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01 | 過年放煙花炮仗會否犯法?

法律 101 | 過年放煙花炮仗會否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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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眼間又過年。明天是大年初一,《法庭線》祝大家新年平安,事事如意!「爆竹一聲除舊歲,桃符萬象迎新春」,每逢農曆新年,總會在社交媒體上看到有人在市區(尤其是新界區)放煙花爆竹的影片。

據報本星期二,警方在屯門拘捕一名男子,檢獲 110 公斤煙花爆竹。究竟法例是如何規管過年燒炮仗放煙花?燃燒較小型的仙女棒、滴滴金等,又會否犯法呢?
「危險品」定義

炮仗及煙花均符合《危險品條例》下「危險品」的法律定義,即爆炸品,及其他易燃、毒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等。

即使是煙火效果較小的仙女棒、滴滴金,理論上亦可被視作符合上述定義。因此,管有及使用這些物品,均受《危險品條例》規管。

對於炮仗及煙花的嚴格管制,民政事務局於 2012 年回應立法會議員查詢時,曾解釋「由於爆竹內含有炸藥,如處理不當,可能對公眾安全構成威脅。以香港的具體環境,現時不宜放寬燃放爆竹的管制,包括局部放寬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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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罪行

現行法例下,有數項罪行關於炮仗及煙花:

根據《危險品(管制)規例》第72條在陸上燃放煙花爆竹,須事先向文化體育及旅遊局申請牌照,否則最高可罰款 $10,000。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4)條也列明,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肆意或疏忽地發射火器,或投擲或燃放煙花爆竹,以致對任何人造成損害或危險,可處罰款 $2,000 或監禁 3 個月。

而《危險品條例》第6條則列明,如未有牌照而製造、貯存、運送、使用危險品,均屬犯罪。所以,即使不燃放,單純無牌管有亦有刑責風險。初犯及再犯的最高罰則不同初犯者最高可處罰款 $100,000 及監禁 6 個月,再犯者的最高刑罰比初犯重一倍 (罰款 $200,000 及監禁 12 個月)。從案例所見,控方較多以此罪名作出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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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嚴重的罪名是《刑事罪行條例》第55條「管有爆炸品」罪。沒有合法目的而管有爆炸品,經公訴定罪,最高刑罰監禁 14 年。如果案情較嚴重,如管有的數量及種類繁多,控方可選擇以此控罪提告。

網上不時流傳有人在市區放煙花或炮仗的影片,從留言可見,市民對此行為褒貶不一:有人覺得為節日氣氛無傷大雅;有人則擔心安全問題;家中有飼養寵物者,亦擔心巨響會影響嚇到小動物。不過香港對於此類物品的法律管制仍然嚴格,各位讀者謹記安全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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