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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街公園露宿者受襲案 事主同意辯方指受襲時臉貼地 混亂間不知誰施襲

通州街公園露宿者受襲案 事主同意辯方指受襲時臉貼地 混亂間不知誰施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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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名被告(上左至右)郭展昇、韓廷光、梁飛鵬、龐雋詩;(下左至右)林華嘉、莫志成、尹栢詩、陳守業。林案發時為警長,其餘 7 人為警員。(《法庭線》記者攝)
辯方指公園內有人吸毒
阮:無留意

代表首被告、男警郭展昇的大律師吳伯乾盤問指,通州街公園內的涼亭和湖邊位置,有不少露宿者居住,以及擺放不同物品。涉事露宿者阮文山同意,並指曾見過有職員清理雜物和垃圾。

吳問,有否見過有人吸毒、擺放毒品或攻擊性武器;阮指無留意。辯方引述片段指,有人曾進出阮聲稱居住的涼亭位置,指不時有人偷竊,又或會將其他物品放到阮的居住處;阮同意,指一般會將衣物上鎖。阮另稱,已認識阿十逾 30 年。

辯方指警搜出削尖行山杖
阮:見不到

就 2 月 4 日的事情,阮供稱有警員搜出一把刀。辯方指,阮不知該把刀由何處拿出,該把刀或是由其他人放低;阮同意。辯方續指,當日警方的行動另搜出一支削尖的行山杖;阮稱見不到。

辯方續指,阮供稱被 3 警「㩒住」、「打指紋落把刀」,阮因拒絕而遭「又打又踢」。辯方問,阮有否嘗試掙扎、警員力度和動作大?阮同意。而當時阮趴在地上和臉貼地,仍遭施襲;阮同意,稱「繼續打」。

辯方引述阮的證供,指阮前胸、後尾枕、頭部等位置受襲,「我都想像到,你個人喺沙地上,咁多人打你咁多位置,包括腳踢,應該都好傷?」阮同意。

辯方再問,阮稱受襲時臉貼沙地,問受襲時臉部有否擦傷。阮指有受傷但沒流血,又指受襲後「差唔多暈低」。辯方指出,阮受襲時臉貼沙地,混亂間見不到施襲者。阮稱:「我估係 3 至 4 個人」。辯方遂指出,2 月 4 日沒有任何警員曾向阮施襲;阮不同意。

辯方指沒親眼見人打爛物品
阮同意

事後阮被送院治理,辯方指醫療報告顯示,醫生發現阮同年 1 月時頭部已有縫針。阮同意,指睡覺期間被人偷襲頭部,他當時流血和一片空白,自行乘車到醫院治理。辯方指,在公園內居住有危險,有機會被襲擊;阮同意有危險,但該次是第一次被襲。

至於 2 月 24 日的事件,辯方問及,阮指稱被砸爛的物品是否他自行購買;阮表示部分購買、部分拾執。辯方指出,阮當日沒親眼見到任何人,打爛其物品;阮同意。

辯方:遭「踢到差唔多斷氣」?
阮:「差唔多死」

辯方下午繼續盤問阮。次被告、男警韓廷光的代表大律師陳家昇盤問指,2 月 4 日有一班人在通州街公園向阮的方向行近,其中一人向阮出示委任證及自稱為警察;阮同意。陳續稱,當時阮突然逃向身旁一把刀的方向,警員遂將阮拉開。因阮掙扎而被制服在地,其受傷是在制服期間意外所致;阮不同意。

就阮聲稱被警員襲擊一事,他在盤問下稱,當時被人大力按著頭部、遭腳踢和踩其身體。辯方問,當時是否「感覺俾佢踢到差唔多斷氣」、面臨死亡?阮稱「差唔多死」。

辯方遂指出,案發時根本沒有任何警員對他施加武力或襲擊,因阮掙扎才被制服在地;阮不同意。至於當日除阮被捕外,另有一名中國籍男子被以藏毒罪拘捕;阮稱不知道。辯方另問及,阮在公園內有否見過別人販賣毒品;阮稱沒留意。

