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家者遭清家當獲賠 100 元 6 人覆核被駁回 司法機構公開判詞:無證據證明實際損失

無家者遭清家當獲賠 100 元 6 人覆核被駁回 司法機構公開判詞:無證據證明實際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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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冬至前夕,警方以「反罪惡行動」為由,驅趕深水埗通州街公園的無家者,康文署以垃圾車將無家者物品丟棄。14 名無家者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2 年 3 月獲裁定勝訴,每人象徵式獲賠償 100 元。當中 6 名申索人要求覆核,7 月被駁回。

司法機構周三(24 日)上載判決理由書,審裁官林希維指本案沒有可信納的證據,證明無家者的損失,而賠償定額在法律上並無錯誤,而無家者亦沒就受「精神困擾」一事提供證據及索償,故裁定所有覆核理由不成立,維持原判。
申索人:賠償金額不恰當
沒就「精神困擾」賠償

6 名申索人認為法庭沒有恰當地評定賠償金額,以及沒有就他們所受的「精神困擾」(mental distress)作出賠償,提出覆核。申索人認為,法庭在評定賠償金額時,應容許一個定額,而不用提供單據證明。

審裁官認為,申索人的建議明顯有違普通法原則。判詞強調,在民事訴訟中,申索者有責任提供證據,故此申索人須證明其損失,拒絕接納不需提供單據的說法。

判詞:裁賠 100 元非因物品價值
而是沒其他證據證明損失

判詞另提及,申索人在陳詞中夾附了一張由「廣興綉莊」發出的單據,作為「建議例子」呈堂。單據是在本案判決後發出,寫着一張床褥,一個枕頭和一張棉被,總價值為 476 元,而申索人欲用以證明 100 元的賠償金額過低。

惟審裁官認為,單據上的物品亦非申索人遺失的物品,各人未能證明單據與所失物品有何關係,不能因而要求法庭提高賠償,又指他們的主張並非指單據的金額為實際損失,亦非打算購買相關寢具作替補,故拒絕視單據上的金額為實際損失。

審裁官指,在評定象徵式賠償的金額時,裁定各人獲 100 元,並非因他們的物品僅值 100 元,而是本案沒有其他可信納的證據,證明他們的損失,所以此定額在法律上並無錯誤之處。

官:申索人無就「精神困擾」提證據

至於申索人投訴審裁官沒就他們受「精神困擾」一事查問,最終未有命令康文署作出賠償。審裁官引案例指,在聆訊中的查訊責任並非絕對,亦毋須毫無選擇地和盲目地作出不必要的查訊。

官指本案中,申索人從來沒有提及他們曾受「精神困擾」,要求賠償,案中亦沒有相關醫療證據。審裁官裁定全部覆核理由不成立,維持原判。

本案 14 名申索人,及後有人陸續失聯及離世,最終僅 9 人應訊,現共 6 名申索人覆核賠償金額,包括熊達富、劉嘉曦、周雄光、吳隨有、阮少碧及陳志榮;被告人則為律政司司長。

康文署與警掃蕩 兩申索人候裁決期間離世

事發於 2019 年 12 月,有防暴警員在深水埗通州街公園進行滅罪掃蕩行動,驅趕公園內的無家者,康文署多名清潔工被指無事先通知,清走露宿者的家當,並在 3 日內丟棄物品。

社區組織協會協助無家者入稟向政府申索,2022 年 3 月獲裁定勝訴,官下令康文署向每名申索人 100 元象徵式罰款。在等候裁決期間,兩名申索人先後不幸離世。

判決理由書

SCTC 12527,12529-30, 20434-5, 3760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