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第二案|第六被告警誡下稱「五飛同西瓜有份整炸彈」 警否認曾勸誘合作

反恐第二案|第六被告警誡下稱「五飛同西瓜有份整炸彈」 警否認曾勸誘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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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記警翻看宏創方 CCTV
認出第三被告拖行李箱出入

控方重召時任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O 記)偵緝警員溫文鏡(現駐守警方國安處)作供,他負責觀看大角咀宏創方的所有閉路電視片段。

溫文鏡在 2020 年 3 月 7 日宏創方地下大堂及 5 樓的多個閉路電視片段,認出第三被告吳子樂,其中吳多次拖著行李箱出入宏創方。

溫文鏡又補充,是基於吳子樂的髮型、眼、眉毛、身型、衣著,確認片中的男子是吳子樂,他亦看過吳子樂的錄影會面片段、被捕後拍攝的照片,並比對多段宏創方的閉路電視片來認人。

第三被告被指在 Telegram
討論購買磅、行李箱等

控方讀出「烘焙同好會 0.2」Telegram 群組的訊息,顯示「夠鐘改名」(被指是吳子樂)在 3 月 7 日傍晚,與其他群組成員討論購買磅,用行李箱運送物品等事宜,另一名用戶「賞花杏仁露」表示「你地係日本城個 d 買埋喼 plz」。

控方引述控辯雙方承認事實,刑事情報科監視警員 SO22 目睹吳子樂購買兩個電子磅,和一個行李箱。溫文鏡在庭上確認,調查期間在宏創方見過電子磅和兩個行李箱。

宏創方 5 樓曾冒煙
第三被告被指曾向保安員解釋

根據宏創方時任客戶服務主任陳輔迪周二的供詞,他在 3 月 7 日傍晚 6 時許,看到宏創方 5 樓走廊冒煙,隨後他詢問一名從 5 樓落樓的男子,對方回答「燒燶咗嘢,整熄咗㗎喇」。

控方周三播放宏創方 5 樓及地下大堂的閉路電視片段,溫文鏡認出吳子樂在 3 月 7 日晚上 7 時 11 分,在 5 樓步入升降機,搭升降機到地下大堂,一名職員上前與吳交談。

Telegram 的訊息則顯示,「夠鐘改名」表示「屌,看更問我地做乜咁大煙」,「William Wallace」(被指首被告何卓為)稱「你話我燒緊魚」,「夠鐘改名」回答「我話燒燶咗啲野食」。

各被告被指 TG 討論化學品分量

同日晚上 9 時許,「一支弓」(被指次被告李嘉濱)提及「琉黃粉唔夠」,「William Wallace」回答「我買了 2100 g」。「夠鐘改名」在近 10 時回覆「搵到 total 3300g S 了」,然後又問「total 幾多種粉?kno3, mg, s, al, 仲有乜?」

控方詢問,溫文鏡在調查當中,在 503 室找到多少硫磺?溫表示搜出 3400 克硫磺,另外搜出其他化學品,包括硝酸鉀、鎂粉和鋁粉。

CIB 早 4 天進駐宏創方
O 記警:不知 CIB 部署

另外,控方早前傳召的刑事情報科(CIB)監視警員確認,刑事情報科早於 3 月 3 日在 503 室相鄰的 502 室部署,運送一些工具入內。辯方質疑刑事情報科準備工作工具以外的物品,O 記警員在 3 月 8 日凌晨從 502 室「插贓」到 503 室。警員一概否認。

溫文鏡周三在控方詢問下確認,O 記與 CIB 是兩個部門,CIB 「唔會」向 O 記交代行動、㩦帶的工具、策略等,他本人亦沒有收過任何資料,指 CIB 在 502 室有任何行動或部署。

