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歲的士司機否認 2024 年 12 月,向操普通話乘客濫收車資、行駛期間沒展示的士司機證等 3 罪。案件原定周一(6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被告開審前承認控罪,還押至 10 月 20 日判刑。
案情指,被告接載一名遊客,車程標準收費應為 152.5 元,乘客繳付 300 元,被告只找續 32 元,又訛稱收據機「壞機」,拒絕提供收據。辯方求情時指,被告需支付前妻贍養費、兒子大專學費、現任妻子醫藥費等,面對經濟壓力,犯案原因「毫無懸念係貪心」。
辯方亦提及,被告因另案被判緩刑令,「毫無懸念喺緩刑期間犯案,一錯再錯」,但希望法庭給予機會延長執行上一宗案件的緩刑令,或再就本案判處另一個緩刑令。暫委裁判官許祈峰則表示,似乎沒有非常例外原因去考慮辯方的建議,遂要求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
案情:被告多收 115.5 元車資
案情指,2024 年 12 月 6 日下午 4 時 30 分,被告於尖沙咀海港城,以的士接載 1 名操普通話的遊客前往中環摩天輪。據了解,事主為內地遊客。
案情續指,該遊客下車前向被告繳付 300 元,被告只找續 32 元,其後遊客要求被告提供收據,被告訛稱「壞機」,拒絕列印收據。遊客遂錄影情況,並向警方投訴。
案情又指,據遊客拍攝的片段顯示,案發當日被告並沒在其的士證件架,展示其的士司機證,而咪錶顯示收費為 93.5 元,按運輸署市區的士收費調整表,實際費用為 102.5 元。連同 50 元隧道費 ,標準收費應為 152.5 元,金額較被告所收的款項低 115.5 元。
求情:面對經濟壓力因貪心犯案
控方指,被告有 3 次刑事紀錄及 4 次交通定罪紀錄,其中有案件亦涉及濫收車資,及沒展示行車證。
辯方求情指,被告現年 44 歲,最高學歷為高級文憑,患有睡眠窒息症。被告案發後從事餐飲業工作,月入約為 2 萬元,現依賴積蓄及收入,支付其前妻的贍養費、兒子的大專學費、現任妻子的醫藥費等,故被告面對經濟壓力,犯案原因「毫無懸念係貪心」。
辯方又指,被告於上一宗案件被判處緩刑令,其父親於同日離世,故被告當時或錯誤理解緩刑令的意思。本案案發後,被告感到非常後悔,明白行為會對的士業界造成影響 ,亦同意會影響本港旅遊業的形象, 打擊旅客信心,雖然被告「毫無懸念喺緩刑期間犯案,一錯再錯」,但希望法庭考慮給予被告機會,延長執行上一宗案件的緩刑令,或再就本案判處另一個緩刑令。
官關注誤解緩刑令原因
暫委裁判官許祈峰一度關注,被告於上一宗案件判刑後,法庭有否向其解釋緩刑令。辯方澄清,是因被告「個人疏忽」而誤解緩刑令,強調並非指責法庭。官續表示,被告於緩刑期間干犯本案,令本案嚴重性增加,除了被告父親離世的原因外,「似乎沒有非常例外嘅原因」去考慮辯方的建議,遂要求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押後案件至 10 月 20 日判刑,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被票控濫收車費等 3 罪
被告鄺嘉豪(現 44 歲),被控「沒有展示的士司機證在的士證件架上(有客在車上)」、「拒絕/忽略發出的士車費收據」以及「的士濫收車費」共 3 罪。
他被控於 2024 年 12 月 6 日下午 4 時 30 分,於⺠光街鄰近中環天星碼頭,無合理辯解⽽駕駛以出租或計酬⽅式運載乘客之的士時,沒有在該⾞的證件架上展示的⼠司機證;在同日同地身為上述的⼠司機,無合理辯解而在有人已繳付租用的士的車費並在其他人租用該的士前的時間提出要求的情況下,拒絕應要求而就車費的繳付發出符合規定的收據;及在同日同地身為上述的⼠司機,無合理辯解⽽收取超過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輛)規例(第 374 章)附表 5 所指明的適當收費率之的⼠租⽤費。
ESS7083/2025、ESS7084/2025、ESS708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