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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宗機場販毒案表證不成立 律政司建議日後容許上訴推翻 官押後 6 個月內宣判

三宗機場販毒案表證不成立 律政司建議日後容許上訴推翻 官押後 6 個月內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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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 3 宗涉及外籍被告的機場販毒案中,控方沒有直接證據,只依賴環境證供證明被告知悉自己身藏毒品,最終被高院原訟庭裁定表證不成立,當庭釋放。律政司提出上訴,要求上訴庭釐清 2 個法律議題:當控方依賴環境證供舉證時,應如何決定表證是否成立;及法官裁定表證不成立時,應如何正確引導陪審團。

案件周五(29 日)續審,律政司提議,往後表證不成立的案件,可參考英國法例,容許控方提出上訴,若上訴成功便繼續審訊,如耗時太長則另組陪審團重審。惟「法庭之友」資深大律師黃佩琪提出,法庭應盡量避免中斷刑事審訊。

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法官薛偉成及彭寶琴押後於 6 個月內宣判。法官特別提到,本案其中一宗販毒案的判詞,最近在裁判法院及區域法院被引用,會盡快頒下判詞,以糾正法律原則。
本次上訴不影響無罪裁決

律政司代表為副刑事檢控專員及資深大律師譚耀豪、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雷芷茗、高級檢控官柏愛莉;「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黃佩琪資深大律師亦以獨立身分陳詞協助法庭。本次上訴只是轉介法律問題讓上訴庭決定,不會影響原審的無罪裁決。

原審 3 宗機場販毒案件涉及 4 名被告,分別從洪都拉斯印尼美國來港,各被原審法官金貝理或麥偉德裁定表證不成立,當庭釋放。控方在 3 案中,均依賴環境證供舉證,如電郵紀錄等。

律政司:證據支持有罪推論 應「表證成立」

律政司早前在聆訊中批評, 3 宗販毒案的原審法官,在控方單靠環境證供舉證的案件中,錯誤地推高「表證成立」的舉證門檻,即要求控方須「排除指向被告無罪的『所有實質可能性』(all realistic possibilities of innocence)」,遂以此標準裁定表證不成立,指引陪審團裁定被告罪脫。

律政司認為,即使單靠環境證供,「表證成立」亦應該沿用一貫的舉證標準,即只要有證據支持任何一個有罪推論,並「有可能」(could, may or might)足以令一個被適當引導的合理陪審團將被告定罪,就應該裁定「表證成立」,再由陪審團作最終裁決。

法庭之友:表證階段不應考慮辯方證據

法官薛偉成今於庭上問及,如辯方在辯方案情開始後,才申請表證不成立毋須答辯,法庭應否將辯方證據一併納入考慮,以決定表證是否成立。黃佩琪引述案例指,法庭應只考慮控方案情,除非有辯方證據,足以完全推翻控方舉證,但強調此屬極度例外的情況,律政司表示認同。

法庭之友:陪審團盡心盡責 反映制度重要性

於其中一宗販毒案,法官裁定表證不成立後,有陪審員對法官提出疑問,並提及「想履行陪審員的職責(we want to do our job)」、又問及被告會否即時獲釋等。

黃佩琪陳詞時,特別表揚該案的陪審員盡心盡責、真誠根據誓詞履行職責。例如當海關證人作供提及涉案行李箱「異常地重」後,主動要求親手感受行李箱重量;又指出會面紀錄中有翻譯錯誤,終令控辯雙方簽署另一份「同意事實」修正錯誤。

黃佩琪指,陪審員提出的要求及提問均符合常理,而這亦正正顯示法官與陪審團的職能不同,以及陪審團制度的重要性,三名法官點頭同意。

律政司:應容許控方上訴 推翻表證不成立決定

就法官裁定表證不成立後,應如何正確引導陪審團。律政司提議在往後案件中,參考英國法例,容許控方以中段上訴方式(interlocutory appeal),推翻原審表證不成立的判決。而上訴時,法庭可讓陪審團等候結果,如耗時太長則另組陪審團重審。律政司強調,會謹慎地行使上訴權力。

法官查問,若上訴失敗,控方能否繼續上訴至終審法院。律政司指,早前「DR 醫學美容誤殺」《麥允玲案》中,終審法院已裁定,上訴庭就法律問題作出裁決後,如有進一步上訴,終院有權處理。

黃佩琪則引述案例指,法庭應盡量避免輕易中斷刑事審訊,做法亦會對陪審團帶來不便。法官麥機智亦指,上訴完結後傳召同一批陪審團回來繼續審訊,做法「奇怪」。

法官:關注錯誤標準在下級法院被引用

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特別提到,留意到本案其中一宗販毒案的判詞,最近在裁判法院及區域法院被引用,希望盡快糾正法律原則(we want to get the law right soon),會盡早頒下是次上訴的判詞。

CASJ 1-3 /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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