警方檢取了截至 3 月 8 日凌晨零時,宏創方的全部閉路電視片段作證。溫文鏡確認,是他負責檢取這些閉路電視,以及決定檢取多少片段。

溫文鏡解釋,警方在調查明愛醫院爆炸案時,追查到宏創方,鎖定兩個可疑單位,包括 503 室和 1008 室,於是他要求保安員協助他燒製宏創方的閉路電視片段,而在 3 月 7 日警方行動開始後,「我認為唔需要再繼續去留意呢兩個單位入面嘅人士嘅出入」。因此只檢取截至 3 月 8 日凌晨的片段。

辯方質疑警方刻意不檢取部分 CCTV

法官陳仲衡關注,溫文鏡有否要求保安員鎖毀任何 3 月 7 日後的閉路電視片段?溫回答「冇」。

吳子樂的代表大律師梁耀煒則關注,溫文鏡有否叮囑保安員,妥善保管 3 月 8 日及以後的閉路電視,以便警方繼續調查?溫表示沒有,但否認刻意不檢取 3 月 8 日後的閉路電視片段,以免任何人看到 3 月 8 日後的片段。

傳召第六被告拘捕警員

控方傳召時任 O 記偵緝警員 9941 周焯堯(現駐守機動部隊),他供稱在 3 月 7 日晚上,與警署警長郭鈞鵬(音譯)及女警 11998,一同前往宏創方 503 室,拘捕第六被告張琸淇。

周焯堯供稱,到達 503 室時,張琸淇在單位的大廳位置,他與刑事情報科警員交接,核對其身分,以 3 項「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拘捕張。

警:被告警誡下指證「五飛同西瓜整炸彈」

在警誡下,張琸淇表示「我淨係知道五飛(被指首被告何卓為)同西瓜(被指第四被告張家俊)有份參與整炸彈」。周焯堯 11 時 55 分在記事冊上摘下警誡過程及口供,請張閱讀後簽署確認。

周焯堯續供稱,3 月 8 時凌晨零時 4 分,他詢問張琸淇的電話在哪裏,張指著碌架床下方的位置,於是周在床的下方檢取了一部粉紅色電話。

警:被告自願提供電話及 TG 密碼

零時 38 分,周詢問張是否願意提供解鎖密碼供警方檢查電話,並提醒張仍在警誡當中,張表示願意,周遂在記事冊摘下警誡內容,請張簽署確認;周再警誡張及索取電話內通訊軟件的密碼,張自願提供 Telegram 密碼,並簽署確認。

至零時 41 分,周與女警 11998 帶張離開 503 室,到宏創方地下登上一架七人私家車等候指示,等到 1 時 51 分離開,前往旺角警署。

警否認對被告威迫利誘

到達警署後,張琸淇獲安排見值日官,她沒有任何要求或投訴,亦表示毋須通知家人她被捕。周焯堯向張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及解釋她的權利,周詢問張有否任何要求,張表示「無需要」,並在通知書上簽署確認。

其後,周獲指示轉到紅磡警署,進行首個警誡錄影會面後,警方帶張琸淇回報稱住所搜屋,先帶到天水圍警署,再輾轉到紅磡、灣仔及中區警署,進行合共 4 個錄影會面。

控方詢問,周焯堯由首次接觸張琸淇,至結束第五個錄影會面,有否對張作出威迫利誘或武力的行為?周表示沒有。

辯:第三被告曾問是否能保障女友
遭警粗言辱駡

第三被告吳子樂的代表大律師柯愷欣盤問時指出,周焯堯帶張琸淇走到 503 室的走廊時,吳子樂亦在走廊,吳並大叫「阿 sir,係唔係我同你合作,就放過我女朋友,就保證我女朋友無事?」然後有警員罵道:「屌你老母!你咩身分?你有咩資格講嘢?有畀你講嘢咩?」周焯堯庭上表示「冇聽過」。

