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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詩雅涉瞞行蹤案|4傳票全部罪成 准保釋候判 官指王説法前後矛盾

王詩雅涉瞞行蹤案|4傳票全部罪成 准保釋候判 官指王説法前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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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 月 12 日,王詩雅獲准保釋候判刑。
官指衞生署職員誠實可靠

控方案情指,衞生署職員與竹篙灣隔離中的王通話,要求她提供出席派對當日行蹤,而王當時稱晚上 9 時多從家中出發到派對,其後卻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指,自己從高樂花園及干諾道西 155 號出發。

裁判官接納涉案衞生署人員誠實可靠,她們的供詞清晰、沒迴避,盤問下沒被動搖,而辯方指 2 職員詢問王行蹤前沒向王表明自己是獲授權人士,以及張竹君沒詳述法律後果,官指她們並非執法者,僅追蹤調查個案,沒提及不足為奇。

官指辯方專家不可靠

至於專家證供部分,裁判官指,案發為 2022 年 1 月初,而辯方專家黃家星教授在同年 12 月 31 日才與王會面,當時進行了臨床神經檢測結果,顯示其精神狀態及對答沒異常,惟根據王主動提及自己案發時記憶力差等,以及她住院時低鉀、心跳快,判斷其感染屬中度至嚴重。

官強調,辯方專家僅僅與王會面一次,而該臨床檢測對其病情判斷幫助不大。另外,專家與王會面時沒使用客觀的工具測試、沒查證其主觀投訴,而專家報告僅參考 8 頁醫療紀錄。

官續指,辯方專家報告部分基於猜測,例如認為王住院期間沒投訴自己有病徵,可能是因為王當時認為不重要、隔離期間醫護難以索取資訊等等。裁判官認為,專家以猜測支持自己的説法,有損客觀性。

總括而言,官指辯方專家未經專業或科學查核,便接納王的說法作為其結論及基礎,裁定他不可靠,不足以判斷被王案發時認知功能受障礙,拒絕接納其說法。

官納控方專家指王徵狀輕微

裁判官再指,控方腦神經科專家證人張德輝審閱了王留院期間 103 頁醫療紀錄,指其案發時年輕、沒長期服藥,入院時說話有條理、情緒穩定、維生質素正常,故界定為無徵狀,即使當時有嚴重低鉀,但獲處方後恢復正常,被告當時「行得走得」,只有咳嗽和痰,徵狀輕微。官認為,張取得全面準確客觀資料,說法中肯合理,裁定其評估及意見觀察全面可靠 ,予以接納。

官裁王非誠實可靠

裁判官續指,考慮王詩雅的證供、語氣舉止後,裁定她不是誠實可靠證人,指其供詞前後矛盾,例如被告稱對私隱有警覺性,如無法核實來電者身分,就不會提供資料,而她指涉案衞生署職員包括張竹君,均未能在致電她時核實身分,卻依然按其要求提供行蹤及派對資料,與自己的說法背道而馳,又辯稱僅「暫時相信」其身分、不代表接受身分,模稜兩可。

官續指,王曾主動回電衞生署職員補充資料,既然被告質疑其身分,理應不會覺得自己有責任提供及核實資料,她卻供稱基於公民責任,「我覺得我已經盡咗最大責任回應」,又「喺訊號不穩嘅竹篙灣好辛苦咁進行每通電話」。

官再指,王供稱案發時身體不適,但留意到她可詳盡憶述案發時間及與職員一問一答對話,裁定新冠感染沒影響王的腦部及神經系統。

官指辯方邏輯等薄弱

官強調涉案衞生署職員要求王交代所有行蹤,包括王何處出發至派對,而王稱自己從家出發,實際上卻從高樂花園和干諾道西 155 號出發,這已經屬於虛假的要項資料。

就辯方指,4 罪發生後,當衞生署再致電王查詢,以及衞生署檢控人員為王錄取警誡會面時,王準確交代了自己從高樂花園和干諾道西 155 號出發,故她不可能在案發時向涉案衞生署職員指自己從家中出發,官認為這並非抗辯理由,辯方的論據、論證及邏輯薄弱,拒絕接納陳詞。

綜合上述,官裁定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 4 罪,裁定全數罪名成立,押後至 3 月 4 日求情及判刑,期間准索社服令報告,但強調所有判刑選項均開放。官又額外增保釋條件,王准以 1,000 元保釋,另不准離境,除 2 月底可以公務為由暫時離港。

修訂後面對 4 項傳票控罪

被告王詩雅(案發時 37 歲)原面對 8 罪。案件開審時,控方於庭上申請撤回其中 4 罪,獲暫委裁判官葉青菁批准。

王面對餘下 4 項「明知而向獲授權人員或衞生主任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的資料」罪,控罪指王分別向衞生署職員辛麗芳、張竹君及賴潔生虛報,自己於 1 月 3 日晚上離家前往灣仔 Reserva Ibérica Tapas Bar & Restaurant 的生日派對。

KCS17697-17699/2022、KCS1770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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