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沙公路釀18傷車禍 城巴司機危駕罪成囚6月 官指捽眼、打瞌睡證精神不足

九龍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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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劉綽禧(現年 24 歲),被控兩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指他於 2025 年 5 月 1 日,在青沙公路近燈柱,危險駕駛一輛登記號碼 VE5703 的公共巴士(城巴),引致黃家輝及王世瑛受嚴重傷害。

官指被告捽眼打瞌睡 精神極度不足

裁判官莫子聰裁決時,引述被告供稱,案發當日沒感不適,事發一刻突然眼前一黑、失去知覺,曾向腦神經專科求診,檢查後沒發現異常,醫生不排除有未知身體問題。被告又指,撥頭髮等屬「小動作」,因灰塵入眼而捽眼。

官指根據車上片段,巴士進站時被告「捽眼捽臉」、樣子疲憊,又打瞌睡及將臉埋在手心。當巴士駛上高速公路,被告仍要用雙手輪流捽眼,曾垂頭望向軚盤,極力控制打瞌睡,精神極度不足,又把車內倒後鏡撥走。

官:被告供詞強詞奪理

官認為,被告沒理由撥走用作顯示車廂情況的鏡子,認為被告供詞強詞奪理、荒謬絕倫,不接受他因灰塵入眼而捽眼,反指他駕駛期間打開車窗,「豈不是更多沙塵」。

官指,如被告聲稱知道自己需要不時留意路面情況,沒理由在高速公路上,容許自己捽眼 5 至 10 秒,又指單眼視覺容易誤判距離。

官:不接納被告指眼前一黑

就被告供稱,身體曾彎低至軚盤位置,屬拉伸頸部,官反駁如他重視乘客安全,在班次之間有休息,沒理由在高速公路自私進行拉伸。再者,被告動作與拉伸不符,因拉伸幅度較大、明顯。

官指,沒有醫生證供支持被告供詞,不接納被告供稱因眼前一黑失去知覺,認為被告不可靠、供詞非真相,巴士片段則跟被告精神嚴重不足情況吻合,認為被告開窗是為了提神,裁定兩項危駕罪成。

辯方指被告內疚 官指「比較遲」

辯方求情指,醫療報告顯示兩名事主康復,沒有嚴重後遺症,又指被告案發時已盡力防止意外發生。官聞言指,「呢樣嘢法庭唔能夠同意到,眼瞓捽眼捽鼻,唔係好盡力防止(意外發生)?」辯方指,被告開窗「都睇到做咗啲嘢」。

辯方引述被告求情信指,對案件感內疚、自責及「好大歉意」,官指被告審訊後定罪,「呢個階段歉意真係比較遲」。辯方指,被告駕駛獲乘客讚賞,又引述「姚新燊案」,盼法庭考慮本案非同類型案件最嚴重,能替被告索取背景、社服令報告。

官判刑時指,「依階段先話自己點內疚,比重甚低」,指即時監禁無可避免,下令兩罪同期執行,判囚 6 個月,以及停牌 3 年,自費參與駕駛改進課程。

KCCC2691/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