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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隊目被控虛報火警等 消防隊長供稱獲通知有人企跳 當晚一小時內數宗虛報

消防隊目被控虛報火警等 消防隊長供稱獲通知有人企跳 當晚一小時內數宗虛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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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劉浩殷(45 歲,消防隊目),被控 3 項虛假火警警報罪及 1 項導致警力的浪費罪,指他於 2023 年 5 月 17 日,在香港向筲箕灣消防處虛報,聲稱東區醫院的火警警報被啟動;同日再向同一消防處虛報有人被困於筲箕灣一幢住宅大樓內升降機,及有人從筲箕灣一商場躍下,而後者致警力浪費。

被告劉浩殷。

消防總隊目(控制)梁迪嘉確認,她於 2023 年 5 月 17 日凌晨 12 時 38 分及 53 分接獲兩個來電,對方均為男士。就 38 分的來電,梁供稱,該男士聲稱筲箕灣福怡大廈有人困𨋢,追問是哪一部𨋢時,對方表示「去到就會見到」。庭上亦播放相關錄音,梁曾向對方詢問聯絡方法,對方則稱「唔方便呀」。

至於 53 分的來電,有男士舉報指,駕車經過筲箕灣天悅廣場,指「電車路,隔離個大廈,應該附近,我唔係太清楚係邊座大廈,有個人坐喺上面, 好似有個人影喺上面,唔知係咪有人想……」梁遂問該人坐在哪個位置,男人表示坐在簷篷位置,約「 3、4 層樓高」。梁再問及聯絡電話,對方指「我而家唔係好方便,揸緊車」。梁確認,接到兩個舉報後即時通知同事到場。

總隊目確認報案者沒提及企圖跳樓

梁於辯方盤問時提及,她下達指示時,是由電腦系統派車,另她指將資料輸入電腦系統後,消防局會發出廣播,內容包括提及事故性質及地址。

就 53 分的來電,辯方指報案者沒提及有人企圖跳樓,梁確認。被問及有否下指令,是一宗企跳事故,梁稱忘記有否於無線電與消防員提及,但指「我開 call 係天悅廣場有人企跳」。辯方追問,有否提及「有個人影」、天悅廣場隔離大廈及附近位置;梁均稱已忘記。

梁亦同意,兩則來電僅知悉對方是一名男人,但不知其年紀、職業、電話號碼等資料,她亦不肯定兩則來電是否來自同一人。

企跳舉報列「惡意虛報」

時任高級消防隊長莊聖輝供稱,他當時駐守柴灣消防局,於凌晨 12 時 55 分接獲控制中心通知有企跳事故,接報後到達天悅廣場。莊同意,當時出動 3 架消防車、1 架救護車,以及合共 25 名消防員,並解釋不同案件有特定編制,如人數及使用哪類型的消防車。

莊又指,有獲告知此報案沒有報案者聯絡方法,並指如果有其電話,可以更加清楚位置,「一般嚟講,有 caller 嘅電話幫助好大」。

莊續稱,當時已有筲箕灣同事在場,並到停車場、商場巡了一次,向管理員詢問均沒有發現。莊遂派筲箕灣及柴灣的同事再作大範圍搜查,並於附近一帶觀察,但最終沒發現。莊指,他處理個案後,發出停止動員的訊息,及匯報為「惡意虛報」。

控方追問,何以見得是「惡意虛報」。辯方一度提出反對,指為證人個人想法,官指需理解證人為何有此作為,批准發問。

莊解釋有考慮數個因素,指本案沒有報案人的資料,另看到有人欲在高處墮下,理應會清楚講述事發位置,且當日一小時之內有數宗虛報個案。他稱,當晚凌晨 12 時 3 分接獲東區醫院二級火警舉報,另筲箕灣消防隊同事提及,16 日晚上亦曾收到一些滋擾電話,內容主要關於消防局違例泊車。

消防隊長稱醫院火警舉報列「善意虛報」

就東區醫院二級火警舉報,莊確認,該次共有 29 名消防員出動,並指醫院發生火警會特別危險,故醫院有火警舉報,均視為二級火警警報。

莊指,當日有同事到場後到達控制室,發現消防偵察系統沒有亮起燈號,即不屬誤鳴,並以「善意虛報」完結個案。控方問,為何屬於「善意虛報」,莊解釋,當晚 11 時許,東區醫院發生火警鐘誤鳴事故,消防員到場時亦看到偵察系統有亮起燈號;並指附近有民居,不排除有人聽到鐘聲、聲音或燈光,「相信佢報案目的係善意唔係惡意,所以我無向惡意方向諗」。

辯方指不能排除有市民聽錯警鐘聲

辯方盤問時則問及,凌晨 12 時的舉報,會否與 11 時的誤鳴事故有關?莊則指,兩事故「都隔左啲時間,過咗半個鐘」。

辯方引述報案的來電內容,指該男子稱「我行過東區醫院出面,聽到有啲好似火警鐘嘅聲」,莊指控制中心沒有詳細提及,重申「好緊逼去車,一分鐘都無」,故不知報案所有內容。辯方又指,莊是否不能排除是宿舍民居有誤鳴,莊遂稱沒辦法確認,「當然所有嘢都有機率」。

辯方續問,不能排除是有市民聽錯方向位置,莊指「唔排除舉報人係善意目的,所以停止動員訊息只有兩個方向…無充分證據覺得惡意,所以我用善意虛報。」

消防隊長:「我認為跳樓睇錯係好難」

辯方亦問及企跳事故,指來電是提及「好似有個人影喺上面」,莊稱控制中心沒仔細提及。

辯方問,看錯是否時有發生,莊則稱「認為跳樓睇錯係好難」,並指若有人坐在窗邊乘涼,其他人誤以為是企圖跳樓,是有可能,「但睇錯有冇人坐喺窗邊好難」。

另機電工程署人員黃鎮邦(音譯)作供時確認,消防處其中兩個熱線號碼,於 2005 年之後沒再向公眾公開,指僅有消防處同事知悉。

另一名電訊盈科行政主任作供時確認,一個號碼於前述 3 個時段,均致電消防處其中一個內部熱線電話,而來電者的號碼屬於被告。

同案被告早前認罪囚 4 周

消防處早前回覆《法庭線》查詢,指已按既定程序,將該名人員停職。處方又重申,重視屬員的紀律和操守,對每宗違法及違紀個案必定嚴肅處理。

另同案被告為李育菁(34 歲,文員),她早前承認各一項虛假火警警報、導致警力的浪費罪,判囚 4 周,獲准保釋待刑罰上訴。

ESCC253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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