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2019年剷上行人路傷者索償案 司機鄭國泉稱示威者「搶軚」釀意外

被告鄭國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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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鄭國泉
的士司機鄭國泉(《法庭線》記者攝)
鄭國泉:事發前的士遭鐵棍襲擊

肇事司機、被告鄭國泉周五作供,指案發日下午約 5 時,駕駛的士到深水埗南昌街時,被多人持鐵棍襲擊,的士擋風玻璃損毀。他即時通報的士總台及僱主梁太。

庭上播放在撞車事件約 10 分鐘前,的士總台與不同司機,包括鄭國泉的對話錄音,顯示鄭的的士被困南昌街時,總台指示他去荃灣車房緊急維修車輛。

梁太:⋯⋯雖然啲街環境好惡劣⋯⋯今日撐住,第日一齊食飯
⋯⋯
鄭國泉:咁預我上埋去啦,如果冇我照行啦
⋯⋯
(鄭報告的士損毀情況)
梁太:車反而唔緊要,公司整返。而家情況最重要個人安安全全。而家呢,我哋元朗搵咗就冇人開㗎喇,睇下荃灣有無玻璃舖開,過去換咗個「大銀幕」(指擋風玻璃)先
鄭:的士遭襲擊下失控

原告方大狀梁嘉儀盤問指,鄭國泉在本案的書面口供共修改了 3 次。庭上傳譯即席讀出他書面口供最終版本:

一班示威者在欽州街同長沙灣道聚集,令被告不能夠繼續駕駛的士。被告踩下剎車掣把的士停下,但沒有抆手掣。的士靜止之際,的士前座乘客車門遭打開,被告遭一些示威者用硬物襲擊,司機位的窗亦被「打爆」。人們透過「打爆」後的窗,用硬物例如鐵通打被告。

被告為保自己安全,用雙手保護頭部,以抵擋示威者的襲擊,於是他的雙手沒接觸軚盤。出於反射動作,他雙手抱頭左右避襲,腳部亦有移開,期間踩上「畀油加速踏板」,右腳在被示威者用硬物去打後,的士向前駛,的士遂在危急情況之下失控。被告失去的士控制之下,的士就向前駛。
2019 年 10 月 6 日,一架的士在深水埗疑剷上行人路。(資料相片)
鄭:示威者控制的士

盤問下鄭國泉指,的士停在路上時,他已在司機位受襲,「架車唔係我控制,已經有人入咗我㗎車度。」他指當時左右都有人襲擊,施襲物包括手、鐵通、遮,並指有人不停打司機位車窗,亦有人「掹開個車門,開咗條隙」。

梁嘉儀質疑為何「開咗條隙」一說,在 3 個版本的書面口供都沒提過。鄭解釋,「因為我而家回憶返起當年嘅事,已經唔想,因為咁悲痛嘅嘢,唔想諗咁多年喇。今日要上堂,然後記起,因為右邊襲擊我嘅人,係同我爭緊、打開緊道門。」

梁質疑,鄭口供稱他雙手護頭,如何與示威者爭門。鄭答,「佢掹緊,再咁樣(庭上他做出保護頭部動作),係同一時間去做」。梁追問,即他並非雙手護頭?鄭答,「兩隻手護住個頭,有人開門我再閂埋,再保護個頭。」梁質疑屬「一派胡言」(all packs of lies)。鄭否認。

鄭:遭示威者「搶軚」致撞車

就撞車一刻,鄭指當時有 3 名示威者進入的士前座,「我對手離開軚盤,架車郁時佢哋搶咗個軚。因為保持唔到平衡力,就好急速咁轉咗去」。梁問前座有 4 人應相當擠迫,為何沒落在口供?鄭答因警方沒問。

追問下,鄭重申「我俾人打嘅時候,雙手護住個頭,所以好肯定我冇接觸過軚盤。但其他人有冇掂過,我就唔知。」梁質疑,鄭稱被人「搶軚」一說,於 2024 年 4 月版本的口供才首次提出。鄭同意,但否認說謊。

2019 年 10 月 6 日,現場見到一輛的士在人海中出現。(網上片段截圖)
鄭:驚恐下沒如常停車後拉手掣

梁嘉儀針對車廂內情況盤問時,再播放下午約 5 時的士總台錄音對話:

鄭國泉:Sammi 去唔到呀,個街封晒,啲示威者爆咗我㗎車呀
梁太:咁大獲!鎖門呀阿鄭,鎖門呀
鄭國泉:⋯⋯爆晒玻璃、爆晒門㗎喇,爆晒㗎喇成架車
男聲:唔緊要,注意自己安全先,唔好同佢鬥氣呀
⋯⋯
鄭國泉:喺石硤尾頂位,喺歌和老街轉落去石硤尾嗰個位,佢嗰度似,舖咗啲路障喺度。我衝過去、我繞過去、碌過去,佢啲友仔就見到我帶頭衝呢,就搵碌棍喇,兜個大銀幕嘭埋嚟,咁呢,咁呢啲,同埋啲車身呀,啲玻璃呀揼。兩邊玻璃冇事,四邊玻璃冇事。即係,打車身呀,同埋打擋風玻璃囉,爛晒啲擋風玻璃,同埋唉,大銀幕啫

