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歲的士司機涉今年 4 月同一天在跑馬地濫收車資,另在尖沙咀危險駕駛,被控 3 罪。案件周二 (14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暫毋須答辯,辯方申請押後待與控方作進一步討論,官批准。被告獲准以 5,000 元保釋,期間不得駕駛任何種類的車輛。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64 歲的士司機涉今年 4 月同一天在跑馬地濫收車資,另在尖沙咀危險駕駛,被控 3 罪。案件周二 (14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暫毋須答辯,辯方申請押後待與控方作進一步討論,官批准。被告獲准以 5,000 元保釋,期間不得駕駛任何種類的車輛。
44 歲的士司機涉於今年 5 月在迪士尼樂園,以 350 元接載喬裝顧客的警員往沙田凱悅酒店,期間沒有按下的士計程錶便開車。他周一(13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濫收車資等兩罪。
被告求情指,他與母親同住,月入約 15,000 元,已知錯不會再犯。裁判官陳慧敏指,此類罪行日益猖獗,影響香港形象,令旅客對香港失去信心,考慮被告多收車資 100 元,就兩罪判罰款共 8,000 元。
48 歲的士司機涉於 2025 年 8 月,向扮成顧客「放蛇」的警員濫收車資、行駛期間沒展示的士司機證。他承認「收取超過訂明收費率的的士租用費」等 4 罪,周三(31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 160 小時社會服務令,以及罰款 3,000 元。官指被告有兩次同類型紀錄。
案情指,被告凌晨在中環威靈頓街接載警員到尖沙咀,曾稱「咁夜又要過隧道,三百蚊,你睇吓可唔可以」。而駕駛期間他未有按下計程錶,最後收取了 300 元車資。該段車程約 8 公里,標準收費應為 142 元。
53 歲的士司機涉今年 10 月初,在西貢東壩企圖濫收 5 名遊客車資,遭在場打擊的士違規的警員發現,被控一項「企圖收取超過訂明收費率的的士租用費」罪。案件周四(13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首次提堂,被告承認控罪,被判罰款 2,000 元,及暫停的士牌照 4 周。
案情指,警員聽到 5 名遊客詢問被告,以咪錶收費接載至落馬洲管制站,被告拒絕並要求對方支付合共 500 元車資,遊客遂登上的士出發。隨後警員截停的士及拘捕被告。經警方調查,涉案路程連行李的標準收費應為 417.2 元。
44 歲的士司機去年因濫收車資被判處緩刑,期間再度向內地旅客濫收車資,以及在行駛期間沒展示的士司機證等被控 3 罪。他本月初在開審前改認罪,還押至周一(20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監 62 天、吊銷的士牌照 12 個月及罰款 1,200 元。
暫委裁判官許祈峰指,被告已非第一次被判處緩刑,拒納他稱上次被判緩刑當日,因父親身故而未能理解緩刑令的意思,並批評被告相隔 4 個月再干犯同類罪行,目無法紀、明知故犯、浪費法庭機會、明顯不知悔改。法庭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以傳達干犯此罪者須承擔嚴重後果。
44 歲的士司機否認 2024 年 12 月,向操普通話乘客濫收車資、行駛期間沒展示的士司機證等 3 罪。案件原定周一(6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被告開審前承認控罪,還押至 10 月 20 日判刑。
案情指,被告接載一名遊客,車程標準收費應為 152.5 元,乘客繳付 300 元,被告只找續 32 元,又訛稱收據機「壞機」,拒絕提供收據。辯方求情時指,被告需支付前妻贍養費、兒子大專學費、現任妻子醫藥費等,面對經濟壓力,犯案原因「毫無懸念係貪心」。
辯方亦提及,被告因另案被判緩刑令,「毫無懸念喺緩刑期間犯案,一錯再錯」,但希望法庭給予機會延長執行上一宗案件的緩刑令,或再就本案判處另一個緩刑令。暫委裁判官許祈峰則表示,似乎沒有非常例外原因去考慮辯方的建議,遂要求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
48 歲的士司機涉於去年 11 月,向喬裝成顧客的警員濫收車資、行駛期間沒展示的士司機證,他周三(5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收取超過訂明收費率的的士租用費」等 4 罪,被判罰款 1.3 萬元,監禁 2 個月、緩刑 3 年。
案情透露,被告在中環雲咸街接載 3 名警員到尖沙咀,期間未有按下計程錶計算車費,最後收取 325 元車資,而該段路程標準收費應為 131.5 元。
今年 5 月,警方於迪士尼樂園進行針對的士違法行為的臥底行動,一名 37 歲的士司機涉以 350 元,接載兩名警員往荃灣,過程未有啟用咪錶及展示的士牌照,他在成功交易後被捕。司機承認濫收車資、兜客等共 8 罪,周一(23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判刑。
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稱,被告已第三次干犯濫收車資,惟報告顯示可給予多次機會,就此判社服令 240 小時,其餘 7 罪共罰款 8,000 元。官最終著被告「唔好再犯」,「如果下次再犯可能會判監,請你珍惜今次最後一次機會」,被告聞言表示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