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媒體》被票控於 2024 年 8 月,沒將成員及董事的登記冊備存在其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內。董事黃俊邦周三(6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兩項《公司條例》下罪名,控罪指有人告發事件。
黃求情時稱《獨媒》為網上媒體,規模較小,以非牟利形式營運,一直為公眾利益服務,股東及董事多年來沒有分取花紅,至今累積 30 多萬元的虧損,望法庭輕判。
暫委裁判官朱仲強稱,考慮案情、辯方求情等,判《獨媒》就每張傳票罰款 5,000 元,訟費則在罰款中扣除。《獨媒》在判決後發聲明指事件屬一時錯失,已作更正,「會繼續秉承初衷,為香港的新聞自由努力」。
《獨媒》被指未有備存成員、董事登記冊
被告為「香港獨立媒體網絡有限公司」,共被票控 2 罪。控罪指,有人提出告發,指該公司於 2024 年 8 月 23 日,未有將成員、董事登記冊備存於該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即香港灣仔軒尼詩道 365 號富德樓 9 樓;控罪均為《公司條例》下的罪名。
《獨媒》董事黃俊邦周三出庭應訊,並承認上述兩罪。控方指,已在開庭前向被告呈上案情。黃稱,明白及同意案情。
黃俊邦:一直為公眾利益服務 累積虧損逾 30 萬元
控方指,被告為私人股本公司、初犯,指根據條例最高罰款為 2 萬 5 千元,一般會判處整體性罰款,每張傳票罰款為 4,000 元至 6,000 元,另有訟費申請。
黃呈上一封求情信,陳詞時稱《獨媒》為一間網上媒體,規模較小,以非牟利形式營運,一直為公眾利益服務,股東及董事多年來都沒有分取花紅,至今累積 30 多萬元的虧損。
黃又指,案發當日有備存 2 份登記冊,但因其失誤,將登記冊合併擺放,事後已立刻更正;重申公司架構簡單,「嚟嚟去去都係 3 個人」,望法庭考慮公司初犯、非牟利形式營運,可輕判處理。
暫委裁判官朱仲強稱,考慮案情、辯方求情等,判《獨媒》就每張傳票罰款 5,000 元,訟費在罰款中扣除。
ESS27805-27806/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