梁嘉儀問,鄭有否聽從行家指示把門鎖上?鄭稱有。梁質疑如有,為何案發片段見到車門一度打開?鄭稱因示威者破壞其擋風玻璃下的安全掣,令車內安全鎖自動打開。梁續指,鄭向總台匯報車輛損毀情況時,沒提及安全鎖毀壞。鄭稱當時未損毀至此。

鄭又稱當天停車時沒如常拉手掣,「因為嗰個時候好驚恐,所以冇左嗰個意識」。梁追問為何第一份口供中他稱自己有拉?鄭答是僱主梁太錯誤引述,他不諳英文而沒糾正,後期一知悉已即時糾正。梁提出,鄭之所以在首份口供中報稱有拉手掣,因他知道身為合理謹慎駕駛者,理應停車拉手掣。鄭否認。

2019 年 10 月 6 日事發當日
2019 年 10 月 6 日,事發後涉事的士的駕駛座,玻璃窗被擊破。(資料相片)
原告方問鄭曾否開車帶頭衝遭官打斷

梁擬追問鄭是否帶頭衝過路障時,被法官梁俊文打斷,指按上文下理,被告當時說「佢啲友仔就見到我帶頭衝呢」,意思是鄭認為現場人士覺得他帶頭衝,而非鄭真的帶頭衝,着梁小心引用。

庭上另播放的士總台下午約 5 時 15 分的錄音對話,當時撞車事件已發生:

(鄭國泉的士錄到現場雜聲)
男聲:喂你冇事吖嘛阿鄭?
男聲:阿鄭,走喇、唔好再嘈喇。走唔到唔好郁、唔好搏,坐定定
男聲:喂喺新聞見到阿鄭流晒血喎,架車都扑爛埋

梁嘉儀問,他當時是否主動按下對話鍵。鄭答「嗰啲聲,係掂一掂、件衫嗨到就會 on 咗(錄到)㗎喇」。梁質疑,意外前鄭一直與總台聯絡,為何當時未有向總台求救,是否因當時判斷情況不危險。他同意沒求救,但指上述對話歷時僅約 30 秒,形容是「分秒必爭」的狀況,根本沒時間求救或報警,強調自己「絕對係覺得身處險境」。

梁追問,鄭當時覺得危險的程度,是否未足以向總台大叫救命。法官打斷,要求釐清提問所指的時間點,並指本案起點是不論原告或被告,都是受害人,經歷不同創傷;他並非指原告提問沒常識,但提醒要符合常識。鄭其後解釋,當時「冇考慮到呢樣嘢(求救)」。

鄭否認自發左轉衝上行人路

盤問下,鄭同意如車輛要突然向左急轉,需同時踩下加速踏板和軚盤扭至左方最盡,但沒印象當時有否踩實加速踏板。

梁嘉儀提出,撞車事件發生時,沒有示威者從右方攻擊他、也沒人「搶軚」,實際上是鄭自發扭軚至最左,並踩油門開車,而鄭被惡意襲擊,是在撞車事件後才發生。鄭一概不同意。

梁續指,鄭當時是想重演在石硤尾的做法突圍,即「衝過去、繞過去、碌過去個路障」。鄭否認。

鄭另提到,他因事件被盜去值 14 萬元的勞力士和逾 2 萬現金。他同意當時其破產令正生效,但指手錶是案發兩天前家人歸還給他,一直放在背囊沒處理,破產管理局事後也曾找他母親問話。

鄭:口供有別因案發後不想回憶

覆問下,鄭解釋兩次在醫院所錄的警方口供,與他之後口供有別,因他事發後完全不想回憶事發情況,又指當時傷勢未好,例如頭部留疤,兩腳的傷未埋口,肋骨亦未康復,形容自己留院 5 天期間,在醫院「以為已經死咗」。

被問到示威者從司機車門襲擊他身體何處,鄭指主要是下肢,例如膝頭、腳板。追問下他澄清不是腳板,而是腳背。他又說在警方口供中沒提到這一幕,因庭上重看片段才勾起記憶,「我就記憶係同示威者爭緊隻門」。

鄭又說,若當時有辦法避開人群,他會選擇避開,但當時「冇路可行⋯⋯架車已經圍住人,行唔到 。」

事主 Park Hoi Lam(白凱琳)
事主 Park Hoi Lam(白凱琳)(資料相片)
原告索償 840 萬元

原告白凱琳(Park Hoi Lam)由大律師梁嘉儀代表;被告鄭國泉(Cheng Kwok Chuen)由大律師薜君賢(Ashok Sakhrani)代表。

原告指她於 2019 年 10 月 6 日的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遭被告所駕的的士撞至膝蓋骨碎裂,經歷 7 次手術重組,但仍未能繫緊膝頭相關組織和韌帶,長遠需做「換膝手術」,也令她未能從事心儀的幼教行業,遂向鄭索償至少 840 萬元醫藥費及相關賠償。

HCPI24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