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4 至 5 月期間,社民連主席陳寶瑩、副主席周嘉發和余煒彬等 4 人,在銅鑼灣及灣仔設置街站,被指派發印有捐款二維碼的刊物、展示黑布,被控「無牌籌款」及「未經准許展示招貼或海報」共 12 項傳票罪。
4 人不認罪受審,周三(30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結案陳詞。辯方指,被告當時和平示威,涉案黑布不符條例中的「招貼」或「海報」定義,又指定罪會對示威、言論自由,構成不合理的限制。
自行應訊的余煒彬則指,社民連多個收款平台、戶口先後被停用,街站目的沒可能是籌款,又質疑警方全程錄影街站情況,卻沒作出警告,事發後近半年才「壓線檢控」。周嘉發亦指,財政見底「仲要遭受莫名其妙嘅罰款」。案件押至 6 月 12 日裁決。

被告陳寶瑩由大律師黃宇逸代表,周嘉發、余煒彬及李盈姿沒律師代表,自行應訊;控方由外聘大律師葉志康代表,案件由裁判官屈麗雯審理。
4 名在場警員周二(29 日)供稱,被告等人設置街站,掛上一幅沒圖案及文字的黑色橫額,以揚聲器發表言論,向途人派發單張。警員掃描刊物上的二維碼後,看到捐款版面。案發片段則顯示,被告叫喊內容與政府政策有關,又提到「悼念 34 年前發生咩事」。
辯方黃宇逸:黑布非橫額不符條例定義
控方採納書面陳詞,辯方則逐一陳詞。針對「展示招貼或海報」罪,辯方大律師黃宇逸指涉案黑布並非橫額,亦不符合條例定義。
他指,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 104E 條,「招貼」或「海報」意指任何字、標誌、陳述,在任何塗在牆壁、柵欄、欄杆等的宣傳,「黑布並不符合呢度訂明嘅任何一樣嘢」,又指控方沒解釋黑布如何符合條例定義。
黃又指,控方透過被告叫喊內容,佐證黑布屬招貼或海報,質疑兩者不相關,指被告對黑布的主觀描述,不能夠改變其客觀性質。他套用藝術家馬列維奇名言:「客觀世界的視覺現象本身是沒有意義,有意義的東西是感覺」,「刑事法嘅世界係調轉,喺客觀世界嘅可見現象係重要,主觀感覺係冇意義」。
他又指,陳寶瑩在示威期間,只是臨時展示黑布,若這樣被定罪,不但違反終院「潘連花案」對條文的理解,亦對示威、言論自由,構成不合理的限制。
黃宇逸:提供捐款資訊屬言論自由
針對「無牌籌款」罪,黃指陳寶瑩在 3 次街站和平示威、行使言論自由,指出政府施政上的失誤,並非籌款。他又指,涉案刊物《抗命》上的「籌款」字眼被刪去,可見刊物目的非為籌款,而是表達政治立場,強調控方沒證據顯示,網上籌款平台或 PayMe,「真係用到嚟籌款」。
黃又指,即使刊物印上付款二維碼,提供捐款資訊也是言論自由一部分。他以東華三院宣傳慈善工作為例,指他們派發印有捐款二維碼的小冊子,反問「咁都要申請許可證?」。
周嘉發:財政見底 無法接受市民支持
周嘉發表示,每次開設街站,警方都有「不合比例的監視」,「一塊布竟然要對住佢影兩個鐘⋯政府監察住團體,(我們)有冇可能嘗試進行籌款?」他又質疑,警方票控所有街站義工,「到底大規模派出跟蹤狂,要維持幾多年呢?」
他指,二維碼佔單張很小部分,「幾千字文章政府唔去理會,去睇嗰兩個二維碼,我真係百思不得其解」。周引述控方書面陳詞指,社民連財政不如理想才籌款,周指正是財政見底,因銀行戶口被停用,也無法接受市民支持,「仲要遭受莫名其妙嘅罰款」。
他形容,現時「選票又唔得、鈔票又唔得嘅時候,廿一世紀要飛鴿傳書先同到支持者交流」。他指,社民連街站第 4 次被檢控,「冇咩錢嘅時候,仲要捱呢啲罰款」,認為長遠下去會對民間團體,造成噤聲及自我審查的效果。
余煒彬指警方「壓線檢控」
余煒彬則指,警方全程錄影街站情況,但從沒有警員作出警告,僅提醒不要觸犯《國安法》,又指警方在事發後近半年才「壓線檢控」,「發出傳票先搜證」,認為警方檢控是 afterthought(事後想法)。
余稱,社民連的 PayPal、PayMe、滙豐銀行戶口先後被停用,申請其他銀行戶口亦失敗,故街站沒可能是一個籌款活動。他指,控方唯一證據是刊物上的兩個二維碼,但警員沒完成測試,指她若嘗試付款,會發現 PayMe 戶口已停用。
他另提到,「因為全方位、體制性、系統性壓逼,好難搵到印刷商承印我哋刊物」,現時若刊物內容須更新,只能以夾頁方式補充,又指二維碼失效,不影響社民連派發《抗命》。
至於李盈姿,她指認同社民連理念才幫忙派發單張,並非協助籌款。她又指,社民連銀行戶口被凍結,是眾所周知的事情,「當局用凍結咗嘅 QR code,勞民傷財對我哋提出檢控」,形容是政治檢控,希望法庭明察秋毫,「唔好令濫用公權力嘅人得逞」。
同案 6 被告已認罪
被告依次為陳寶瑩、周嘉發、余煒彬及李盈姿,共被票控 12 罪。3 罪涉「於政府土地未經准許而展示招貼或海報」,被告為陳寶瑩。其餘 9 罪皆為「沒有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籌款」,當中陳寶瑩、李盈姿各涉 3 罪,周嘉發涉 2 罪,余煒彬涉 1 罪。
控罪指,他們分別於 2023 年 4 月 2 日、30 日及 5 月 28 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與東角道交界的行人道路或灣仔地鐵站 A3 出口外,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組織、提供設備以進行或參與籌款活動;及在上述 3 日在政府土地未經准許而展示黑布橫幅。
同案其餘 6 名被告已於 2024 年 10 月認罪,被判罰款 800 至 1,000 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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