辯方續指,然後周焯堯便帶張琸淇離開 503 室。周庭上否認,重申是在 503 室完成補錄警誡供詞及檢取電話等程序,才離開 503 室。

張琸淇的代表大律師林國輝則關注,3 月 7 日行動前上級對周焯堯的訓示。周確認訓示時上級提過他的職責是拘捕張琸淇及處理相關證物,他在一張紙摘下張琸淇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警方指稱的案情和罪名,當晚 7 時 10 分,他在大角咀候命期間,「我當時攞咗呢啲訓示完嘅案情,背誦咗」,因此他進入 503 室時,沒有拿著這張紙。

周焯堯在盤問下確認,他與刑事情報科警員交接時,由於他已經背下張琸淇的身份證號碼,因此直接核對被捕人的身分,確認她是張。

被指沒追問 TG 帳戶身分
警:無收到指示要追問

辯方又關注,訓示中有否提及張琸淇或其他被捕人的 Telegram 用戶名稱。周焯堯表示沒有。

辯方遂指出,周指張琸淇在警誡下表示「五飛同西瓜有份參與整炸彈」,周在沒有「五飛」和「西瓜」的資料下,為何沒有追問誰是「五飛」和西瓜」?

周焯堯在庭上解釋,他當時立即向警署警長匯報張的警誡供詞,「我冇收到指示要繼續追問」。至於他是否需要指示,才可以追問疑犯,周表示「要睇情況」。

辯方此時指出,周在本案上一個聆訊中,被問及相同的問題,周當時回答「我諗同意」。辯方質疑,周之所以沒有追問張,是因為張從來沒指證「五飛」和「西瓜」,從沒說過警方指稱的警誡供詞。周一概否認。

辯方質疑沒即時檢查密碼真偽
官反問「點解要畀假密碼」

錄取警誡供詞後,周焯堯供稱他檢取張琸淇的手提電話及索取密碼。辯方詢問周取得密碼後,有否嘗試用密碼開啟電話?周表示沒有,又解釋「因為㩒過會知道㩒過㗎嘛」。

辯方質疑,若不測試密碼,警方何以得知張沒有提供錯誤的密碼呢?法官陳仲衡此時打斷指「點解要畀個假密碼?我唔想畀咪唔畀囉」。

辯方則改為詢問,警方不測試密碼,何以得知電話能否開啟?周焯堯解釋,「我(被)指派檢取個電話,並唔係睇入面嘅資料」,並指檢取電話後,轉交警員 11027。

辯方質疑 1 分鐘內
已完成程序離開單位

辯方續關注,周在記錄張書面同意提供電話密碼時,周是實時記錄,還是事後補錄?周供稱他是實時書寫內容,請張閱讀後,親自寫下同意及簽署。

辯方質疑,周在零時 40 分,實時開始書寫記事冊,索取張的通訊軟件密碼,再供張閱讀後同意及簽署,惟在 1 分鐘內,警方在零時 41 分已開始帶張離開 503 室,到宏創方地下登上私家車。周回答指「實際時間就係咁樣」。

辯:警方沒有警誡
誘導被告稱合作便可「冇事」

辯方指出案情,表示在 503 室時,警方沒有對張琸淇作出任何口頭警誡,沒有讀出拘捕的罪行詳情,而是警署警長郭鈞鵬(音譯),直接問張「你攞你個電話畀我,有冇密碼?你畀埋你個密碼畀我」,張在警誡下沒有說任何事情。周一概否認。

辯方續指,然後周焯堯向張表示「你同我哋合作嘅話,就會冇事㗎喇」,女警 11998 則說「你都有份好工,唔好為咗自己潛逃,你都要諗吓你屋企人」,郭則說「你個男朋友喺單位裏面斷正喇,我都勸你同差人合作」,在多番勸喻下,張才交出電話及 Telegram 密碼,郭隨即開啟張的電話,拿出 503 室調查。周同樣否認。

在 503 室內,辯方指周繼續向張表示「如果你合作,你就會有好處」,直至帶張到宏創方地下的私家車上,周才一併在記事冊上寫下警誡口供,在車上一併要求張簽署確認。周亦不同意。審訊周四續,周焯堯將繼續接受盤問。

HCCC186/2022