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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了」的士司機案 32歲男子認暴動原囚3年 律政司刑期覆核得直加監13月

「私了」的士司機案 32歲男子認暴動原囚3年 律政司刑期覆核得直加監13月
2019 年 10 月,《禁蒙面法》實施翌日,各區爆發遊行抗議。一輛的士在深水埗剷上行人路,並撞向示威人群,司機其後遭「私了」。32 歲男子被指腳踩司機及用長形硬物毆打事主,承認暴動罪被判監禁 3 年。律政司不滿刑期過輕提出覆核,高院上訴庭早前批准申請,加刑至 4 年 1 個月。

上訴庭周四(27 日)頒下判詞指,雖然沒證據顯示本案涉精密計劃,但在當時背景下,「暴力的爆發是絕對可以預見」。法官指,本案有一定程度的預謀,並非完全偶發,暴力程度非常嚴重,沒導致事主永久傷殘,純屬僥倖。法官續指,原審忽略了本案私自處決不同背景或立場人士,比襲警更嚴重,原審判刑明顯過輕、原則犯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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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了的士司機案 32歲男認暴動等原判囚3年 官接納律政司覆核改判囚4年1月

私了的士司機案 32歲男認暴動等原判囚3年 官接納律政司覆核改判囚4年1月
2019 年 10 月《禁蒙面法》實施翌日,各區爆發遊行抗議。一輛的士在深水埗剷上行人路,並撞向示威人群,司機鄭國泉其後遭「私了」。兩男女被控暴動等罪,當中男被告認罪,於 2022 年 5 月被判囚 3 年。高院上訴庭周二(21 日)處理律政司刑期覆核申請。

律政司一方形容,現場施襲者兇殘,有人用傘垂直插向司機,向他淋漂白水,行為近乎喪失理智,又引述「付國豪機場暴動案」指,該案有被告以約 5 年作量刑起點,但本案以 4 年半作起點,判刑明顯過輕。

答辯方認為,原審法官參考現場片段後,有足夠基礎得出暴動是偶發性的結論,並經考慮張當時的衣著等情況,裁定他無意圖參與非法集結,量刑起點並非明顯不足;即使上訴庭覺得「判輕咗」,亦不一定運用酌情權加刑。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聽畢陳詞後,即日裁定原審判刑屬明顯過輕,及或有原則上犯錯必須糾正,改判囚 4 年 1 個月。答辯人聞判後一度垂下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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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士司機疑遭警箍頸後亡 死因庭裁不合法被殺 警提覆核勝訴須重審 家屬:傷口灑鹽

的士司機疑遭警箍頸亡 死因庭裁不合法被殺 涉事警提覆核勝訴須重審
的士司機陳輝旺 2012 年和乘客有糾紛被警方拘捕,期間被警員箍頸,他事後頸錐移位,留醫一個月後死亡,死因庭 2018 年由陪審團裁定他不合法法被殺。涉事警員林偉榮指死因裁判官錯誤引導陪審團,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挑戰死因庭裁決。

法官黃崇厚周五(23 日)頒下判詞,指死因裁判官引導陪審團時法律上出錯,不當地僭越陪審團職能,判男警勝訴,撤銷陪審團「不合法被殺」的裁決,並下令由另一死因裁判官重審案件,另下令死者家屬須向涉案男警支付訟費。

死者女兒形容,是次裁決「只有悲痛」,法官下令家屬支付訟費,等同「在喪親的傷口上撒鹽」。至於法庭下令再次展開死因庭,她指確信「事實終歸事實,無法改變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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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士司機疑遭警箍頸亡 死因庭裁不合法被殺 涉事警司法覆核指死因官錯誤引導陪審團

的士司機疑遭警箍頸亡 死因庭裁不合法被殺 涉事警司法覆核指死因官錯誤引導陪審團
的士司機陳輝旺 2012 年和乘客有糾紛被警方拘捕,期間被警員箍頸扭動,導致頸錐移位,留醫一個月後死亡,死因庭由陪審團於 2018 年裁定他不合法被殺。涉事警員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死因庭的裁決,周二(22 日)在高院進行聆訊。

警員一方強調,案發時正在履行職務,嘗試拉著事主的上半身,但由於對方反抗掙扎而意外箍著其頸部,警員並無意圖作出非法行為,而死因裁判官錯誤引導陪審團,導致裁決不安全及不穩妥。

