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源茶行」太子女王詩雅,涉於確診期間,向衞生署隱瞞出席港區人大代表洪為民生日派對當日的行蹤,謊稱她從家中出發至派對,事實上由高樂花園出發。案件周三(8 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展開第 17 日審訊。
針對王日前供稱來電者僅自稱衞生署職員,沒提供證明,故難以確定其身分,控方周三質疑,王在未確定對方身分下,為何又向對方披露個人資料及行蹤。王稱,看到對方熟悉「安心出行」、WhatsApp 頭像為衞生署標誌,並著她提供協助「唔好令疫情擴散」,故「暫時相信」對方,盡「公民責任」。
王又指,她從沒向署方說過自己由住所前往派對,又質疑為她錄取供詞的職員「中、英文書寫能力都有問題」,稱自己錄口供當日已發現紀錄不準確,惟職員稱「意思差唔多就得啦」,故最後妥協。案件下周三(15 日)續審。
王稱從沒指由住所前往派對
裁判官早前裁定 4 罪表證成立,王詩雅第三日作供。她在辯方大律師黃繼兒詢問下,稱在 2022 年 1 月 6 至 7 日,多個自稱「衞生署職員」致電自己詢問行蹤,再有「自稱防疫中心職員」、後來得知為衞生署調查人員張龍昌,多次來電詢問她身處何方。王稱接電話時多番追問其職員編號及名稱,惟對方不肯提供,王便指如果他是衞生署職員,一定知道自己在哪裡。
辯方另爭議,衞生署調查人員為王錄取的警誡會面紀錄,內容不準確。王供稱,她向調查人員張龍昌稱,自己於 1 月 6 日致電衞生署,欲補充自己從干諾道西 155 號出發至生日派對;然而,會面紀錄顯示,她報稱從高樂花園出發。王指,她當時與在場的大律師檢視會面紀錄後,曾指部分內容不準確,惟張稱「意思差唔多就得啦」。王強調,她在涉案 4 通電話中,從沒向衞生署護士報稱自己從家中出發至派對。
王稱自己沒受法律訓練
只能遵從律師意見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黃俊賢,質疑王在大律師在場下,有簽署確認會面紀錄內容。王表示「大律師話的而且確,意思都唔差得好遠,所以可以簽」。
王又指,錄取口供的進度緩慢,「因為張先生佢連最基本嘅中、英文書寫能力都有問題」,而陪同自己的大律師其後有要事離開,故最終向調查人員妥協。
控方指,王可拒簽紀錄;王指自己沒接受法律訓練,沒錄口供的經驗,只能遵從大律師的意見。在裁判官追問下,王續稱「我中文唔太好,睇落似係就係」,但現在不同意內容差不多。
控方質疑,王供稱衞生署職員來電時不願意提供名稱,但她在未確定對方身分下,又同時按指示上載安心出行紀錄。王解釋,對方自顧自教她上載方法,過程中,她開始相信其身分屬實,又認為「安心出行紀錄,詐騙唔到啲咩掛」。
控方詢問,當時王是否已接受對方為衞生署職員?王強調「暫時相信佢係,因為我冇辦法核實」。
王稱張竹君著她協助
「唔好令疫情惡化」
王及後稱,自己於 1 月 5 日收到電話指呈陽性後,接聽電話「已經盡我最大嘅責任」,形容當時「係一個電話接一個電話,我同時間有四個電話打入嚟,係冇停過」。王強調,她當時身處竹篙灣,並非使用固網電話,「我未聽到佢哋講啲咩,啲電話就窒下窒下窒下窒下 …… 每一通電話我都係同佢哋好辛苦咁完成,因為真係唔係好穩定嘅訊號」。
其中醫生張竹君曾兩度致電,詢問王派對當日行程。控方指,王供稱不相信來電者為張竹君,質疑王為何又悉數披露行蹤。王指「佢有話叫我幫佢哋,唔好令到呢個疫情惡化,所以作為市民、基本責任,我咪將我知嘅嘢講晒畀佢哋聽」。
控方續指,於該次通話中,王除了披露自己的行蹤,亦提供了派對參加者的姓名,以及派對主人家的聯絡電話,這些均為他人的個人資料;王同意。
王指披露行蹤屬「公民責任」
控方指,王於 1 月 7 日收到多個自稱「衞生署職員」的來電,同樣在未核實對方身分下,回答其問題,更將派對當日購物的證明文件轉發對方。王供稱,看到對方的 WhatsApp 頭像為衞生署標誌,故相信對方是衞生署職員。控方指,「可以話『公眾利益』凌駕到呢個(私隱)權利?」,王稱此屬「公民責任」。
控方又指,王得悉被控告後,才向辯方專家、中大醫學院榮休教授黃家星指,自己於確診間失眠、記憶力變差,王否認。
KCS17697-17699/2022、KCS1770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