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歲的士司機被票控去年 8 月,在葵興停車時未展示的士司機證。司機周二( 9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親自應訊,否認一項傳票控罪,並在庭上力陳自己「不嬲」、「24 小時」均會在車上展示司機證。裁判官劉綺雲將案件排期至 6 月 29 日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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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歲的士司機被票控去年 8 月,在葵興停車時未展示的士司機證。司機周二( 9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親自應訊,否認一項傳票控罪,並在庭上力陳自己「不嬲」、「24 小時」均會在車上展示司機證。裁判官劉綺雲將案件排期至 6 月 29 日審訊。
2024 年 10 月一名乘客與外傭在西貢欲乘的士。司機被指向乘客稱「你應該叫貨 van ,你太多嘢」,拒絕打開車尾箱,又稱「上咗我都唔車你」。經審訊後被裁定拒載罪成,罰款 1,200 元,他不服定罪上訴,案件周四(21 日)於高院原訟庭審理,法官押後頒判詞裁決。 上訴方指,事主與外傭攜帶 10 件物品,超出法例列明的「個人手提行李」範圍,司機有合理辯解拒載。暫委法官張潔宜指,法庭難以斷定何謂手提行李,並認為以常識理解「日常生活買得多嘢先要搭的士」。律政司一方則質疑,司機在原審作供時堅持沒有拒載,與現在上訴的抗辯方向相違背。 上訴方:事主㩦帶物品超出「個人手提行李」定義 上訴方首先陳詞指,並不爭議原審裁判官的事實裁斷,即乘客嘗試將行李放上的士,上訴人胡建祥(案發時 57 歲)在車上稱「你唔好夾硬上我架車,上咗我都唔車你」,三度要求事主「你應該叫貨 van ,你太多嘢」,又在車尾箱拍攝事主的物品,此造成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上訴人不想接載拿著這麼多行李的事主,因此拒載。 上訴方爭議,《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 41 條列明,的士不得運載個人手提行李以外的貨物,而事主拿着 10 件物品,並不符合條例之中「個人手提行李」的規定,即使只是有機會不是個人手提行李,亦屬於合理疑點,上訴人可能正確地拒載。 暫委法官張潔宜質疑,上述理據在原審時從沒提出,原審裁判官根本沒機會考慮,「會唔會又對裁判官唔公平呢?你從來冇叫裁判官考慮,而家話你冇考慮到」。 上訴方則指,此涉及法例的正確詮釋,若法庭未能正確詮釋法例,則「對上訴人唔公平,甚至對廣大的士司機亦都唔公平」。 官指法庭難斷定「手提行李」 法官則指,控辯雙方都未能提供相關案例協助,也無法指出有關「個人手提行李」的立法原意,法庭難以斷定何謂手提行李。上訴方指可以以「常識」理解。法官則舉例指,若說兩包米屬於手提行李,「咁 3 包、4 包、10 包又點?我屋企人多,我一次過買 10 包算唔算手提行李」? 法官續指,若以「常識」理解,「而家日常生活買得多嘢先要搭的士,如果我唔買得多嘢,我搭巴士、搭地鐵都得啦」,質疑難以界定何謂個人手提行李,若法庭頒下裁決,定義手提行李的數量,「即係以後叫啲人,如果你買得多嘢,就唔好搭的士,要搭貨 van,咁啲的士咪冇生意做?」 法官亦質疑,若事主的物品太多,裝不入車尾箱,或會阻礙司機視線,也尚算可以諒解,但在本案中,事主其後登上另一架的士,都能將物品全部裝入車尾箱。 上訴方:司機有權拒載某些物品官:咁佢咪好大權? 上訴方解釋,本案不是要劃分甚麼情況乘客不能搭的士,而是要指出上訴人存在合理辯解拒載,他亦指出《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 46(1)(m) 規定,司機有權拒絕乘客攜帶某些物件上車,舉例若司機有花粉敏感,應可以拒絕接載帶着花盆的乘客。 法官再質疑,「咁佢(司機)咪好大權?」變相可以拒絕乘客帶任何物品上車。上訴方回應稱,法庭仍需要考慮司機是否有合理辯解拒絕,並按終審法院就「合理辯解」的裁決考慮,「其實法例都好公平,平衡咗司機同乘客嘅利益」,他亦認為的士與其他交通工具不同,「的士某程度上係個人空間,如果你否決晒所有理由,對司機本身都唔公平」。 律政司:事主成功登上另一的士證物品數量不構成拒載理由 律政司一方回應指,上訴人在原審作供時,抗辯方向是他從來沒有拒載,一直希望事主將物品放入車,然後開車,否認他關上車尾箱,拒絕為事主載物,但現在上訴則改稱事主拿着貨物,牽涉合理辯解,與其原審證供相違背。 律政司又指,《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列明個人手提行李,不包括危險或厭惡性質、或未經牢固包裝的貨物,不能與一般巿民出街購買的物品相提並論,而事主其後乘搭另一架的士,亦毫無困難將所有物品放入車尾箱,可見事主帶攜的物品,根本不構成拒載的合理辯解;而乘客是否正當將物品帶上車,與司機能否拒載沒有直接關係。 法官聽罷雙方陳詞,押後頒下裁決。 控罪指拒絕接受租用 上訴人胡建祥(案發時 57 歲)被控一項「的士拒絕租用」罪,指他於 2024 年 10 月 13 日下午 … Read more
