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稱到警署投訴警察時被打、求醫證實腦出血 向警務處長索償120萬元

市民稱到警署投訴警察時被打、求醫證實腦出血 向警務處長索償1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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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稱遭警拍打致腦出血

原告為余耀宗,沒律師代表,自行入稟提出民事傷亡訴訟;被告為警務處長。

根據入稟狀,余報稱自己於 2025 年 4 月 6 日晚上約 9 時 10 分,在旺角快富街遇警署警長「MKPSU 3 SSGT」執法時,被不禮貌對待,遂於同晚約 9 時半,到旺角警署報案室作出警察投訴。約 15 分鐘後,報案室內警長 10767,突然控制及表示要引「非法禁錮」及「刑事恐嚇」拘捕他。

據入稟狀,余報稱自己沒反抗及掙扎,惟警方仍對他及另外兩名被捕人使用手銬,致其手腕不適。余認為此行為沒必要亦沒需要,警方涉使用不合適武力。余續報稱,稍後有警員從後拍打他的頭部,致其棒球帽飛脫、頭暈及頭痛,而需到廣華醫院就診,顯示有腦出血。

入稟狀指,余認為涉事的警務人員有違《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中,不得施以酷刑的相關條文,而警務處長有謹慎及轉承責任,就上述事件賠償,並向處方索償 120 萬元。

DCCJ2246/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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