辯方指阮為公園販毒管理人
阮不回答

辯方續指,接下來的問題,阮可選擇行使緘默權,因其回答或會牽涉其他案件的招認;阮表示明白。辯方問,阮有否販賣毒品;阮稱沒有。辯方續指,阮於 2023 年 8 月,就一宗案件上訴,最終被駁回。阮表示他被誣告,否認在通州街公園販毒。

辯方另指,阮於 2011 年同因販賣毒品,被判囚 16 個月;阮確認。辯方問,通州街公園是否毒品分銷中心;阮稱不知道。辯方遂指出,阮為公園內販賣毒品的管理人;阮則表示不回答。

翻查資料,阮文山於 2023 年 3 月,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成,被判囚 5 年 7 個月。阮不服定罪上訴,同年 8 月被駁回上訴。

辯方指阮說謊、沒人阻他說任何事
阮否認

第三被告、男警梁飛鵬的代表大律師黃潤華則指出,2 月 4 日沒有人將刀擲在地上、沒人捉著阮的手「印指紋」、沒人對他施襲;阮不同意。黃續指出,當時沒有警員將阮拉到沙地位置,因有警員表示需檢查沙地後方的雜物,阮遂自願走進該處。阮不同意,並反問:「我入去做咩?」阮又指,當時聽不到警員指稱他藏有攻擊性武器,亦不知為何被警員拘捕。

阮早前供稱,被帶返警署後,有人阻止他將受襲一事告知其他警員。阮同意辯方所指,此為嚴重的事件。辯方質疑,阮錄取的證人口供,從未提及此事。阮回應稱「因為我有證據,我唔使補充。」辯方遂指出阮說謊,事實上從沒人阻止他說任何事情;阮不同意。

辯方另提及,阮曾 36 次被法庭定罪;而阮在辯方多番提問下,均表示在警署期間未曾見過值日官。

控方開案:
8 警涉遮 CCTV 、拳打腳踢

案件由法官張潔宜審理。控方代表為高級檢控官鄧銘聰、署理高級檢控官黎洛榆。

控方於開案陳詞指,本案涉及 2020 年 2 月兩次在通州街公園進行的反毒品行動。8 警涉企圖遮蓋閉路電視鏡頭、拳打腳踢露宿者,以及砸打米和罐頭等物品;又指被告涉以虛假指稱,誣陷露宿者藏毒。

涉事露宿者阮文山在主問下稱,事發時有自稱警察到場搜查,有人取出長約 40 厘米的刀,掉落地上,並「㩒住我隻手揸住把刀」,由於自己不願拿起刀,該 3 人遂拳打腳踢,施襲歷時約 10 秒,而自己被打至「瞓喺度」,因太痛而無法出聲。

阮文山另在主問下供稱,受襲後身體疼痛、「行唔郁」、「俾人拉上車」。他在庭上示範動作,指當時上半身向前彎由,雙方向後靠,因肘骨斷裂而未能企直。

阮受襲後被帶返警署,有警員阻止他將受襲一事告知他人。其後警員再到公園,其中一人問他「痛唔痛」、有否責怪;有人將其物品砸爛,期間有人著他「企定定睇佢哋做嘢」。阮又引述,有警員稱:「你唔能夠住呢度,如果你再住喺度,3 日後我哋又再嚟揼爛啲嘢。」

8 警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罪等 10 罪
最高級為警長

6 男 2 女被告分別為男警 22369 郭展昇(31 歲)、18048 韓廷光(29 歲)、20916 梁飛鵬(29 歲)、女警 24902 龐雋詩(29 歲)、男警長 34520 林華嘉(44 歲)、22120 莫志成(25 歲)、女警 17987 尹栢詩(25 歲),以及男警 22544 陳守業(27 歲)。

8 人分別或共同被控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刑事損壞、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以及妨礙司法公正罪。(見下表)

DCCC12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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