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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隊目涉三度虛報 罪成還押候判 官斥令消防員疲於奔命

消防隊目涉三度虛報 罪成還押候判 官斥令消防員疲於奔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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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被告名下號碼致電消防處內部電話

裁判官屈麗雯總結案情指,在案發當天,被告登記的電話號碼三度致電只有內部人員知道的消防處內部聯絡電話求助,一般人沒有渠道接觸此號碼;反之被告是有相當經驗的消防員,無可能對上述內部電話不知情。

涉及虛報的電話號碼登記在被告名下,由被告本人使用,登記了被告於消防宿舍的地址,因此他不可能對撥出 3 通求助電話不知情。

官指,雖然辯方指被告可以擁有多個電話號碼,但案中無證據顯示被告的的號碼被人盜用,由其他人作出舉報,無需要「幻想冇可能嘅辯解」,認為案中證據「強而有力」,唯一合理的推論,是被告撥打該 3 通電話。

虛報醫院火警、困𨋢、企跳

至於 3 通涉虛報電話的詳情,首通是指稱在東區醫院聽到火警聲。消防處出動 29 名消防員,到場發現醫院平靜,無火警聲或火光,保安亦稱沒有看到火警警號,消防員十多分鐘後離場,匯報指是善意虛報。

第二通指有人困𨋢。消防處出動 3 名消防員,到場保安指沒人困𨋢,檢查升降機亦運作正常,消防員離場後匯報是善意虛報。

第三通來電舉報有人站在商場頂部企跳,25 名消防員地氈式搜索但不果,基於上述兩次舉報,是次消防舉報是惡意虛報。

一小時 3 通電話均來自被告號碼

官續指,致電者 3 次均拒絕提供個人資料及確實地點,消防員到場調查亦發現沒人企跳、沒有火光火煙,即致電者無合理基礎舉報。3 通電話在同一天、一個小時內發生,致電者同樣使用被告的號碼,3 次均涉及在東區發生的事,「若說全部都只係巧合,呢個係天方夜譚」。

官裁定被告面對的 3 項虛假火警警報罪成;至於 1 項導致警力的浪費罪,官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被告行為導致警力浪費,因此罪名不成立。

求情:被告唔知點解咁失誤犯案

辯方求情指,被告已婚,與太太育有 18 歲兒子,太太是家庭主婦,兒子在英國留學。被告是家中支柱,負責所有家庭支出及兒子留學費用,亦要照顧年老父母。

被告是消防隊目,過往無案底,工作亦對社會有貢獻,「都唔知點解咁失誤」下犯案,因本案很可能失去工作、長俸及退休金,承受嚴重後果,希望裁判官考慮判緩刑。

官:非良好動機 令消防員疲於奔命

裁判官稍作休庭後,表示本案無證供顯示被告真正的犯案動機,但無論如何他在一小時內 3 次虛報,「都不是良好動機」,亦浪費大量人力物力,被告本身是有經驗的消防隊員,必然知道後果,知道在甚麼情況下,消防局會調動甚麼車輛和人員。

官又指被告行為令消防員疲於奔命,甚至有消防員需要跨區出動,被告身為消防員,本身應以身作則,讓巿民明白不應該虛報火警,令真正需要救援的巿民受影響。

官斥此等行為「不應出現喺大眾巿民有期望嘅消防員身上」,影響消防員辛苦建立的聲譽,及多年來教育巿民不應虛報的努力。

官:礙消防工作 判刑須具阻嚇力

雖然案件對被告的工作、家庭帶來影響,但官認為這屬「咎由自取」,案件影響消防工作,判刑必須具阻嚇力,防止公眾仿效,否則有損公眾利益。

但由於辯方指被告對社會有貢獻,希望先考慮被告的背景,官終押後判刑至 6 月 7 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期間他需要還押。

同案被告早前認罪囚 4 周

被告劉浩殷(45 歲,消防隊目),被控 3 項虛假火警警報罪及 1 項導致警力的浪費罪,指他於 2023 年 5 月 17 日,在香港向筲箕灣消防處虛報,聲稱東區醫院的火警警報被啟動;同日再向同一消防處虛報有人被困於筲箕灣一幢住宅大樓內升降機,及有人從筲箕灣一商場躍下,而後者致警力浪費。

消防處早前回覆《法庭線》查詢,指已按既定程序,將該名人員停職。處方又重申,重視屬員的紀律和操守,對每宗違法及違紀個案必定嚴肅處理。

另同案被告為李育菁(34 歲,文員),她早前承認各一項虛假火警警報、導致警力的浪費罪,判囚 4 周,獲准保釋待刑罰上訴。

ESCC253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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