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警涉訛稱證人拒助查「公職中行為失當」罪成 還押1.13判刑

男警涉訛稱證人拒助查「公職中行為失當」罪成 還押1.13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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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警被指於 2019 年調查一宗店舖盜竊案時,訛稱證人拒絕落口供,導致警方需終止調查案件,被控「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經審訊後,裁判官曾宗堯周五(30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裁定他罪成,還押至 2023 年 1 月 13 日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裁判官批評,被告冒充證人發電郵予其上司,其嚴重性不言而喻。裁判官斥責被告在調查報告中「弄虛作假」,沒有履行職責。被告崗位肩負打擊罪案,市民及警隊期望調查人員至少妥善誠實地執行職務,被告的失當行為嚴重。官認為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並不務實,另拒絕被告保釋候判。
官:電訊商資料顯示沒撥入紀錄 
被告從沒聯絡該號碼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指,2018 年 10 月 22 日,有超市報案稱被盜去 2000 元貨物,警方發現有疑犯登上私家車逃去,而被告温志煒為該案的調查警官。

被告作供時指,他曾在 2019 年 4 月 18 日及 5 月 11 日,以 Whatsapp 與涉事私家車登記車主陳詩媚通話。他曾以一般電訊網絡方式嘗試致電陳,但不成功,因此以 Whatsapp 通話成功聯絡陳。

但裁判官引述電訊商提供的資料顯示,該電話號碼在該日子沒有電話撥入的紀錄,認為被告說法並不合理,紀錄與被告說法有不可磨合的矛盾,認為被告沒有聯絡該電話號碼,至於 Whatsapp 通話亦僅屬謊言。

官:上司不必大費周章陷害被告

控方早前指,被告曾冒充證人發電郵予其上司高級督察林偉,投訴因被告不斷找她而感到受騷擾。男警則作供指,有人把電郵列印並放在其枱面,於是他把電郵加入調查報告。辯方指,上司林偉曾收過「追債」的信件,並質疑被告曾宣揚事件抹黑他。林偉因此與被告交惡,所以存心陷害被告,把電郵放在被告枱上。

裁判官質疑,若林把電郵放在被告枱上,理應著被告跟進,但林沒有任何指示,交電郵予被告亦毫無意義。假如林要存心陷害被告,他要偷偷把列印好的電郵放在被告的枱上,又要期望被告把電郵放入檔案中,再期望涉事車主不會突然態度合作願意錄口供,否則其陷害行為便會東窗事發,此方式極為婉轉,風險極大。但假如作為調查警的被告從沒聯絡車主,便不會出現車主突然錄口供,作出與電郵矛盾一事,一切均在被告的掌握之內。

裁判官稱,就其對林的觀察,雖然認為林與被告關係「談不上好」,但亦不等於其證供不可靠,而林身為被告主管,他要整治被告,有太多可行方法,不必如此大費周章。

官:被告杜撰及列印電郵

裁判官續指,車主於 2020 年在警長聯絡下,曾再聯絡警方。假若由車主發該電郵,為何她會在一年後毫無先兆的情況態度逆轉?此外,當被告發現枱面有一份不屬於自己的電郵,他沒有請示上司,反而填寫調查報告,並在紀錄建議終止調查,行為不合常理。

裁判官另提及,被告在調查報告記錄,收到電郵的時間是「11:58」。被告供稱他在晚飯後才看見枱面上有電郵,但他記錄了電郵發出的時間,而非枱上發現列印本的時間。裁判官認為,只有寄件人才會在意發送時間,被告紀錄「11:58」令他百密一疏,屬最大破綻,致命衝突和矛盾,裁定被告杜撰及列印電郵。

官:被告弄虛作假、沒履行職責

裁判官斥責被告作為盜竊案的調查警員,在調查報告中弄虛作假,沒有履行職責。被告冒充證人發電郵,其嚴重性不言而喻。即使被告上司不會因其片言隻語而作出決定,但被告仍會令上司考慮基礎偏離事實,影響上司方向及決定。

被告的崗位肩負打擊罪案,市民及警隊期望,調查人員至少妥善誠實地執行職務,被告的失當行為嚴重,並非微不足道。

求情稱畢生青春均花在警隊
停職後只獲六成薪金、失退休金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於 1993 年加入警隊,其畢生青春均花在警隊身上,一直敬業樂業,屢受上司讚揚,立下不少「汗馬功勞」。是次為單一事件,他被停職後只獲六成薪金,失去退休金。希望法庭可為他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判處非監禁式刑罰。但裁判官認為案情嚴重,拒絕辯方請求。

控罪指,被告温志煒(49 歲)身為警務人員,無合理辯解或理由,在擔任公職期間或在與擔任公職有關的情況下,作出蓄意及可構成罪行的不當行為,即在 2019 年 3 月 26 日與 2019 年 6 月 4 日之間,虛假地在案件編號 TS RN 18023685 的警察檔案的調查報告,以及 M.12 和 M.14 的紀錄中,表示陳詩媚曾通知警方,她不會就一宗指稱的店舖盜竊案向警方提供口供,而導致該案的調查延誤及警方的調查終止。

另外,被告原本被控兩項「公職中行為失當罪」,早前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其中一項控罪,但未有解釋原因,其後裁判官撤銷該控罪。警方早前回覆《法庭線》查詢時指,涉事警員已被停職。

STCC3724/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