代表家屬一方則反駁,陪審團已聆聽專家意見及庭上證供,而警員當時明顯蓄意箍頸、濫用權力,死者未得人應有的對待(no worth as a human being),死因庭的裁斷並無不妥。法官黃崇厚聽取雙方陳詞需時考慮裁決,將於兩個月內頒下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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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雙黃線遭警發告票 的士司機認開車逃走兼拖行輔警 10 米 判囚 2 月、停牌 1 年及賠償

停雙黃線遭警發告票 的士司機認開車逃走兼拖行輔警 10 米 判囚 2 月、停牌 1 年及賠償
一名六旬的士司機,被指今年 3 月在中環停泊的士於雙黃線、遭輔警發告票時,突然開車加速,把輔警拖行 10 米後逃走。司機今年 9 月初承認「阻礙公職人員」及「危險駕駛」兩罪,周一(26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囚 2 個月、停牌一年,另須就損壞輔警電話賠償 800 元。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判刑時指,案發時輔警是正當執行職務,惟被告不理對方,反加速離去,釀成危險,故以各罪判囚 3 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認罪及刑期同期執行等因素,最終判囚 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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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士司機涉非禮酒醉女乘客認 3 罪 判囚一年兩周 官:利用酒醉侵犯乘客屬加刑因素

的士司機涉非禮酒醉女乘客認 3 罪 判囚一年兩周 官:利用酒醉侵犯乘客屬加刑因素
50 歲的士司機涉於 2021 年接載一名酒醉的外籍女子時,強行觸碰私處,及後再把她扯落車;事主爬上車欲阻離開時,被告仍續駕駛。司機被控非禮、普通襲擊及不小心駕駛 3 罪,周二(26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開審前承認所有控罪,被判囚 12 個月零兩周,罰款 3,000 元。

裁判官溫紹明指,乘客乘搭的士與司機有信任關係,被告卻利用事主酒醉而侵犯她,屬加刑因素。他又指,本案非禮行為除了觸摸胸部,亦涉及將手指放入私處,情節嚴重。

裁判官考慮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預謀、被告的個人情況及案情,非禮及普通襲擊罪分別以 15 個月及 5 星期作量刑起點,開審日認罪扣減五份一刑期,部分刑期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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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 理大衝突|5 人否認暴動罪受審 的士司機供稱穿深色衣物 以免遭示威者「私了」

11.18 理大衝突|5 人否認暴動罪受審 的士司機供稱穿深色衣物 以免遭示威者「私了」

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堵理大內示威者,有市民發起到油麻地「圍魏救趙」與警員爆發衝突,213 人被捕。其中一宗涉及 6 名被告的案件,有 5 人否認暴動罪,周三(25 日)在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第 15 日審訊,當中 31 歲替更的士司機出庭作供。

司機供稱,當晚在油麻地附近買晚餐,折返時被防暴警察拘捕。他指身上的防毒面具、泳鏡等都是工作所需,以免吸入催淚煙後未能駕車。至於他穿深色衣物,因有時載客受示威者「磚陣」阻礙,要下車搬走,為免被示威者發現其的士司機身分後遭「私了」,「所以個衣著咪盡量融合返佢哋」。他又供稱,示威者對的士司機有偏見,若穿深色衣物,「警察有理據佢都會放行我,但係示威者你係控制唔到佢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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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私了」的士司機鄭國泉 32 歲男認暴動判囚 3 年 控方透露女被告離世中止檢控

涉「私了」的士司機鄭國泉 32 歲男認暴動判囚 3 年 控方透露女被告離世中止檢控

2019 年 10 月《禁蒙面法》實施翌日,各區爆發遊行抗議。一輛的士在深水埗剷上行人路,並撞向示威人群,司機鄭國泉其後遭「私了」。兩男女被控暴動等罪,女被告不認罪,原於今(10 日)在區域法院開審,惟控方表示她已離世遂中止檢控。男被告則承認腳踩司機及用長形硬物毆打他,法官李慶年指,現場人士未拿捏事件始末,便對事主施以無情襲擊,而被告被暴力支配情緒、被激情駕馭理智,終判監禁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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