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涉張家朗奪金片配《願榮光》涉辱國歌 辯方指警專家多次違紀 質疑誠信有問題

男子涉張家朗奪金片配《願榮光》涉辱國歌 辯方指警專家多次違紀 質疑誠信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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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劍擊隊代表張家朗 2021 年奪得奧運金牌,一名 27 歲男子被指將頒獎片段中的國歌,換上《願榮光歸香港》並發布至 YouTube,被控違反《國歌條例》下「侮辱國歌」罪。被告不認罪,是首宗涉侮辱國歌受審的案件。案件原訂周四(1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但辯方表示,較早前得悉本案「研究歌曲《願榮光歸香港》」的專家證人警署警長,過去曾數十次違紀,須接受紀律聆訊,控辯雙方同意就此重召證人。

警署警長庭上承認曾 40 多次在撰寫記事冊時有遺漏、兩次沒有佩帶警槍執勤、一次當值時「貪方便」,離開警署「攞返自己部私家車」及購物,因而缺勤半小時被扣薪金。他解釋自己因「疏忽遺漏」犯錯。

控方指警長沒按程序辦事,但不涉誠信問題,接受紀律聆訊後沒再犯錯,亦獲晉升。辯方則指其違紀行為,與誠信「絕對有關」,「一次可能係意外,我接受;兩次係偶然,我接受;三次係疏忽,但佢係幾十次,唔係疏忽解釋到,係選擇嚟。」希望法庭重新考慮是否接納其專家資格。裁判官屈麗雯考慮後決定維持其專家資格,案件押後至 7 月 5 日裁決。
辯方:本案專家警署警長曾受紀律聆訊

控方早前傳召警署警長徐志聲,作為「研究歌曲《願榮光歸香港》」的專家證人作供。辯方大律師馮振華曾質疑警長不符合專家證人的資格,指其「專家報告」是在網上「看這看那」下得出結論,而網上資料均屬傳聞證供。裁判官最終裁定徐警具備專家資格,批准他就《願榮光》一曲提供專家意見。

案件早前審結,辯方周四(1 日)於庭上指,他與控方外聘大律師葉志康,5 月時收到律政司來涵,指本案專家證人警署警長徐志聲曾受警方紀律聆訊,雙方同意就此議題重召證人作供。辯方希望法庭重新考慮是否接納其專家資格。

警曾漏帶佩槍 記事冊漏寫細節

控方重召徐志聲上庭,徐在辯方盤問下確認,他於 1989 年加入警隊,曾在 2006 年 6 月 16 日及 8 月 1 日,兩次到案發現場執勤時沒有攜帶佩槍。徐憶述當時他到案發現場支援,出現疏忽遺漏。辯方又提及,徐於 2006 年 10 月 6 日至 11 月 23 日期間,曾經 23 次在記事冊內沒有列出工作地點時間等細節。徐解釋當時他剛放完假,承認工作上有「疏忽遺漏」。

警認曾缺勤半小時

辯方續指,徐於同年 5 月 2 日至 10 月 5 日,曾 22 次在記事冊的不當地方留白,徐同樣解釋指當時疏忽遺漏。辯方隨後指,徐同年 11 月 23 日曾因「缺勤」半小時,被扣除半小時薪金。他在辯方多次提問下,指當時「離開咗工作崗位」、「離開咗警署」,之後在多番追問下表示「應該出咗去……買嘢」,「當時我離開警署,攞返自己部私家車」。他解釋當時因「貪方便」而在工作期間「行開一陣」取私家車,駕駛回警署,承認源於其「疏忽遺漏」。

辯方:明顯屬個人選擇

辯方質疑,此非「疏忽遺漏」,明顯屬徐的個人選擇。徐同意,指在紀律聆訊中對指控直認不諱。辯方認為疏忽不能解釋數十次的偏差行為,徐指明白 17 年前工作態度有過錯,緊記教訓,隨後亦獲長官嘉許,對違紀行為深深後悔。

辯方批評,徐所聲稱的疏忽屬虛構,又認為他在本案中希望以專家身分獲上級認同,在調查時選擇性取樣。徐否認,又表示在本案有盡力作清晰紀錄。

警:事後 3 次獲嘉許 本案報告沒偏頗

針對在記事冊留白的指控,徐志聲在控方提問下解釋,他當時放假後復工,要協助調查違禁武器案,因繁忙而出錯,又因遺漏而沒有帶佩槍執勤。徐憶述,當時其他調查隊因一宗勒索案而調查其所屬隊伍,他交出記事冊時被發現有遺漏。徐又確認,於 2012 年獲晉升為警長,2021 年成為警署警長,曾 3 次獲嘉許,當中包括於 2021 年針對反修例風波,警員被起底的情況,於網上搜集資料,之後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獲批。徐又指,本案調查報告均為真誠意見,沒有偏頗。

控方:警失誤不涉誠信問題
辯方:與誠信絕對有關

控方指,徐沒按程序辦事引致失誤,不涉誠信問題,又指全部指控發生於 2006 年,當時一次聆訊已全部處理,隨後沒有其他犯錯,亦獲晉升。他在網上搜查資料後提供專家意見,亦有列出原材料,不應因而影響專家資格。

辯方反駁指,徐的違紀行為與誠信「絕對有關」,發生數十次出錯,「一次可能係意外,我接受;兩次係偶然,我接受;3 次係疏忽,但佢係幾十次,唔係疏忽解釋到,係選擇嚟。」希望法庭重新考慮是否接納其專家資格。

官:維持警專家資格

裁判官稍作休庭後表示,在考慮雙方陳詞後,決定維持原判,維持徐志聲的專家資格,案件押後至 7 月 5 日裁決,被告續准保釋。

被告鄭榮進(27 歲,報稱無業)被控一項「侮辱國歌」罪,指他於或約於 2021 年 7 月 26 日,在香港以任何方式公開及故意地侮辱國歌;交替控罪為「侮辱區旗」罪,指他在同日同地公開及故意以玷污或踐踏的方式侮辱區旗。

ESCC136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