70 歲的士司機涉於上周三( 13 日),在牛頭角彩霞道休憩處入口,撞斃兩名女子及撞傷兩名途人,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等 4 罪。司機周四(21 日)戴腰封、坐輪椅到觀塘裁判法院應訊。
控方呈上修訂控罪,另要求將案件押後至 8 月 13 日再訊,待警方進一步調查,均獲署理主任裁判官鍾明新接納。官批准被告以 5 萬元等條件保釋,他亦需交出駕駛執照,保釋期間不可駕駛任何車輛。
57 歲任職的士司機的休班輔警,去年 9 月涉在跑馬地駕駛的士期間自瀆,車上女乘客揭發事件報警。該輔警被控「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罪」,周三(25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否認控罪。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把案件押後至 4 月 22 日開審,被告續准保釋。
辯方透露,擬傳醫生證明被告患濕疹。控方則指,乘客證人對被告行為感尷尬及厭惡,申請屏風後作供,並以特別通道出入,辯方反對。官下令案件開審前至少兩周再提堂處理此爭議。
2025 年 8 月,80 歲的士司機被指在荃灣如心酒店外,撞斃一名菲律賓籍男子,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案件周二(3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首提堂。
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將案件押後至 3 月 31 日再訊,期間應控方申請,為被告索取病理學專家報告。被告獲准以現金 5,000 元保釋,另須居住在報稱地址、不得離港。
七旬夜更的士司機涉去年初,在荃灣撞倒推着垃圾手推車的老婦,致對方捲入車底,拖行 14 秒後被拋出,司機肇事逃逸,老婦重傷留院 3 個月。司機經審訊被裁定危駕致他人嚴重受傷、意外後沒停車等 3 罪成,周二(6 日)在被判監 5 個月,停牌兩年。
裁判官黃國輝判刑指,雖然案發時事主沒有依照交通燈過馬路,但被告完全沒察覺事主,右轉將事主捲入車底及拖行,「係非常嚴重」。官另就被告年紀大、紀錄良好等減刑一個月。
48 歲的士司機涉於 2025 年 8 月,向扮成顧客「放蛇」的警員濫收車資、行駛期間沒展示的士司機證。他承認「收取超過訂明收費率的的士租用費」等 4 罪,周三(31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 160 小時社會服務令,以及罰款 3,000 元。官指被告有兩次同類型紀錄。
案情指,被告凌晨在中環威靈頓街接載警員到尖沙咀,曾稱「咁夜又要過隧道,三百蚊,你睇吓可唔可以」。而駕駛期間他未有按下計程錶,最後收取了 300 元車資。該段車程約 8 公里,標準收費應為 142 元。
今年 9 月,57 歲任職的士司機的休班輔警,涉在跑馬地駕駛的士期間自瀆,車上女乘客揭發事件報警。該輔警被控「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罪」,周二(30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被告擬不認罪,押至明年 2 月 25 日正式答辯,期間續准保釋。
警方回覆《法庭線》查詢指,被告隸屬香港仔分區,現已被停職。警方指,警隊非常重視人員操守,任何人員干犯違法行為,警隊絕不容忍和姑息,定必嚴正處理。
38 歲的士司機涉於去年載客時兜路,及後乘客理論車資,司機最終駛回起點,期間一度以粗口與乘客口角。被告被票控 5 罪,早前承認「無禮貌及不守規矩」罪,否認兜路等 4 罪,案件原定周一(8 日)於沙田裁判法院開審。控辯雙方經協商後,被告再承認 3 罪,「沒展示的士司機證」則獲不提證供起訴。
辯方求情指,被告案發時聽錯指示,故行駛較遠的路程,又指乘客職業特別,聽對方「講咗咁多分鐘」,才一時情緒失控。據悉,該乘客曾任職警員。裁判官施祖堯判刑指,乘客選乘的士是為求方便,雖然事主沒金錢損失,惟被告行為耗用更多時間,又指被告在車門打開下駕駛,對乘客的安全而言絕不能接受。
53 歲的士司機涉今年 10 月初,在西貢東壩企圖濫收 5 名遊客車資,遭在場打擊的士違規的警員發現,被控一項「企圖收取超過訂明收費率的的士租用費」罪。案件周四(13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首次提堂,被告承認控罪,被判罰款 2,000 元,及暫停的士牌照 4 周。
案情指,警員聽到 5 名遊客詢問被告,以咪錶收費接載至落馬洲管制站,被告拒絕並要求對方支付合共 500 元車資,遊客遂登上的士出發。隨後警員截停的士及拘捕被告。經警方調查,涉案路程連行李的標準收費應為 417.2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