙方案情完結後,法官會引導陪審團,解釋控罪元素及舉證責任,以及總結案中證據。法官除指出雙方矛盾之處,亦會解釋適用的法律原則,指引陪審團如何達致有罪或無罪裁決。

陪審團之後會「退庭商議」,被安排至房間討論,期間外界人士不得與陪審團接觸,以免影響陪審團的獨立性。如果討論時遇到疑難,陪審員可寫字條經書記交予法官,由法官開庭處理。如果一天不能完成討論,法院會安排食宿,直至陪審團達成有效裁決。

何謂「有效裁決」?

香港的陪審團制度不要求「一致裁決」。下圖列出根據陪審團人數而定、法律上視為有效的大多數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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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一般由 7 人組成(死因研訊則為 5 人)。如果案件較複雜或冗長,法官可酌情增加至 9 人。如果有陪審員在審訊中途離世或被解除職務,餘下的陪審員會繼續審訊,而有效裁決的門欖會根據總人數調整(如上圖所列)。

倘若陪審團經討論後,仍未能達致有效裁決,法官需解散陪審團,另組陪審團重審案件。

例:2016 年旺角騷亂首次審訊時,陪審團對梁天琦、李諾文及林傲軒涉及砵蘭街的暴動罪,無法達成有效裁決。三被告經重審後,終以 7:2 被裁定此罪不成立; 「DR 醫學美容毒針事件」被告女西醫麥允齡,亦是經重審後才被裁定誤殺罪成。
控方不得就無罪裁決上訴

在高院原訟法庭的審訊中,控方不得上訴陪審團作出的無罪裁決,只能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81D 條,將審訊衍生的法律問題交由高院上訴庭決定,由上訴庭頒下對將來案件有約束力的判詞。不過,相關決定不會影響被告原審時的無罪裁決。

例:2021 年高院有 3 宗機場販毒案,均被法官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被告當庭釋放。律政司依據第 81D 條轉介法律問題,要求高院上訴庭釐清,當控方沒有直接證供,而只依賴環境證供舉證時,表證成立的標準會否不同。

相反,若被告被陪審團裁定罪成,辯方可就定罪提出上訴。常見上訴理據包括法官誤解法律,或錯誤引導陪審團等。如果被告上訴得直,上訴庭會撤銷定罪,或視乎情況頒令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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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員的福利及保障

每位陪審員目前每天可獲 $930 津貼,當局會不時刊憲修訂津貼金額。

此外,僱主不得因僱員擔任陪審員而辭退他們,或強逼員工請假、「扣糧」等,一經定罪,可判罰 25,000 元及監禁 3 個月。

例:在 2017 年「曾蔭權被指貪污案」審訊中,一名任職護士的陪審員聲稱,審訊期間被要求周六上班。法官得知後向所有陪審員的僱主發信,表明陪審員審訊時不應上班工作。

衞生署其後回信指根據僱傭合約,該陪審員須於周六上班。法官不接受,下令傳召時任衞生署署長陳漢儀出庭解釋。陳漢儀最終在庭上致歉,並承諾於審訊期間,該陪審員周六不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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