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環職員涉執勤期間扯跌拾荒婦 普通襲擊罪脫 官:事主阻礙執法、被告行使合法武力

被告李國成 事主林瑞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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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李國成
被告李國成(《法庭線》記者攝)
事主:被告移走手推車沒交代原因

控方傳召 66 歲女事主林瑞琴作供。林供稱,當日執拾紙皮期間曾經離開,於是將手推車停泊在後巷。折返時見有清潔工人及被告將其手推車,移至一輛貨車的升降尾板。她上前阻止時,感覺有人從後方拉扯其斜揹袋,導致她失平衡跌倒,當刻「腰好痛,坐喺度」。一名女途人協助報警,事主則坐在地上等待救護車抵達。

林表示,清潔工和被告移走其手推車的過程中,未曾向她解釋原因,又稱案發前經常遇到食環署職員,惟職員「都無話咩」、「叫我哋唔好停咁耐」;若職員見到裝有水的箱子,會「隊爛裝水箱」、「放曬啲水」。

盤問下同意有 7 次被檢控紀錄

她在辯方盤問下同意,在 2024 年至 2025 年間有約 7 次被檢控紀錄,包括因妨礙垃圾清掃工作而遭罰款。辯方其後播放案發影片,形容事主左邊身倒地,但兩份醫療報告指事主其後背、右手腕、右手肘、右肩及左膝疼痛,又指事主今年 66 歲,每日執拾紙皮、體力勞動,認為事主在案發前已 不時「周身骨痛」。

事主同意,但指早前不是很痛,自從跌倒後較常出現手腳麻痹的狀況,「翻風落雨痛到郁唔到」。辯方另詢問事主,數年前是否被判定患有囤積症(Hoarding Disorder),事主表示不明白,辯方沒再追問。

事主林瑞琴
事主林瑞琴(《法庭線》記者攝)
被告:有貼告示要求移走手推車 「合法合情合理」

官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作供,指當日早上 8 時 8 分見到事主的手推車及紙皮,曾勸喻她移走但事主沒理會;上午 10 時 47 分回到後巷,見手推車仍於原位,故貼上移除障礙物通知書,要求事主在 30 分鐘內移走手推車,同時聯絡外聘清潔公司;直至 11 時 18 分,被告見事主未移走手推車,事主亦不在場,便將手推車檢取作證物,請男清潔工移到貨車帶走。被告有拍下過程。

被告供稱,事主發現手推車被移走後,以粗言穢語辱罵清潔工,並以手踭撞向被告。他指,當時已告知事主手推車屬證物,若然繼續阻止,會報警或拘捕她,事主仍繼續與清潔工對罵。被告又指,當時嘗試報警,惟未能成功撥打電話。他考慮到要保護證物,亦擔心手推車會衝出馬路造成意外,故用力分隔事主與手推車。

被告形容自己起初「細細力」,後來因無法制止事主才加大力度。他又指,當時拉扯事主的斜揹袋肩帶,因擔心「掹手指」會令事主手指關節受傷。他指,得知事主放手後已立即減輕力度,事主則因為鬆開手推車而失平衡倒地。他在辯方提問下強調,做法「合法合情合理」。

控方盤問質疑,被告為何不叫停事主與清潔工,報警待警方處理。被告則指,有時候幾位警察方能制止一名疑犯。官亦指出,事主未必會聽從被告,反而會與清潔工繼續拉扯。

控方另外質疑,被告是否有意圖推跌事主。被告稱,雖然事主阻礙他執法,但不代表對事主有任何憎恨,亦非想拉跌事主,只是事主太大力。

官裁定無罪 指被告行使合法武力

裁判官施祖堯裁決時形容事件「千鈞一髮」,指事主的行為已構成阻礙執法,事發地點亦靠近馬路,對被告、清潔工及途人的安全造成風險。

官指,被告作為食環署人員,可在獲賦予的權力範圍內執法,認為被告無意拉跌事主,只是使用相應力度制止事主,屬合法武力,裁定被告普通襲擊罪名不成立。

辯方申請訟費,控方以被告自招嫌疑為由反對。官認為被告有執法權力,毋需等警察到場,不認為被告自招嫌疑,批准辯方申請。

法律101|甚麼是「襲擊」?

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

被告李國成(48 歲,報稱食環署巡查員)被控於 2025 年 11 月 27 日,在葵涌興芳路與智芳街交界的行人路,襲擊林姓女子。

WKCC1686/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